发布时间:2022-12-31 04:50:5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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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的税务处理分析

未分配利润的税务处理分析

与所有者权益的其他部分相比,企业对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和分配具有更大的自由度。 由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属于企业的留存收益,除企业的自主行为外,留存收益的提取和使用往往有很多法律规定和限制。

1、未分配利润的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上,未分配利润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应为“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转出的股利”股本”、“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未分配利润”核算。

1、期末结转未分配利润的会计处理方法

期末结转利润时,将各损益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损益”科目,结清所有损益科目。 结转后,“本年利润”贷方余额为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借方余额为本期发生的净亏损。 年末将本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抵减当年收支后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所属的其他子账户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子账户。 结转后,“未分配利润”科目贷方余额为未分配利润金额; 如果有借方余额未分配利润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则为未弥补的损失金额。 “利润分配”项目所属的其他子账户应无余额。

2、分配股利或利润的会计处理方法

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现金股利或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的股票股利,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借记“利润分配-股利转增股本”科目,贷记“股本”科目。增资程序。

3、未分配利润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 企业当年亏损,与实现盈利的情况相同。 本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本年度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中借记。 - 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借方余额为未弥补亏损金额。 再用“利润分配”项目计算相关亏损的收回情况。

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时间的长短不同,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有的可以用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有的则必须用税后利润弥补。 本年度实现的利润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不作特殊会计处理。 企业应将当年实现的利润从“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方,贷方发生的金额自然冲减余额“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借方。 无论是税前利润还是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会计处理方法都是一样的。 但两者在计算和缴纳所得税时的处理方式不同。 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弥补的金额可以冲减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税后利润弥补的金额,不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会计处理方法

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向股东分配的股票股利,在工商部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股利转增股本”科目,贷记“股本”的主题。

投资公司取得股票股利时,不增加资产或所有者权益,也不增加持股比例。 虽然收到的股票有市场价格,但这个市场价格已经存在于原始股票市场价值中。 除权日,因派发股票股利,开盘价下调。 即使未来市场价格可能反弹,股票也不卖。 根据收益实现原则,股票股利不能确认为收益。 因此,投资公司收到股票股利时,不作会计处理,只需在备查簿上登记增加的股份数即可。

【案例分析】

大华股份有限公司股本1亿元,每股面值1元。 2009年年初未分配利润8000万元归属借款人,2009年度净利润5000万元。 公司按2009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每10股派5股股票。 2010年2月26日,公司已支付全部银行存款现金股利,并完成新增股本的股权登记及相关增资手续。

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 2009年末,企业结转本年度实现的净利润

借:今年利润5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000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500

—— 提取盈余公积 25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500

——随机盈余公积 250

(三)结转“利润分配”明细表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0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500

—— 提取盈余公积 250

2009年末A公司“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项目余额为

8000+5000-750=1.225亿元

即贷方余额12250万元,反映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12250万元。

(4) 现金股利分配的批准情况

10000×0.3=3000万元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 3000

贷:应付股利3000

2010年2月26日实际派发现金股利

借:3000应付股息

贷款:银行存款3000

(5) 2010年2月26日,派发股票红利

10000×1×50%=5000万元

借:利润分配-股利转增股本 5000

贷款:股权 5000

2、未分配利润增资的税务处理

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大多存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行为,必须按照股东性质纳税未分配利润企业所得税怎么算,纳税人要注意正确缴纳所得税。

股东为居民企业或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符合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八十三条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之间居民企业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不包括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交易不足12个月的股票。 获得的投资收益。

股东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或场所的,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所得本法第 3 条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所得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所得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东为个人且为居民纳税人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属于分配股利、红利,对个人股东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让股本及派送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1.股份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增加股本,不属于分配股利、红利,个人转增股本所得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股份制企业以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利红利分配。 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当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股东为外籍个人的,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免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 二. 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境外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案例分析】

长盛股份有限公司由A、B、C三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投资比例为5:3:2。 为扩大资本总额,2009年末,股东大会决议办理资本登记和工商登记,并以未分配利润600万元用于增资。

会计处理如下:

借:利润分配-股利转增股本 600

贷款:实收资本 - A 300

实收资本 - B 180

实收资本 - C 120

股份制企业使用未分配利润增资属于分配股利和红利,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纳税。 因此,甲、乙、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东A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0×50%×20%=60(万元)

股东B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0×30%×20%=36(万元)

股东C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0×20%×20%=24(万元)

上述税费由派发红股的长盛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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