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7 13:5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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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2009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2009年修订)

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证券营业网点监管,提高证券公司服务水平,增强证券行业竞争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现作如下规定:

1、证券营业部设立情况

(一)证券公司申请在其住所地中国证监局辖区内设立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区内设立”)开证券营业部需具备什么条件,应当符合以下审慎性要求:

1、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已按规定由第三方托管。

2、开户及管理规范开证券营业部需具备什么条件,客户资料完整、真实;账户标准化工作符合相关监管要求;近两年未发生新增不合格账户等违规行为,或发生新增不合格账户等违规行为,但公司及时 发现之日起半年以上,自行纠正并在未造成重大后果的情况下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

3、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合规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指标监测体系符合监管要求。

4.信息技术系统符合相关规范和监管要求;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可靠,近一年未因信息安全事件频发或重大信息安全事件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

5、具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制定了清晰的业务规则和清晰的操作规程。

6、建立有效的投资者教育机制,着手建立以“了解你的客户”和“合适的服务”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体系。

7、最近两年净资本和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8、公司近三年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公司无证券开户代理业务,营业网点增设、收购、营业网点搬迁、转让等受限且尚未解除;重大整改事项尚未完成;没有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立案侦查的案件。

9、证券营业部上一年度经纪业务平均净收入不低于公司所在辖区证券公司平均水平,且证券公司最新分类评价类别为C以上(含C);或最近3年分级评价类别均为B类以上(含B类),一年为A类。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全国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全国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项至第(八)项、第(十)项的条件,并实现将交易、清算、核算、监控等系统集中管理,建立电子档案集中管理系统,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上一年度,公司经纪证券业务净收入位居行业前20名,证券营业部平均经纪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2、上年度公司证券营业部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平均净收入排名行业前20名,最新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为B类以上(含B类) .

3、证券营业部上一年度代理买卖证券业务的平均净收入不低于公司住所地辖区证券公司平均水平或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分类及最近三年评价类别为B级以上(含B级),1年为A级。

(三)拟设立的证券营业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必要的人员编制,聘用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拟任负责人取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符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3.具有符合业务要求的技术设施,信息技术系统符合相关规范和监管要求;

4.具有完善的业务规则和操作规程,建立投资者教育、客户管理和服务工作机制;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证券公司应根据证券市场需要和公司业务发展战略,综合考虑网点布局、人力资源、业务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等,充分评估设立证券营业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能力,优先考虑没有证券营业部的。在营业网点或证券营业网点相对不足的地区,增设证券营业部。

证券公司在未设立证券营业网点的县级行政区域(含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下同)新设证券营业部。自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之日起三个会计年度内,不计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证券营业部经纪证券业务平均净收入计算;证券公司在只有一个证券营业网点的县级行政区内设立新的证券营业部。,

(五)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抄送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局。中国证监会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就证券公司是否符合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的条件征求公司住所地证监局的监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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