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5 08:59: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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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企业所得税捐赠税前扣除文件规定(附文件全文)

2017年企业所得税捐赠税前扣除文件规定(附文件全文)

一、企业所得税

(一)文件要求

一、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第九条修改为:“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结转扣除。三年。”

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社会公益事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的捐赠。县级以上组织或者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

(二)税前扣除的注意事项

1.捐赠渠道。文件要求,企业需要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捐赠;这里有三点需要注意: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如果是乡镇政府,则不能按上述标准在所得税前扣除。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无需认定。

二是通过公益组织捐赠的,需要认定该公益组织的资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每年将就这些公益性组织名单发布公告,具体如下。通过公告所列公益组织的捐赠,可享受税前扣除。

三、由上可知,单位直接捐赠(直接将捐赠物捐赠给受赠人等情形)的捐赠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2. 领取捐款收据。财税[2010]45号文规定,企业或者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应当提供省级(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公章的公益性捐赠收据。受赠单位或加盖受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支付书》回执联,可按规定用于税前扣除。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省级以上的议案。如果是行政事业单位的结算票据,则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没有获得合规发票,则不允许进行税前扣除。财税[2008]160号文第八条明确: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接受捐赠应当使用财政部或者省提供的资金。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公益事业捐赠收据。

3.确定年度利润总额。这里的利润总额是经审计的年度会计利润总额。阐明:

第一,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如企业会计差错更正后的利润总额,并不是企业自己列报的会计利润总额。

第二,是会计利润总额,不是税法调整的利润总额。这里必须加以区分。即如果会计利润为0或亏损,即使是符合规定的捐赠也不能扣除。

4.年度结转。超过当年会计利润30%的,在批准结转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注意:

第一,这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法主体修改的一部分。原税法不允许扣除额结转至未来年度。现修改为允许超额部分在未来三年限额内扣除。

二、以后年度扣除限额时,如连续两年超额结转下一年度(如第一年限额超过30万元,第二年限额超过50万元)元),如果下一年没有用完额度(第三年的额度是150万,当年只用了100万元)捐赠收入怎么算企业所得税,上一年未用完的额度可以在当年扣除年。这里采用先进先出的方式进行抵扣(即每年仍有50万元的限制,第一年抵扣30万元,第二年抵扣50万元中的20万元年)。

5、捐赠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捐赠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捐赠金额。

2. 个人所得税

(一)文件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称个人对教育等公益事业的捐赠所得。税法是指个人将个人所得通过中国捐赠给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领域。

捐赠金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财税[2010]45号文规定,企业或者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应当提供省级(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公章的公益性捐赠证明接收单位。捐赠收据,或加盖受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支付书》收据联页,可按规定用于税前扣除。

法律票据的具体规定可参见财综[2010]112号文件。

(二)推演注意事项

1、特殊事项(全额扣除):个人通过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捐赠来自下一代健康教育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允许全额扣除的机构,在计算时征收个人所得税捐赠收入怎么算企业所得税,允许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 Taxable income:注意这里的30%base是taxed income,不是个人收入,大家不要搞混了。

3.获得合规发票和捐赠渠道。这类似于企业所得税。

3、账务处理

(1) 产品捐赠的处理

1、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即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其他要求,企业的财务人员在做账时应该如何入账。

借:营业外支出

信用:存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阐明:

(一)以公司自产产品捐赠的,上述“存货”按货物成本入账;

(二)企业以外购产品捐赠的,上述“存货”按照该货物的采购价款入账;

(3) 由上可见,对于捐赠方而言,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为产品成本及相应的销项税额;

(四)上述缴纳的增值税按照产品的公允价格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未按照产品本身的成本计算;

总结:在会计核算上,不区分捐赠是公益性捐赠还是非公益性捐赠,捐赠是购买的还是自制的,不作为销售额处理,不确认收入。仅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但需要在确认产品公允价值的基础上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捐赠为固定资产的,应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算”科目核算。

2.税务处理

税务处理,即根据税法的要求,企业应该如何经营(很多时候税法要求与会计要求不一致),这就是为什么审计师需要根据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算期间的会计利润增加或减少,计算企业最终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阐明:

(1)企业所得税:企业资产赠与,无论是自筹还是外购,均按所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另有规定的除外),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增值税结算时,增加金额=认定销售收入-产品成本。实施时间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 增值税:同会计处理,按公允价值计算缴纳增值税,如为外购产品,可抵扣其进项税额。

(三)以上捐赠事项注意事项:

如果是公益性捐赠,税法规定捐赠的扣除限额为企业会计利润的12%,超出部分在未来三年内结转;

如果捐赠是直接捐赠,税法不允许扣除,会计上扣除的税款要加回来,即全额增税,增加的金额为成本+销项税。

总结说明:税法规定,捐赠视同销售额,结转成本,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为12%。超出部分可以结转并在未来三年内扣除。无论是自营还是外购,均以所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销售收入,并相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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