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0 21:45:3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一千万存入建设银行支行半年利息62万给付不允许开通任何业务

一千万存入建设银行支行半年利息62万给付不允许开通任何业务

来源/新华财经媒体看财经

编辑/第九天

按照朋友的建议,我在建行荔湾支行存了1000万元,62万元的半年利息立马付了,但是不让我开店,我不能在没有短信通知的情况下提取现金。家住辽宁省沉阳市的李某,本以为从银行得到内幕消息,四个月后却发现自己的账户空空如也。

钱都去哪儿了?骗子是如何绕过李某本人和银行转账到他的账户的?是罪犯智商太高还是银行防御太差?李某、中国建设银行荔湾支行与诈骗犯之间的案件应该如何判断?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这份民事判决书的详细内容。记者就此事致电中国建设银行,但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钱是怎么消失的?

2016年,韦某向李某透露,需要存款履约。建行存款年化利息高,存款后三天内付息,但他不能办理网银、手机银行、短信催款。

2016年4月20日,应魏某的要求,李某到建行荔湾支行办卡,同日将招行、光大银行共计1000万元转入建行卡账户。天。

李某称,在将涉案款项存入建行荔湾支行后不久,魏某也随即向其在中国银行广州珠江支行开立的账户支付了半年1000万元的62万元利息。通过银行转帐。

2016年4月28日,在建行日亚湾支行工作人员的游说下,李某将上述存款转至建行日亚湾支行进行银行融资。后因魏某称,涉案款项在办理银行理财时不属于存款履约。随后,2016年4月29日,李某前往建行荔湾支行将1000万元理财产品赎回至账户,并套现理财所得利息841元。

直到四个月后的2016年8月29日,李某因需要使用资金到建行荔湾支行取款时,发现账户里没有钱。

随后,我向建行荔湾支行查询,发现1000万元已经转入银盛通讯公司账户。30日转出21笔,金额105万元(当天又转回5万元,实际转出金额100万元)。2016年5月1日,转账20笔,金额100万元。日转移支付40笔200万元,2016年5月3日转移支付39笔195万元,5天内集中转移支付200笔,支出总额1000万元。

银盛通讯是谁?为什么不经过李某允许就可以转账?如此密集、大额的转账,为何银行检测不到?当天,李某在银行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前往报案。

犯罪分子如何转移资金?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在不被银行查到的情况下未经本人允许多次转账,需要先介绍几个相关的公司。

银生支付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快付通有限公司签订了《收付款服务协议》。双方约定:加入深圳市快付通有限公司允许的收付平台,通过该平台和各家银行完成第三方贷款。, 代收代缴手机话费。

深圳市快付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也有《支付结算业务合作协议》。负责第三方资金的收付清算以及公司的账户查询、核销业务。

2015年4月29日建行存钱被吞多上时间能到账,银盛支付公司与好德为业公司以深圳市银盛电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名义签订《收付业务服务合同》,双方约定:银盛支付公司提供代收款服务为好德伟业公司。银盛支付公司利用其电子支付平台——企业账户支付功能,为好德为业公司等公司提供“充值”、“提现”、“转账”、“支付”等服务。

好德伟业公司是曾先生实际控制的公司,也就是盗取李先生数千万钱财的幕后黑手。

简单来说,好德为业公司伪造与李某签署的《资金委托划转授权书》,向银生支付公司发出划转指令,银生支付公司向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发出划转指令。电子结算中心向建行日亚湾支行发送转账指令。建行荔湾支行最终根据结算系统自动将涉案款项划入好德伟业公司账户。

对此案,银盛支付公司表示,“李某与好德为业公司签署的《委托扣款授权书》是我司从李某账户扣款的依据之一,《资金委托书》的生效时间已确定, 2016年4月20日至2016年5月3日我司与好德伟业公司持续合作期间,我司持续按照好德伟业公司发起的扣款指令向李某扣款岳的帐单。”

“太好了,我是伟业公司、意大利铁路公司、博顺达公司、沪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前三个公司都是空壳公司,客户收到的利息实际上是从他们的本金中分配的。”罪犯曾某坦言,“贷款人给我贷款有几个要求:第一,存款到指定银行;我不需要贷款人的书面或口头授权,贷款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和卡号就是“默认授权。给银生支付平台的授权书,有的是客户自己签的,有的是我伪造的。”

不法分子利用建行日亚湾支行安全监管的漏洞和李某的贪财心理,最终成功实施了诈骗。

谁来承担责任?

案件的来龙去脉已经查清。李某认为,他人贪图高利贷,将1000万元存入日亚湾支行。不法分子利用银行监管漏洞,从银行眼皮子里套现1000万元,骗取被害人财物。在本案中,如何明确李某和李亚湾支行的责任?谁应该承担损失?

法院认为,李某账户200笔密集转账5日内流入同一账户,但建行李亚湾支行未监测到异常情况,显示其系统控制管理不完善。此外,建行日亚湾支行未对上述账户异常行为采取通知客户等必要措施,也未按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规定对可疑支付业务进行审核。 ”。安全义务。

李某还承认,涉案外人魏某存款前并非建行荔湾支行工作人员,上述行为不符合正常的存款储蓄付息流程。 . 李某明知其中的不公和交易风险,但仍承担了风险,应承担部分责任。

在财产损失方面,拟追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某石、王某义等人已被逮捕,账户已被冻结,违法所得将按比例返还给被害人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因此,李某未来有可能通过刑事案件获得赔偿。

但建行日亚湾支行违反储蓄合同约定的资金安全保证义务建行存钱被吞多上时间能到账,李某也对本案损失负有过错。因此,日亚湾支行及李某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本案的损失。

综上所述,考虑到本案双方的过错和责任,李某要求建行荔湾支行立即返还其1000万元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仅部分成立,最终建行荔湾支行被驳回。责令赔偿李某450万元及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实际结算日止计算的活期存款利息;如果李某后续能获得448万余元的赔偿,则获得赔偿的权利属于建行李亚湾支行。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