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04 15:55: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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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问题没开成,故以后都通过百家号来发文分享个人学习工作心得体会

个人账户问题没开成,故以后都通过百家号来发文分享个人学习工作心得体会

#税务会计师#

前言:由于个人账号问题未能开通公众号,所以以后会使用百家号发文分享个人的学习和工作心得。不贴的话,百度能搜到的知识,简单的栈。每篇博文都会围绕底层原理进行多角度分析。,深度归纳整理,演示如何从最简单的基础知识入手,推导出所谓的实际或理论问题,帮助小白建立自信,打破老员工的权威,有点吹牛,简直就是记录&分享,更新频率看个人学习和工作进度,没关系定期更新,争取每周1篇。欢迎交流。

文本:

问:企业可否采购外购赠品赠予客户抵扣进项税额?需要视同销售?答案可以在《增值税视同销售条例》中找到,但原文中的词是“货物”。有的企业认为,购买的赠品不属于狭义的“货品”,不必视为销售。同时,他们认为企业购买的礼品可以正常扣除。如果礼物进来,这不是税收漏洞吗?

回答这些和其他税务问题可以分三个步骤完成:

先搞清楚增值税的原理(也就是这个东西客观上是什么)

然后看看现行的税法原文是怎么规定的,立法的目的是什么(也就是看某国税局主观上是怎么对待的)

最后根据税局找茬的目的选择实际解决方案(即如何协调主观与客观或理论与实践的矛盾)

(由于税法是法律的一种,本题的讨论将借鉴法考的理论法律知识来展开描述:即名词解释先选择文义解释,再延伸从含义到解释立法者处理术语不尽人意的问题,最后用系统的解释方法来处理冲突问题)

回答大纲:

一、增值税原则——连锁扣除规则

【文字解读】增值税,字面意思是对增值部分征税。实现只对增值部分征税,不对全额征税委托代销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实际操作是实现对产出和投入的差额征税。因此,有输出就有输入,没有输出就没有输入。不可能只有一个输出。如果item中没有input item,或者没有output item只有input item,即output item和input item是all-or-nothing的关系。就认为销售项有输出项,相应的输入项自然可以扣除。如果输出项目不包括在内,则不能抵销。扣入物品。否则,不对增值部分征税。

2.税法原文规定及立法目的需转出视同销售进项税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额——税法原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为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的;

(二)销售寄售商品;

(三)纳税人有两个以上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的,但有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使用自产或者委托货物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六)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投资提供自产、委托加工或者外购货物;

(七)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采购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人;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外购货物无偿赠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2)《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改增试点的通知》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属于销售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无偿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服务的,但为公益事业或者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面向社会公众的除外。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税法原文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一)外购货物、劳务、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增值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2) 非正常损耗的外购商品,以及相关的劳务、运输服务;

(三)外购货物(不含固定资产)、非正常损耗在产品和产成品消耗的劳务、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事项。

(2)《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改增试点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一)外购货物、加工修配劳务、劳务、无形资产、房地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增值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此处所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纳税人的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外购货物非正常丢失,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运输服务。

(3)外购商品(不含固定资产)、非正常损耗在产品和产成品消耗的加工修理劳务、运输劳务。

(四)非正常遗失的不动产,以及不动产消耗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施工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房地产在建工程消耗的外购货物、设计劳务和施工劳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修房地产,均为在建房地产项目。

(六)购买客运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生活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商品,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供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等。保护、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三、立法目的

【目的说明】

(1)视同销售规定:防止企业通过免费赠送等方式偷税漏税。

(2)进项转移规定:满足最后阶段不征收增值税的原则(没有相应的输出项,相应的进项不能抵扣)

(3)销售项目与输入项目之间的联系:所有输出项目和输入项目都是all or nothing(不管企业不能收到合规票据),即一般不可能将销售和进项税转移到同时发生。两者是矛盾的。

4. 运用以上原则处理本文中的问题

简答:在本文开头的问题中,认为既不能有销售项目也不能有收入项目的想法显然是错误的。原因是:

(1) 违背增值税从字面解释得出的客观原则:无销售项目→最终环节→对应的进项不能抵扣,即必须有对应的输出项才能抵扣进项,也就是说,它必须被视为相应的销售额。

(二)与税法原文解释税务局的观点相反:根据增值税36号文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个人消费(含应酬消费),如果企业是外商买礼物送给客户可以理解为纳税人的应酬,需要转入转出;如果公司是正常的有奖销售委托代销企业所得税怎么算,这里的奖品是有偿的,而且只有在购买之后,也就是没有赠品才算是销售。这个时候问题又回到了上面的讨论,没有销售项目就没有收入项目。

综上所述:从字面解释和目的解释两个角度,我们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认为本文的问题是错误的,属于法律解释的累积模式。

(三)企业认为外购小礼品不属于《暂行规定》规定的销售商品,无需认定为销售,即不存在销售项目。税法原文并未对“货”作出具体解释。展示我是如何分析问题的:

没有表达这样的话并不是真正的立法漏洞。在实践中,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接近税法原文的方案,但切不可断章取义,只用一半意思,不使用另一半意思,即:需要保证没有销售项目,也没有输入项目;不能孤立地、片面地使用税法的规定,也不能仅仅因为税法原文没有直接和明确的规定就认为“没有法律规定就可以”。具体表达。需要用系统思维综合协调立法目的与税法语境的冲突。

3、拓展1--进项税是否需要等到形成相应的产出后才能抵扣?

4.拓展2--集体福利外包自产视同销售转出问题

至于为什么要把自产算作销售,虽然是人为规定,但也很好理解:

五、扩充3--其他税务问题

1.个税

概述:如下所述,以赠品形式购买的商品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赠送宣传展示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优惠、折扣等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提供服务时赠送礼品,如通信企业向个人购买手机赠送免费电话费和网络接入费,或购买电话赠送手机;

3、企业根据个人消费积分,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金额的个人赠送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所得的个人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赠与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宣传等活动中,随机向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赠送所得收入按“其他收入”全额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物品。

二、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的,个人取得的所得按《规定》全额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其他收入”项目。

3、企业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金额的客户额外赠送抽奖机会,中奖收入全额按“偶尔收入”项下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赠送的礼品为自产产品(服务)的,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属于外购商品(劳务)的,按照商品(劳务)的实际购买价格确定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废止。详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个人所得税适用征税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适用个人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3、企业在业务推广、广告宣传等活动中随机向单位外个人赠送礼品(含网络红包,下同),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向单位外个人赠送礼品活动赠品,个人取得的赠品收入,按“偶收”项目计算支付,消费券、代金券、代金券、优惠券等赠品除外,企业赠送的价格或优惠赠品除外。

前款所称赠与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赠送展示展示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总局)第三条的规定计算。税[2011]50号)。

2、企业所得税

简要说明:根据以下税法,外包礼品作为赠品,无论是应酬还是有奖销售,都必须按照公允价值作为销售额,但同时可以扣除外包成本税前,所以企业所得税的实际影响为0。

税法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2、企业在下列情况下向他人转让资产,因资产权属发生变化,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按规定作为销售确认收入。

(1) 用于营销或销售;

(2) 用于社交娱乐;

(3) 为获得员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分红;

(五)对外捐赠;

(六)改变资产所有权的其他用途。

3、企业出现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企业自营资产的销售收入,按照本企业同期同类资产对外销售价格确定;外购资产的销售收入,可以按照购入时的价款确定。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2、企业转让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出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其销售收入按照所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另一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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