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03 22:26: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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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则会面临税务机关的后果

股权转让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则会面临税务机关的后果

编者按:资不抵债是指个人或公司的全部债务超过其资产总值,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财务状况。它的重点是资产和债务之间的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风险。其还款能力仅限于不动产,不考虑信用、技术、能力等其他还款能力。实务中,资不抵债公司的股权转让通常采用交易双方自行协商后,转让方无偿转让,收购方撤回公司的形式。虽然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符合私法自治的精神,但从税法角度看,如果股权转让价格无正当理由偏低,将面临税务机关的税收调整,造成多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后果。本期华水律师对涉税风险进行剖析,以期帮助投资者进行税务筹划。

一般认为,企业资不抵债是指财务数据中的资产(净资产)小于负债的情况。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资不抵债”作为启动破产程序的重要判断标准具有特定含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发布的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负债,人民群众的

1、转让方的涉税风险

由于股权是一项综合性权利(不限于金融资产、品牌影响力、市场渠道、专项专业能力等都是企业价值的一部分),股权定价与公司价值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金融资产,交易双方可协商股权转让价格(国有股权及资产转让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转让方有理由采用零对价转让方式,但这里存在一个潜在的风险,即税务机关认为交易价格不公平,有权进行税收调整. 就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而言,国有资产转让、企业改制,涉及土地、房屋等的股权转让,都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因此,对于资不抵债的公司,如果其名下资产在进行重组业务或股权转让交易时出现增值,评估价格远高于账面价值,股权的无偿转让可能存在被征税的风险。.

股权转让中,符合法定资产评估情况的,交易双方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合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并办理后续转让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将通过该资产进行征税纳税人工作提供的具有合法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并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参照资产评估报告核实股权转让收入。

例如,《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征管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股权转让所得纳税申报(扣缴)的,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 :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营业税,需提供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不动产等资产价值报告。第十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出售的房地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被投资企业总资产20%以上的,企业,

由此可见,转让股权时,需要对土地、房产、知识产权等资产进行评估,并在报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产评估报告。需要提醒的是,在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况下,资产评估报告对税务机关核定收入影响较大。

此外,对于资不抵债的企业,可以通过企业合并、收购、出售等方式,对企业进行整体转让合并,为企业注入新的资金和活力。但上述行为在经营过程中会涉及对企业价值的评估,从而确定合资或转售的价格。从税收处理的角度,为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同时保护国家税收,对于企业重整业务,法律规定,如果重整当事人选择和使用特殊税收待遇,申报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该机构提交评估报告。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四条: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税收待遇的,征税应被排除在外。

除国字〔2009〕59号文第四条第(一)项所列企业法律形式发生其他简单变化外,重组各方应在重组业务发生年度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已完成,在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提交《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纳税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及申报材料。重组方参与合并、分立涉及注销登记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税务登记手续前作出申报。

2、受让方的涉税风险

在对“资不抵债”企业的收购中,收购方往往采用“举债”收购模式。收购方收购公司债务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目标公司仍为债务人,但收购方必须向目标公司注资。二是收购方自身成为债务人,与目标公司共同对债权人负责(共存债务承担)或替代目标公司成为债务人(免除债务承担,因收购需征得债权人同意)这种债务承担)但在实践中很少使用),目标公司的债权人将因收购方的自愿参与而获得对收购方的追偿权。

该安排产生的税务问题是,收购方为偿还被收购公司债务而支付的款项能否计入股权投资成本?如果该金额计入股权投资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营业税,再转让时可能无法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准。

深圳市亿丰源实业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案中,原告以其代为填入标的公司资产原股东(分担公司的潜在损失)。原告实际支付了近1.96亿元用于充实标的公司的资本金。限售股份解除后,原告多次出售被转让的目标公司股份。计算股权转让营业税时,将被收购公司资产充值的资金计入转让成本并予以扣除。经税务稽查,深圳市地税局稽查局认为,原告“ 股票转让和资产备案是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后者不影响股票交易营业税。同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金融产品交易,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其他费用如额外费用-价格费用不予考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次股权转让属于财务转让。产品,股票转让产生的营业额为 股票差价收入,即 成交额=卖出价-买入价,其中股票买入价是指原买入价,不包括买入股票时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基于以上分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原告少缴2011年度营业税11,593,073.34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811,515.13元分别处以少缴1倍的罚款,分别为11,593,073.34元、 811,515.13。合计12,404,588.47元。该案最终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告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原告少缴2011年度营业税11,593,073.34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811,515.13元,分别处以少缴1倍的罚款,分别为11,593,073.34元和811,515.13元。合计12,404,588.47元。该案最终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告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原告少缴2011年度营业税11,593,073.34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811,515.13元,分别处以少缴1倍的罚款,分别为11,593,073.34元和811,515.13元。合计12,404,588.47元。该案最终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告终。

财税[2016]36号文出台后,金融产品转让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但上述案例对于股权收购双方处理税务问题仍具有警示意义。

资不抵债企业的股权转让,会计处理为资产验资,折价出售股权的价格按照资产负债率确定。但在现实中,资产溢价(土地、无形资产等)、债务清偿方式等其他重要因素也会影响价格的确定。因此,华水建议企业和个人需要充分考虑相关因素股权转让前应按照税法要求,充分了解定价底线,合理选择税收筹划方式和渠道,控制潜在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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