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03 02:14:3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我行将自2018年10月1日期间免收年费和账户管理费

我行将自2018年10月1日期间免收年费和账户管理费

如只有一张免年费借记卡,一人申请多张借记卡,根据客户申请,指定银行账户(不含信用卡和VIP账户)免收年费和账户管理费用。

为加强落实国家降费分利政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钻石卡,积极践行普惠金融理念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钻石卡,进一步减轻客户负担,提供更优质、更便捷的金融服务,除借记卡外,符合优惠政策的,我行自2018年10月起,2019年1月1日至10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对其他所有借记卡实行免年费政策。

扩展信息: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年费优惠政策:

1.中职学生资助卡自开户之日起三年内免缴。

2、普通高中生助学卡自开户之日起三年内免缴。

3. 金卡、白金卡、钻石卡免费。

4、根据[2014]268号文和[2017]1250号文规定,在我行开立的唯一账户(不含信用卡和贵宾账户)免收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下同),对于在我行开立多个账户的客户,根据客户申请,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含信用卡和贵宾账户)免收年费及账户管理费。

5.代发工资、养老金、低保、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等社会服务和财政基金账户,符合条件的其他各类代发账户可免除,按照银监发[2011] ] 22号文件。

6、其他不符合上述优惠政策的借记卡,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期间免收年费。

参考来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关于免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年费的公告

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工作就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账户名称与提供的证明文件中的存款人姓名一致。为进一步完善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有效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认真履行个人银行账户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实施账户实名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银行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要求,加强个人银行账户开立审核,识别客户真实身份,不得为存款人开立假名、匿名账户;信息和资料的变更;建立健全个人银行账户开立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责任制,加强柜面人员培训和检查。

各银行要加强存款人信用管理,逐步完善存款人信用记录档案。对于存款人使用银行账户不当、信用记录不良的,银行有权实施更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各类银行账户在银行系统统一管理,鼓励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账户下办理多项银行业务;在严格遵守存款人身份认证基本规定的基础上,可以对不同的存款人采用不同的身份认证标准,按照账户余额、交易频率、交易金额和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管理。

存款人应当实名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存款人开户信息发生变化时,存款人应当及时通知开户银行。

2、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所需的有效证件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存款人应当出示下列有效证件:

(一)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出具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身份证。

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军人、武警,可发给军人、武警身份证。

居住在中国境内外的中国籍华侨个人人民币电子账户,可签发中国护照。

(二)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由监护人代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并出具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该账户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用户。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办理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签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四)外国公民,应签发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外国边民按边境贸易结算有关规定办理)。

除上述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外,银行还可以要求存款人出具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保卡、水电费单、学生证、介绍信等证明有效的证件。可以根据需要证明身份。或进一步确认存款人身份的证明文件。

三、规范个人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由开户银行的营业网点办理。开户银行营业网点不得委托非开户网点或其他机构代为开户。

存款人可以选择任意一家银行网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银行不得通过与收付款单位的独家合作,变相指定银行为客户开立账户。未经个人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为存款人指定银行开户。

代为开立银行账户,银行应当要求代理人出示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个人开户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出示单位负责人、授权负责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规定的内容外,银行可根据需要增加以下信息:国籍、性别、日期出生日期、身份证有效期、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单位名称、单位性质、职业、个人职务、在现单位工作时间、前单位、实际控制单位的自然人客户、交易的实际受益人等。

银行应通过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或其他方式明确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的下列事项:账户信息变更的处理、账户信息的使用和保密、可办理业务的种类和条件、账户有效期、账户超过有效期的处理方式、账户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对账方式和频率、违约赔偿责任等。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个人存款实名制实施前开立账户的办理。

2000年4月1日前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如需继续使用的,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存款人到开户行办理第一笔交易时,应出具存折、存款证明、等,并出示账户管理系统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重新确认账户。

2000年4月1日以前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不再使用的,存款人应持存款存折、存款证明等,并出示账户管理系统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帐户注销程序。

(二)存单、存折、银行卡挂失。

个人银行账户的存款证、存折、银行卡等遗失,存款人可以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和止付。开户银行受理存款人挂失后,可与存款人约定在7个工作日内为存款人补发新的存款证、存折、银行卡或支取存款。

(三)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辖内账户管理的具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银行账户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落实银行实名制。把账目作为重要的检查内容,加大账目监管力度。管理力度。

银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账户记录等交易记录,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反措施处罚。

存款人伪造、变造证明文件个人人民币电子账户,骗取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依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账户管理制度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2008 年 6 月 20 日

评论:

本规定生效时间为:2008.06.20,有效期至2022年

最后更新:2021.01.09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