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01 17:21:4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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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年月日

本人___作为一般/连带责任保证人,为借款人___就上述贷款债务承担一般/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自上述债务履约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担保人:**(签字盖章)

身份号码:**************

附录:

1、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借款人签字确认);

2、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担保人签字确认)。

笔记:

1、借据中的“保证人”须注明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人;

2、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可在“中国金融网”官网查询。

为更好地保护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的合法权益,编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法》(2020年二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收录了有关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的部分法律法规,供大家参考。

贷款人的立场

问:借条中没有约定贷款利息。贷款到期后,对方按期还款。贷款人能否向借款人索取贷款利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

问:在欠条中,没有贷款利息的规定。贷款到期后对方未能按时还款,贷款人能否追讨逾期利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6条规定:“借款人逾期不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问: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借款人主张借款人按照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现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逾期未还利息,贷款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借款期间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张某某年前借钱给朋友,一年后签借条借款。借条的日期也是签署借条的日期。贷款利息应该什么时候计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由借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因此,贷款利息应从贷款人提供贷款时开始计算。

借款人立场

Q:借条中的贷款利息是怎么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贷,贷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Q:借据中约定的贷款利息过高,怎么办?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利息计算利息的,合同约定的利率,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Q: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之前,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借款利息如何计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7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

问:付息期限如何确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4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在归还贷款时一并支付;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当在每年年底支付,剩余期限不足一年的,在还款时一并支付。”

赞助商的位置

问:借据中未明确担保人类型,也未明确承担担保责任的具体情况,应如何认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6条规定“担保方式包括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保证”。

问: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不能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时,担保人才承担担保责任。偿还债务等债务人表示先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一般保证。或者清偿债务,或者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有债务人先承担责任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Q:“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这两种担保方式有什么区别?

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4)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条款规定的权利。

②关于“连带责任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其保证范围。

Q:如果担保人没有在欠条中约定担保期限,作为债务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92条规定:“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者展期。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约定担保期限,但约定的担保期限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银行存款利率计算,视为不存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不清楚,担保期限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方立场

问:借条中有规定“如果借款人违约,借款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由借款人承担”违约未按时还款,贷款人能否利用本协议要求借款人全额承担追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不仅约定了逾期利息还约定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择追偿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追偿银行存款利率计算,但超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成立时所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

问: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出借人权益向违约方追偿发生的律师费、律师费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二部分《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2020年第二次修正案)第十九条“其他费用”?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着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其他费用”主要包括贷款人约定的服务费和借款人的咨询费、管理费等。从上述费用的性质来看,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贷款而支付的必要成本。权利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与借款人为取得贷款而支付的费用完全不同。律师费、诉讼保全费不应计入“其他费用”。诉讼费用不一定由债权人承担。人民法院审理纠纷时,根据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如果因借款人原因引起纠纷,由借款人承担这部分费用更为公平合理. 在这种情况下,诉讼费用不计入“其他费用”是合理的。

2014年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否会发生变化呢?买房知识常识

买房常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 2014年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指南:本文介绍了买房时公积金贷款的一些知识。如果你觉得很好,欢迎评论分享。现行公积金贷款利率于2012年7月6日调整实施,五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为4.50%公积金存款利率,月利率为4.50%/12。五年及以下公积金贷款利率为每年4.0%,全国统一。那么,2014年公积金贷款利率会有变化吗?1、2014年公积金贷款利率 2014年公积金贷款利率没有调整,2014年度存量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变。如为2014年新增公积金贷款,以发放贷款时的利率为准。目前,新增公积金贷款利率为5年(含)4%,5年以上4.5%。首套房贷款执行基准利率,二套房贷款利率上浮基准利率10%。按新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50万元公积金贷款20年,本息等额还款,月供3163.25元公积金存款利率,利息合计259179.25元。2、公积金贷款利率的测算 今年以来,央行先后两次下调贷款基准利率。5年以下(含5年)公积金贷款利率降至4%,5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降至4.5%。利率已经两次下调,贷款买房有了新的认识和常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这对有性需求的人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好处。大大降低了买房成本和还贷压力。这对有性需求的人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好处。大大降低了买房成本和还贷压力。这对有性需求的人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好处。大大降低了买房成本和还贷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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