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9 21:10:5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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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计划投资建设一套排污系统,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80万元

某市计划投资建设一套排污系统,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80万元

问:某市拟投资建设污水处理系统,单项施工合同概算约380万元。这个污水系统工程需要招标吗?如果需要招标,依据是什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有哪些?

专家分析:

污水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依法不属于招标采购活动。依据《招标投标法》、《工程项目必须招标投标范围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16号)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必须招标范围的规定》招标”(发改条例〔2018〕843号)。

一个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需要同时满足范围内和规模以上两个条件。范围有两个层次的含义:项目范围和合同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包括: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2018〕16号)进一步明确了上述第(二)、(三)项的范围。根据规定,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内资金200万元以上且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的项目,且资金在项目中具有控股或主导地位。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利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项目必须招标范围的规定》(发改法条例〔2018〕843号)明确列出了《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项的内容:(一)煤炭(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公共航空、A1通用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3) 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四)防洪、灌溉、排水、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工程;(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市建设项目。

与工程范围相比不需要招标的项目,合同范围的内涵和外延相对稳定。《招标投标法》和《工程项目必须招标的规定》(国家发改委令[2018]16号)均将合同范围限定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采购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对“等待”的理解。“等”是典型的示范性立法手法。基于“等待”是否可以延伸和解释为分类标准,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同班内等待”和“班外等待”存在不同的理解。“Wai Nei Wait”是指“wait”只是语气上的停顿,不能引申解释清楚上面列出的内容。“等等”则相反。

一般来说,不同的标准适用于不同的法律主体。对应法的立法机关及其上级立法机关,因享有立法解释权,可适用“等待等”。采购人等守法主体不具备立法解释权,往往关注“不招标”以及如何充分行使订约自由权,应适用“同类等待” . 对于执法主体而言,法律的限制性属性,非明文授权不可为,使得执法主体理所当然地适用于“同类等待”。司法机构比较特殊。最高人民' 法院可以发布司法解释,在司法审判活动中达到与立法扩充解释同等的效果。因此,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理解为“等待等”的应用。但目前尚无相关司法解释扩大招标项目的合同范围。

招标采购方式具有成本高的特点。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它只适用于大宗商品采购,即采购对象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才能承受其较高的招标成本。纵观国内外招标采购的发展历史,招标采购方式往往是伴随着大规模(政府)集中采购活动而诞生和发展的,大概也正因如此。我国立法对招标规模标准也作出了要求:在前述工程项目范围内和合同范围内采购,同时满足招标规模标准的,须按法律。

根据《工程项目必须招标的规定》(国家发改委令[2018]16号)规定,各类合同采购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为:(一)工程项目概算价单项施工合同400万元以上;(二))采购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笔合同估价在200万元以上的;(三)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针对大采购能满足招投标的特点,条例进一步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可以合并在同一工程中的,合同概算总价达到前款规定的。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在各地实践中,政府计划投资污水系统工程建设的资金来源通常是预算资金或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根据《工程项目必须招标的规定》(国家发改委令[2018]16号)第二条,本案背景项目属于工程项目全部或全部招标的范围。国有资金部分投资或国家出资的,施工合同也属于必须招标的合同范围。但由于污水系统工程施工单合同估算价仅为380万元左右,不足400万元,未达到依法需要招标投标的规模标准,不存在可以合并的工程承包采购不需要招标的项目,故不属于法律规定。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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