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9 11:3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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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

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

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新政办〔2017〕4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融资租赁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精神,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在金融租赁业中的作用。建立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完善融资服务体系,促进自治区结构调整和升级,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实施如下现提出意见: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自治区党的第九次代表大会精神,紧紧围绕社会大局稳定、长期稳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体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转变发展方式,建立专业高效、完备有序、稳定规范、具有竞争力的现代融资租赁体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引导相结合、改革创新与规范发展相结合、融资与融资相结合、内外兼修相结合,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引导企业依法有序发展规章制度,提高专业水平。水平和拓展国际市场。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公司融资便捷、条款灵活、融资优化等优势,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水平,满足实体经济多元化融资需求。

(三)发展目标。“十三五”期间,通过壮大本土企业、改造原有融资租赁企业、引进外资融资租赁企业,着力培育一批优势明显的融资租赁领军企业,特色突出,管理规范,运作专业,竞争力强。企业,力争到2020年,服务覆盖面和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显着提高,基本建立统一规范、行之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二、主要任务

(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支持有条件的地市优先设立金融租赁公司,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支持各类投资机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引导具有品牌优势、经营规范、收益良好、资金充足的融资租赁公司到中小微企业集中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连锁经营。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形成一批资金实力雄厚、竞争优势突出、业务模式领先的骨干企业,增资扩股。支持有实力的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跨境租赁和跨境并购,逐步提升我区融资租赁业的综合实力。

(五)创新发展方式。支持金融租赁公司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创新商业模式,探索新型融资模式。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加强与商业保理公司、担保公司的合作,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市场化方式分批收购金融租赁公司债权或处置不良资产。依法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支持设立融资租赁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发展服务于融资租赁企业的相关产业。聚焦国家“一带一路” 战略和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充分发挥综合保税区功能,大力发展保税融资租赁业务,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利用融资租赁促进我区机电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开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支持通过融资租赁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扩大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终端装备,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同时,鼓励我区融资租赁公司与境外建筑公司、境外工程承包公司合作,积极参与重大跨国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开展无形资产融资租赁试点。探索以著作权、专利等无形资产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

(六)创新融资服务模式。鼓励金融租赁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担保等机构联合开发产品。鼓励金融租赁企业发展长租短贷、租赁保理、供应商租赁等新产品,发展售后租赁、股份合作租赁、结构化参与租赁、捆绑租赁、一站式租赁等。抵押租赁、保税租赁和联合租赁等业务。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以租金、租赁财产残值、租赁企业股权等为主要收入来源,为处于创业成长期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综合服务。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兼营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支持设立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公司,探索面向个体创业者的融资租赁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七)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根据融资租赁项目特点,实行单独授信,开发融资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信用保险项下的政策性融资业务。推动金融租赁公司与创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合作,加大对科技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拓宽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渠道。支持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基金,鼓励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保险资金进入融资租赁行业。探索融资租赁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模式相结合,为承租人提供多元化融资服务。支持融资租赁企业综合运用保理、上市、发行债券、信托、基金、内保外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通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疆产权交易所等挂牌融资。支持金融租赁公司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扩大融资范围。合格抵押品(质押物),提高动产融资净效率。融资租赁企业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转让时,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准确、真实地登记、公示应收账款权属情况。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拓宽中小微文创企业融资渠道,扩大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范围,促进资金跨境流动。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准确、真实地登记和公示应收账款权属情况。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拓宽中小微文创企业融资渠道,扩大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范围,促进资金跨境流动。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准确、真实地登记和公示应收账款权属情况。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拓宽中小微文创企业融资渠道,扩大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范围,促进资金跨境流动。

(八)推进与重点产业深度融合。鼓励融资租赁企业立足我区产业优势,支持有色冶金、石油化工、工程机械、纺织服装、现代服务业、现代会展业等重点产业发展,依托传统优势产业成为做大做强,积极拓展信息技术、新型能源、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新兴战略产业市场。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参与城乡公用事业、污水垃圾处理、环境治理、广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水利。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与现代农业结合,建设农机具租赁市场,为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积极稳妥发展家用汽车、家用信息设备、耐用消费品融资租赁,扩大消费。

(九)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建立科学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防控经营风险。支持为融资租赁企业建立租赁资产登记流转平台,盘活存量租赁资产。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依托适合的租赁对象开展业务,坚持融资与金融资产相结合无形资产能否做融资租赁标的物,提升融资租赁全产业链运营和资产管理能力。

三、保障措施

(十)优化发展环境。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融资租赁业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把发展融资租赁业作为支持实体经济、促进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手段,提高全社会觉悟并通过多渠道关注融资租赁行业。建立金融租赁行业促进政策和监管服务体系,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引进设立和业务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稳步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无形资产能否做融资租赁标的物,引导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十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可参照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扶持政策,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租赁设备和自购设备在经营资质认定中一视同仁。支持金融租赁公司用外汇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支持金融租赁公司用外汇贷款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支持金融租赁公司依法办理融资租赁交易担保物的抵(质)押登记。

(十二)完善财税政策落实。将发展融资租赁业纳入政府财政资金和产业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促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购买融资租赁服务。实际用户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农机具,可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2020年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环保专用设备,符合规定条件并实际使用的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企业的,特种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承租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扣。 ; 当年抵免额度不足的,可结转以后五个纳税年度抵免。融资租赁期满,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给承租企业的,承租企业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补缴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十三)建立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融资租赁业信用体系,将融资租赁业信用信息纳入我区企业信用建设体系范围。推动金融租赁企业接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扩大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应用范围和覆盖面。完善信用数据库应用,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弥补金融租赁公司客户信用信息信息缺失,降低经营风险和业务成本,为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提供优惠融资服务,引导小微企业增强信用意识。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建立异常企业信息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利用全国融资租赁管理信息系统和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和监管协同,实施跨部门、多领域联合惩戒对严重违法违规的金融租赁公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四)加强风险防范。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和风险管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直接监管责任,加强行业风险防范。建立健全融资租赁业统计制度、综合评价制度和分级管理制度。完善风险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强化日常监管信息化手段,加强重点环节监督管理,严禁融资租赁企业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委托贷款等金融业务., 严禁以融资租赁名义非法集资,切实守住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底线。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完善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价制度、事后回收处置制度和风险预警机制,提高资产管理能力,严控经营风险,实现行业平稳运行。

(十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人才强企”工程实施,不断加强融资租赁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建设,鼓励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融资租赁专业人才培养引进计划,有针对性地培养引进融资租赁从业人员。融资租赁专业人士。推动有条件的高校增设相关专业课程,开展专业培训,培养专门人才。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和社会团体建立培训基地,对金融租赁行业从业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协调沟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到位。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融资租赁业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和督促指导,落实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目标任务。

2017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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