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9 01:3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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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拓展: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或个人)所得税的公告

前沿拓展: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或个人)所得税的公告

前沿拓展: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计算公式

企业(或个人)所得税的验证公式非常简单。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行业统一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核定企业应缴纳(或个人所得税)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法定所得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居民企业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非居民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适用情形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设立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而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绝提供税务信息的;

(四)虽设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费用信息、收入凭证、费用凭证不完整,难以核对账目;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计税依据明显低下,且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具体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第一条2019):

“一、对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

(一)在综合试验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在线综合服务平台注册出口商品的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报关手续;

(三)无有效进货凭证的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不适用免税政策。“

不符合评估征收资格的纳税人类别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下列企业不适用核定征收: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者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仅享受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企业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

(二)纳税企业汇总;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评估、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等从事经济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专门从事股权(股)投资业务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批准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能正确计算(核实)总收入,但不能正确计算(核实)总成本的;

(二)能正确计算(核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计算(核实)收入总额的;

(三)纳税人的总收入或者总成本能够通过合理的方法计算和估计的。

纳税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贸易企业所得税怎么算,确定应纳税额。

采用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税收入=应税收入×应税收入率

(根据国税函[2009]377号文规定:“应税收入”等于收入总额减去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表示为:应税收入=收入总额-非应税收入- 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从各种来源获得的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收入)

或:应税收入=成本(费用)支出/(1-应税收入率)×应税收入率

对采用计征应纳税所得额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兼营多种业务的纳税人,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其主要经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纳税所得额率。

主营业务项目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占总收入或成本(费用)支出或消耗原材料、燃料、动力的比例最大的项目。

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下表规定的范围标准确定: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

4-15

运输行业

7-15

建造业

8-20

餐饮业

8-25

娱乐产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或者主要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增减百分之二十的,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调整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本地区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

(二)按照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成本费用的规定比例确定;

(三)按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消耗量计算或核算;

(四)以其他合理方式批准的。

前款所列方法之一不足以正确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两种或两种以上计算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的,按计算的应纳税额确定较高的应纳税额。

特殊考虑

一、获批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普惠型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号《关于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工商户发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未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所得额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是按照审核征收方式还是核准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核准征收的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适用于核算健全、审计征集、研发费用归集准确的居民企业。

三、核准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股权(股)转让所得等财产转让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2.对已依法按照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转让股权(股)所得和转让取得的财产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全额计征。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主营业务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所得额 主营业务项目(业务)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后的主营业务项目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年度决算时。

4、核准征收变更为审计征收后,相关资产如何征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企业所得税政策征收管理标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稽查征收后相关资产的税收处理问题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买发票的,以发票金额为计税依据;不能提供资产购买发票的,可以按照资产购买合同(协议)、资金支付凭证、会计资料等记载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税基。

(二)在企业批准的纳税期限内投入使用的资产变更为稽核纳税后,税法规定的折旧和摊销期限从剩余期限的折旧和摊销期限中扣除。税前扣除。

五、被批准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能否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

答:经批准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能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优惠待遇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应当对技术转让收入单独核算并合理分配。不单独计算期间费用的,不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不符合这些条件的企业,不能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待遇。

六、经批准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软件企业能否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答:采用核准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特定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进一步明确,这里的“特定纳税人”包括享受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一项或者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企业。因此,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不得享受财税[2012]27号文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纳税人是否需要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第(二)项:

纳税人按照核定的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不进行汇算清缴。

8、核定收款期间的会计损失能否结转至以后期间弥补?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2018 年 12 月 29 日)规定: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以前年度的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和允许的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允许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以后年度的收入,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1、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五年内未全额弥补的亏损符合条件的年度之前的年度补偿可以结转,最长结转期限从 5 年延长至 10 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延长结转和弥补亏损年限办理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一、《通知》第一条所述,企业当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未收回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无论是否符合条件,前五年发生的亏损是指当年符合条件的企业前五年发生的未弥补亏损。2018年符合条件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符合条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未弥补亏损允许结转至下一年度弥补,最长结转期限为10年。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18年以后年度,以此类推,结转亏损补税。

因此,在核销期间,由于企业对收入和成本核算不准确,无法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会计核算的损失,税法不予承认,因此核销期间的损失期不能结转以后期补。.

九、问:采用核定应纳税额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如何申报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四条规定,实施核定应纳税额办法的纳税人应当申报缴纳按下列规定征税:

(一)在应纳税额尚未确定前,纳税人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暂行预缴,也可采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按月预缴。或按季度分期预付。

(2)确定应纳税额后,扣除当年预缴的所得税额,将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平均分配,确定各年度的应纳税额未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纳税人应按月或按季缴纳税款。按季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税款申报表(B类)》贸易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者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数额超过核定的营业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数额纳税;申报数额低于核准的营业额或者计税额的,按照核准的营业额或者计税额纳税。

扩展知识:个人所得税核算征收计算公式

采取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核定税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1、应税收入=收入总额×应税收入

2、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批征+小规模+独资+年营业额500万

税负如下:

注:为计算方便,以下数字理解为含不含税金额

第一步500万×10%=50万(核定利润)

第二步50万×30%-40500=109500(个人所得税)

第三步500万×3.3%+109500=274500(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

结论:核准征税+小规模+个人独资+年营业额500万500=274.500(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 结论:核准征税+小规模+个人独资+年营业额5百万总税收 274,500 美元的综合税率约为 549%。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计算公式

您好,个人独资企业缴纳的税金包括增值税、城建税等附加税,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计算公式

不知道你说的7%的税率是不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如是,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7%,对应税表,应纳税额=7000*5%=350元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计算公式

您的问题应该提交给税务局,以确定您应该缴纳哪些税款。报税的时候要有明确的要求,需要交哪些税费,什么时候交税费。

这里的答案仅供参考。不标准。

另一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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