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8 06:14:3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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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的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知识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的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06号——无形资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项目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性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2)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三)油气矿区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油气开采》。

第二章确认

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可辨认标准:

(1) 可从企业中分离或分立,可单独或连同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出售、转让、许可、租赁或交换。

(2) 源自合同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公司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让或分割。

第四条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 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企业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时无形资产研究阶段支出,应当对无形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进行合理估计,并有明确证据表明支持它。

第六条 企业的无形资产支出,除下列情况外,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部分;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无形资产研究阶段支出,在购买日构成商誉的。

第七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是为获取和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原创和有计划的调查。

开发是指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商业生产或使用前的某一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器件、产品等。

第八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在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方可确认为无形资产:

(1) 完成该无形资产使其能够使用或者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 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者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使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者无形资产本身存在市场。内部使用该无形资产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资金等资源支持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具有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的能力;

(5) 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 企业取得的已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正在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取得后发生的支出,按照本指引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创造的商誉和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称等,不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三章初始测量

第十二条无形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购买无形资产的货款超出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属于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应当资本化的除外”。

第十三条 自主开发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满足本指引第四条、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总额,但不调整以前已计入费用的支出时期。

第十四条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五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企业会计准则》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第四章 后续测量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

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应当估计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的数量;无法预见该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资产。

第十七条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摊销金额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地摊销。

企业从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点至不再确认为无形资产时点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无形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预计实现方法不能可靠确定的,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为其成本减去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累计减值准备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除下列情况外,其残值视为零:

(一)第三方承诺在该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

(2) 估计残值信息能够根据活跃市场获取,且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市场。

第十九条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进行复核。如果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则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

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处置和报废

第二十二条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三条 预计无形资产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冲减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六章披露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类别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信息:

(1) 无形资产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金额和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2)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作为判断使用寿命不确定的依据。

(3)无形资产摊销方法。

(4)用于担保等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当期摊销情况。

(5) 计入当期损益并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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