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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的办法

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的办法

江西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江西分行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江西省信用助学贷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

注意

赣教注字[2012]1号

各高等学校,市、县(市、区)教育局、办公室、会员单位: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江西银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助学贷款实施方案》(赣财教[2009]17号)的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生源信用助学贷款,防范信用风险,做好贷后监控管理,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顺利实施。《江西省助学贷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江西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

江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12 年 2 月 15 日

江西省信用助学贷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源地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业务,防范信用风险,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按照国家要求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结合江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发银行)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合作银行、 (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和在校生,在入学前在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 省助学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助学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协助省开发银行、省联社组织、协调和管理全省助学贷款业务。

(二)负责指导、督促各市、县(市、区)助学管理中心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三)负责与各高校建立信息对接机制,协调指导高校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四)负责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的收取工作。

第四条 市助学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助学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协助省资金中心、省开发银行、农村信用社组织、协调和管理所辖县(市、区)贷款业务,监督县(市、区)助学资助管理中心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二)负责汇总所辖各县(市、区)的报告、报表等综合文件,撰写本市生源地贷款专项报告。协调所辖县(市、区)普通高中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和诚信教育活动。

(三)定期召开助学金工作总结会,形成会议纪要,组织县(市、区)助学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做好贷款催收工作,检查不良贷款催收情况,发现问题,形成报告,向上级汇报。

第五条 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资助中心)的主要职责:

(1)与借款学生所在学校、就业单位、家庭等建立联系制度,通过电话、信函、邮件、上门走访等方式,对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了解借款情况每个借学生及时。

(2)及时准确地在生源贷款管理系统中录入和维护贷款信息。

(三)正确、及时做好对到期贷款的学生和共同借款人的贷款催收工作。

(四)做好对违约学生、共同借款人的逾期催收等贷后管理工作,正确、及时。

(五)正确、及时地处理提前还款和合同条款的变更。

(6)编制助学贷款专项报告和逾期催收月度报告,定期向各级报告。

(七)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档案室,并指定专人对学生的借贷学生档案进行合理的管理和归档,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高校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借用生可能出现的学籍变化或未完成学业,并及时、准确地录入并维护于生源地借用管理系统。

(二)贷款学生毕业时,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中及时、准确确认学生毕业信息,做好毕业前还款教育。

(三)定期开展学生诚信教育,通过讲座、征文、演讲比赛等形式,对借学生进行重点教育。

(四)加强与各市县资金中心的信息沟通,配合开展贷款催收工作。

(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合理管理和归档学生贷款、还款档案。

(六)要切实制定行之有效的就业措施,增强就业竞争力,帮助借贷学生顺利就业。

第三章 贷后监控

第七条 省出资中心会同省开发银行、省协会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各市、县出资中心做好贷后监测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资助中心每年1月初汇总辖区各县(市、区)上报的助学贷款专项报告,编制全市助学贷款专项报告,报送省财政厅。资助中心以文件的形式。

第九条 县级融资中心具体负责贷后管理和本息回收工作。县资助中心要积极联系贷款生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和高中,进行跟进。学生的家庭情况进行行政贷款。同时,负责与高校、学生和就业单位保持联系,督促学生按期还贷、还本付息。

第十条 县资助中心负责定期(至少每学期一次)与借款学生及其家庭联系、沟通,了解借款人的就学、就业和经济收入情况,形成联系记录并录入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县融资中心发现借款人存在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要及时研究处理,并报告省融资中心、省开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第十一条 县助学中心经办人每年6、12月底对全县学生还款、付息、风险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贷款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并将县助学中心写入学生源头贷款管理系统。助学贷款专项报告由县资助中心负责人审核后通过系统报省资助中心,省资助中心审核后转送省开发银行和省协会. 同时,县资助中心将助学贷款专项报告以文件形式报送市资助中心。

第十二条 高校应当动态跟踪借调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对借调学生可能出现的休学、留级、退学、出国、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学籍变化或失学情况进行监督。正常完成学业,及时准确地录入生源管理系统并进行维护。借款学生因退学、出国、被学校开除等情况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时,高校应及时与县资助中心联系,督促学生还清贷款本息才可以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三条 借款学生入学后,高校应当通过征文、讲座、演讲比赛等方式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增强学生诚信意识。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高校至少要对学生进行一次诚信教育和还款培训江西生源地助学贷款系统登录,确保学生了解贷款本息还款的方式和过程。

第十四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高校应当至少每学期对学生进行一次信用教育和还款培训,使学生了解贷款本息还款的方式和过程。向研究生讲解还贷事项及办理程序,要求学生毕业后及时将新的联系电话、地址、QQ号、邮箱等联系方式告知生源地县资助中心,以便联系还款。

第四章逾期催收

第十五条 贷款生逾期还款,县资助中心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催收逾期贷款本息,催收次数不少于每月一次。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主动联系贷款逾期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江西生源地助学贷款系统登录,了解其工作、生活和收入情况,查明贷款逾期原因,督促其尽快归还贷款本息。

(二)发挥当地政府的组织优势,组织共同借款人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或单位督促共同借款人偿还贷款。

(3)通过当地中小学学区管理了解学生现状。

第十六条 县资助中心于月底计算欠息情况,按要求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中填写逾期催收月报,逐级上报,计入助学贷款文件备案。逾期月报收集是产地关注和降低助学贷款风险的重要方式,反映了一定时期内欠息的数量和金额。

第十七条 学生贷款逾期,高校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醒、督促学生及时偿还逾期贷款。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加强与各市县资助中心的信息沟通,配合资助中心开展全校逾期贷款学生催收工作。

(二)主动联系逾期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其工作、生活和收入情况,查明逾期原因,督促其尽快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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