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7 16:41:5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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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方式,你知道吗?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方式,你知道吗?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集体或国家利益,提起民间借贷民事诉讼。

在民间借贷虚假诉讼高发的形势下,如何有效遏制虚假诉讼是审判实践中的重要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课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审理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实践的研究成果,吸取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和做法,采用合理怀疑与综合判断的规范模型。列举十种可能构成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行为方式。具体理解如下: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放贷能力的。民间借贷人是否实际贷出贷款,进而判断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是否为虚假诉讼,应当考察借贷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出借人明显不具备放贷能力,应当合理怀疑其是否放贷。当然,考虑到民间借贷的特殊性,也可能存在一些借贷者向亲戚朋友借钱,再借出去的情况。因此,当法院有疑问时,允许贷款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其具有贷款能力。

(二)贷款人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识。就常识而言,它在民事审判中具有查明事实的功能。司法实践中的案件事实不是客观事实的再现,而是法人根据所取得的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和生活常识对案件事实进行的重构。在这个过程中,日常生活经验等常识起着重要作用。无论是法官、律师还是侦查人员,他们在查明事实时,并不是按照时间顺序一点一点地铺开案件事实,而是以证据为依据来验证某一事实假设是否成立。是否成立,前后是否真实。逻辑上会有矛盾,能否构建出一致的证据链。在上述事实核实过程中,常识起着极其重要的筛选作用。一个事实假设如果经得起检验,首先必须遵循常识,符合大多数人的日常生活经验。

当然,对于当事人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根据常识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如何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需要具体的法官根据具体的案情进行综合判断,形成证据。

(三)贷款人不能提交债权证明或者提交的债权证明可能是伪造的。对于民间借贷纠纷,贷款人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初步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信用证明应该是比较重要的证据之一。债权证明的种类很多,如贷款协议、收据、欠条、汇款单、承诺函等,如果贷款人不提交债权证明,往往会给法官留下一个表面印象:虚假诉讼。另外,虚假诉讼的证据一般是书证。为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虚假诉讼人编制的证明文件完全符合法定要求,被告人无异议;但即便如此,虚构的事实仍然不能代替客观事实。如果法官通过审查证据发现书证可能是伪造的,即使当事人对该证据没有异议,也应该有理由怀疑该诉讼是虚假诉讼。

(四)双方在一定时间内多次参与民间借贷诉讼。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程序的启动,通常发生在虚假诉讼一方为被告的另一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但财产尚未处分时。当然,在实践中,也有一些虚假诉讼案件比其他案件更早进入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这种虚假诉讼隐蔽性更强,识别难度更大。因此,就民间借贷纠纷而言,如果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多次参与民间借贷诉讼,法官可能有理由怀疑当事人是虚假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款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不一致的。就民间借贷诉讼而言,当事人往往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切而出庭参与诉讼。在虚假诉讼案件中,为避免破绽,当事人出庭率低,大多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与诉讼,给法院查清案件事实造成障碍。因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诉讼,其委托的代理人未就借款事实作出明确陈述,或者陈述相互矛盾的,

(六)当事人对借款事实的发生没有争议,或者抗辩明显不合理的。一般来说,虚假民间借贷的诉讼过程是串通的、非对抗性的。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之间一般不会发生实质性对抗。被告人要么只要求代理人出庭应诉,不利于案件事实的调查;或选择还款期限、利息、违约金等非关键细节进行抗辩,对原告主张的基本事实没有否认。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警惕当事人虚假诉讼的性质。另外,虚假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一方面是为了逃避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另一方面,希望尽快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因此,当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对峙不合理,当事人愿意通过调解解决案件时,法官也应保持警惕。

(七)借款人的配偶、合伙人或者其他涉案债权人有事实依据提出异议的。虚假诉讼的目的往往是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对他人利益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而其他人最关心的是此类诉讼的结果。例如,在离婚过程中,为避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虚构债务,通过让债权人起诉来达到目的。在这种情况下,配偶的另一方往往会提出异议。如果配偶一方能够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法官应当考虑该诉讼是否为虚假诉讼。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中,当事人往往有意减少一方的“ 通过串通的方式侵占对方的责任财产,以达到损害其他涉案债权人利益的目的。就此而言,如果案外当事人的其他债权人对本案诉讼提出异议,审判人员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因此,只要非本案当事人的债权人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提出异议,法官就应当结合本案其他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低价转让财产的。在市场经济中,交易双方往往根据自身利益采取相对公平的交易方式。因此,如果当事人在纠纷中低价转让财产,往往不符合市场交易规则。因此,这种情况应该引起法官的注意。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可以不考虑当事人是否有合理的低价转让理由,而采用完全客观的判定方法。也就是说亲人借钱的证据有哪些,只要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低价转让财产,法官就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条规定综合判断是否构成虚假诉讼。 . 所以,

(九)当事人不当放弃权利的。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无论是放弃实体权利还是放弃程序权利,都是一种行使自身权利的方式,往往为法律所允许。但是,应当看到,自现代社会以来,权利的行使往往背负着种种限制。就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案件的判决而言亲人借钱的证据有哪些,当事人不当放弃权利可能造成他人权利损害,法官有正当理由怀疑其为虚假诉讼。对于不公正的认定,应当将可能对他人权利造成的损害作为判断的基本要素,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这是一个包罗万象的条款,对于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还需要通过审判实践进一步总结补充。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上述可能虚假诉讼情形的,应当严格审查原因、时间、地点、资金来源、送达方式、资金流向、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等事实。借款人与贷款人、借款人的经济状况,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事实上,由于虚假诉讼是当事人捏造的或者是当事人伪造的证据而提起的,表面上往往存在上述多种情况。由于诉讼是虚假的,围绕虚假诉讼的证据不可能是客观事实,因而无法形成证据链,从而无法在证据链上得出法律真相。有一些不一致的方式,资金流向等方面。至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虚假诉讼,则需要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来源 | 《释义》,两所高中法律咨询

作者| 杜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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