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0 18:47: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纳税策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纳税策略

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税收选择策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国自2008年开始实施企业所得税制度,强调法人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而不是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将自动归集到公司总部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需要慎重选择。

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税收策略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如果不实行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可以由总公司合并缴纳。这样,总行就可以调整损益,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当然,设立分支机构需要综合考虑三个因素:

首先是分行的损益。当总公司盈利而新设立的分公司可能亏损时,应选择总分公司模式。根据税法,分公司为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如设立子公司,子公司为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由下一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总公司无法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不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

当总公司亏损而新设立的分公司可能盈利时,应选择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无需承担母公司的亏损,可自行积累发展资金,总公司可将盈利资产转让给子公司。公司应当处置不良资产。

二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根据税法规定,当总公司享受税收优惠但分公司不享受税收优惠时,可选择总分公司模式,使分公司也享受税收优惠。如果分支机构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当分支机构开始盈利时,可以将注册分支机构变更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会收到更好的税收效果。

三是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形式和风险责任。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利于利润的独立分配。同时,如果分支机构存在风险和相关法律责任,可能会连累总行,而子公司则无此顾虑。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选择策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跨区域经营汇总纳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企业实行“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合并清算”、财务调剂、国库型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即由企业总机构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包括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所有营业机构和场所。然而,

在每个纳税期限内,总、分支机构应按月或按季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由总行负责企业所得税年度清缴,统一核算企业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抵扣总行、分支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当地分期付款,并退还任何多缴的少缴税款。从而为分支机构合理节税提供了政策依据和保障。

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由于分支机构在设立初期会面临较高的成本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怎么算,亏损的概率较高。通常,采用分支机构的形式更为合适,可以享受与总部盈亏相抵的好处。分公司经营两三年后,当分公司开始扭亏为盈时,分公司可以变更注册为子公司,可以减少分公司对总公司的法律影响。

八类分支机构无需当场缴纳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文件,以下八类分支机构无需:总分公司共同纳税,可以更好地享受总分公司合并纳税政策,避免分公司当场预缴企业所得税所花费的时间损失价值,这八类业务是:

1.垂直管理的中央企业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其分支机构无需即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比如中国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总公司等所得税不在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内的企业。

2、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3.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不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即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设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但其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该独立的生产经营部门不属于同一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许可证与总部合并缴纳,无需当场预缴企业所得税。

4.不具备主要生产经营职能,不在当地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如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不当场预缴企业所得税。

5、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再即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六、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设立年度即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七、对被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总行上缴中央国库。

八、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