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0 02:25: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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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由年利率24-36%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由年利率24-36%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问题一: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何定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答:本次修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我们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由年利率24%调整为36%,调整为按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4倍”。该规定主要考虑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历史沿革、市场需求以及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等因素。最早现在能查到的民间借贷条例是我院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1952年11月27日的答复。2015年还将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考虑利率保护上限的重要因素。从行业主管部门的角度来看企业集资利息最高标准,2001年4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以高利贷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对象放贷资金的法律性质的批复》再次明确:高利贷的认定标准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次。刚才何小荣专委在新闻稿中也提到,2002年1月31日,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和打击高利贷的通知》第二条 s 中国银行同日实施规定,民间个人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4倍。由此可见,我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保障上限与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批复基本一致,均为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因此,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确定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有利于人民群众理解和接受这一标准,也体现了司法政策的连续性。同时,

问题二:本次司法解释修改对企业间拆借认定的态度是否有变化?

答:近几十年来,民间借贷主体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计划经济时代,民间借贷的主体几乎都是自然人。改革开放后,借贷主体逐渐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发展到企业与企业之间。2015年《条例》实施前,我国长期实行无效企业间拆借司法政策,对整顿金融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产生了积极影响。然而,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和完善的背景下,这种“一刀切” 这种做法显然不适应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的新形势。2015年制定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承认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有限制,从价值取向和处理思路上都是积极的,效果也不错。为了更好地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有效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非经常性、非经营性贷款,因为有利于企业自身经营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扰乱金融秩序,仍应当认定为民事法律行为。然而,企业间资金借贷的条件和范围过于宽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本次修改司法解释的总体指导思想是缩小民间借贷范围,突出民间借贷以自有资金为特征,禁止挪用他人资金。第十四条将本单位职工募集资金再融资等情形视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促进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本次修改司法解释的总体指导思想是缩小民间借贷范围,突出民间借贷以自有资金为特征,禁止挪用他人资金。第十四条将本单位职工募集资金再融资等情形视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促进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本次修改司法解释的总体指导思想是缩小民间借贷范围,突出民间借贷以自有资金为特征,禁止挪用他人资金。第十四条将本单位职工募集资金再融资等情形视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促进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

Q3:此次修订增加了“专业放债人”的规定。能具体介绍一下吗?

答:近年来企业集资利息最高标准,随着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专业借贷者的倾向越来越明显。它是商业的。2018年4月,银保监会、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明确“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贷款发放业务的机构或者以发放贷款为日常经营活动。” 专业放债人的行为实际上变相违反了这一规定,从事非法金融经营活动。如果规模较大,可能会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危害。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1.或者超出业务范围,以营利为目的,定期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刑事定罪与处罚“经常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发放贷款” 前款所称2年内以借款或者其他名义向不特定的人(含单位和个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的。贷款到到期日后还款期限延长的,贷款发放次数以一次计算。” 该规定是认定“职业放债人”犯罪行为的标准。2019年11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三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从事民间借贷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民间借贷行为的,依法认定为无效借贷行为。如果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时间内多次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一般可以认定为专业出借人。民间借贷较为活跃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认定标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文件,当司法解释此次修改,第(三)项“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放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社会对象提供贷款”是对职业放贷行为的限制。它通常可以被识别为专业贷款人。民间借贷较为活跃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认定标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文件,当司法解释此次修改,第(三)项“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放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社会对象提供贷款”是对职业放贷行为的限制。它通常可以被识别为专业贷款人。民间借贷较为活跃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认定标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文件,当司法解释此次修改,第(三)项“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放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社会对象提供贷款”是对职业放贷行为的限制。

问题四: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改如何处理与民法典的关系?

答:如您所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颁布后,我院已开始全面清理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代码。此次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改,必然涉及到与民法典的关系。考虑到民法典在一段时间内不会施行,而与民法典相关的法律仍然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我们在处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与民法典的关系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方法:一是在内容上如果民法典有明确规定或者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修改司法解释的规定,使司法解释与民法典的规定相一致。例如,《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我们将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借款人与出借人未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在文字表述上,与民法典的表述完全一致,凡与民法典不符或不规范的表述一律修改。例如,将原司法解释中的“其他组织”改为“非法人组织”,将“相关条款”改为“相关条款”,将“基于”改为“基于”等。与民法典的内容没有实质性冲突,以后民法典施行后予以修改。例如,在司法解释的引言部分,我们仍然保留了原来的内容,即“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 因为,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民法总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仍然有效,仍应作为制定司法解释的依据。相关法律只有在民法典实施后才会失效。届时,我们将统一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因为,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民法总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仍然有效,仍应作为制定司法解释的依据。相关法律只有在民法典实施后才会失效。届时,我们将统一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因为,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民法总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仍然有效,仍应作为制定司法解释的依据。相关法律只有在民法典实施后才会失效。届时,我们将统一修改。《担保法》和《担保法》仍然有效,仍应作为制定司法解释的依据。相关法律只有在民法典实施后才会失效。届时,我们将统一修改。《担保法》和《担保法》仍然有效,仍应作为制定司法解释的依据。相关法律只有在民法典实施后才会失效。届时,我们将统一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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