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9 01:44:3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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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定增大股东代持的股票怎么划转(一)

新三板定增大股东代持的股票怎么划转(一)

Q1:如何转让增持股东所持股份

目前过户只能通过二级市场进行,过户可以间接变现。新三板对此情况无其他特殊安排。

Q2:IPO通过率为67%。这家公司可能因持股被拒

审委会关注的主要问题: (一)涉嫌委托持股问题:发行人主要经营资产来自山东晶博,委托持股200余人。山东晶博是否有中小股东不同意上述资产转让事项?利益如何保障,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现有股权结构中是否存在代持安排

Q3:IPO前引入新股东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引入新股东主要包括增资和股权转让。企业在IPO前引入新股东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相关增资、股权转让事项真实、合法、合规,即本次增资履行了相应的股东大会程序。

(2)股权转让需签订合法的转让合同。相关股权转让是双方的真实意向。增资及过户事项已缴清,工商变更手续已办理完毕。不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不存在代理持股或信托持股。

(三)必须有充分合理的理由说明和说明新股东的加入能够为公司创造价值,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四)增资、受股的新股东与发行人或原股东、保荐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新股东增资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清晰。

(五)股权转让涉及工会、职工持股协会的,还需提供经工会、职工持股协会成员确认的书面文件。

(六)关于增资、股权转让的定价原则,以上市前净资产进行增资或转让,或以低于净资产进行转让的,需说明原因及中介机构将进行验证。评估报主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办理需要上市交易的国有资产转让手续。如有不符合程序的,需取得省级国资部门的确认文件。

(七)原股东以股权转让方式引入新股东的新三板定增股份交易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令第285号),股权交易各方应当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企业股权变更登记前,转让方或者受让方负有纳税义务或者代扣代缴义务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扣)缴申报,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所得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Q4:委托持股有哪些风险

Q5:“股权代持”的解决方案有哪些?

“代持股权”问题是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新三板挂牌经常遇到的问题,往往拖慢项目进度。在上市过程中,该问题的出现可能会损害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清晰度,并可能引发诸多利益纠纷和法律纠纷,因此证监会一直明令禁止。同样,对于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全国股权转让系统也明确要求企业清理委托代持股权问题。根据我们的行业经验和项目的实际情况,我们对股权持有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做了如下总结。

一、持股原因分析

委托持有股份的原因大致可归纳为:

(1) 部分人当时不适合做股东,通过代持方式间接入股企业;

(二)投资人实际人数过多,将一批股份集中在一个人身上,既保证了业务流程的简单化,又便于员工管理;

(三)为相互保证银行融资,通过委托控股方式设立多家非关联企业;

(4) 为规避法律的某些强制性规定,以代持方式完成投资或交易。

2、委托持有股权的法律效力及风险

一、委托持有股权的法律效力

目前,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委托持股的条款,委托持股的法律效力主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股东、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对合同效力发生争议,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具体规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或者胁迫的方式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包庇违法行为的;以合法形式达到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股权处置等事项也作出了规定,从侧面承认了受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

2、委托持股的法律风险

(1)股权代持协议被视为无效的法律风险。根据上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如果设立股权目的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权委托协议通常会被认定无效,更容易引发法律纠纷。例如,如果外资实施代持股权或以代持股权的形式变相行贿,规避市场准入,此类股权代持协议最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 名义股东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由于代持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义股东承担公司的出资义务。如果实际投资者违约未能投资,名义股东将面临不得不出资的风险。实践中也存在公司或善意第三人要求公司或善意第三人补足出资的情况。出资后虽然可以从隐名股东处追回名义出资,但也不得不面临诉讼风险。

(3)税务风险。在委托持股中,当条件成熟且实际股东准备终止委托持有协议时,实际投资人和名义股东都将面临税务风险。一般来说,税务机关往往不认可实际投资人的片面陈述,要求实际股东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明确了个人代持限制性股票的征税问题。具体而言,个人因股权分置改革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取得的收入,一律作为企业征税处理。 . 税收收入计算和缴纳。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制性股票转让收入余额转移至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缴纳税款。在限售股的情况下,对于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其他代持现象,还存在双重受益征税的风险。

(四)面临公司注销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存在于外商作为实际投资者持股的情况下。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为规避行政审批,一些外国投资者委托在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代持股份。在本案中,如果发生纠纷,根据相关审判惯例,可以承认相关代持协议的有效性,但实际出资人不能直接恢复股东身份,需要先对公司进行清算注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三、新三板对持股的态度

在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中,股权托管一直是绝对禁区。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和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股市对上市公司的信心和数百万股东的切身利益。

《IPO与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因此,“明晰持股”成为证监会禁止上市公司出现代持的理论依据。同时,新三板挂牌不允许委托持有股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股权清晰”。《证券法》等法律,与企业上市挂牌有关的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受托持股行为本身无效。仅要求公司清理委托持股行为,但并未否定委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但是,为防止因代持持股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有必要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清算”。

4、充分的信息披露为新三板挂牌扫除实质性障碍

目前新三板挂牌规则要求拟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清算,目前清算基本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那么是不是只要公司有股权就不能在新三板挂牌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由于目前股权委托仍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如果存在股权委托,将一刀切被否定,不符合实际情况,不符合公司上市的最终目的。清理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企业上市、防范股权纠纷的重要手段。企业无论登陆哪一级资本市场,首先要强调信息披露,即只要企业把问题说清楚,就是可行的。

信息披露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①委托持股的原因;②委托持股的具体情况;③受托持股可能产生的后果,如引发纠纷或诉讼,是否会导致股权发生较大变动,甚至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④股权委托解除不及时的原因和障碍(如成本过高或时机不够成熟);⑤本次股权委托解除的具体时间和方案,未来如有问题,将采取何种后续解决方案。

此外,还要求证券公司和律师就以下事项发表意见:股权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全体委托代理人和持有人的确认,股权设立和终止的真实性、有效性。代理持股情况新三板定增股份交易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争议或对潜在争议进行评论。

总之,通过公开代持股权情况,同时给出具体的代持取消方案,可以解决代持股权问题。如果公司充分披露股权持有的相关情况并愿意承担可能产生的后果,市场投资者和其他参与者能够识别和判断这种风险,那么对于负责审批标准的监管机构来说,将不会是一个单一的-size-fits-all 禁止这种情况。当然,如果企业愿意主动披露和接受监管,监管部门也应该适当放权给市场进行博弈和取舍,让资本市场更加透明和开放。

Q6:索取证券公司持股减持业务的详细说明

证券公司在持股或减持时,都会提前公布消息。具体持有的股票,可登陆东方财富网输入代码查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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