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8 03:09: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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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进入“倒计时”!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进入“倒计时”!

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入“倒计时”,注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期为2021年5月31日,请抓紧申报时间。

今天,我们整理了大家在最终结算和结算中关心的问题,一起来一探究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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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2020年12月购置的500万元以下符合条件的设备是否从2021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是否仍允许计入当期成本,在估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缴纳,不再按年估算摊销?

2、公司2020年购置了一台500万元以下的二手生产设备,该设备能否享受税后一次性缴纳的新政策?

3、企业于2020年2月购置厂房一座,购置金额430万元。能否享受税后一次性缴纳的新政策?

4、公司2020年急聘退役军人,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享受哪些优惠?

5、企业2020年急聘退役军人,根据《财政部退役军人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退役军人个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2021年期满后还能继续减税吗?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后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在开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缴纳的基础上,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税后缴纳;,在上述期间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税后折旧。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算时是否适用该规定?

7、公司当年出现巨额亏损,是否还能申报追加支付的研发费用?

八、企业订购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九、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分支机构能否享受大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10、属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如何申请巨额亏损摊销新政策?

11、增值税抵扣产生的其他利润是否免税?

12、结算付款如何申报?

第一个问题

问:企业2020年12月采购的符合条件的设备500万元以下,从2021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是否仍允许在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计入当期成本一次性缴纳,不再每年一次?估计摊销?

答:《》(财税[2018]54号)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设备、器具单价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当期发生的成本费用在估计应纳税所得额时支付,不再按年摊销。购建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确认: 以货币形式购入的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按月申报怎么算,除以分期付款或预付款方式外,按开具收据的日期确认;以分期付款或预付款方式购入的固定资产,以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的次月所属年度税后一次付清。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设备用具一次缴费新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二个问题

问:企业2020年采购了一台500万元以下的二手生产设备,该设备能否享受税后一次性缴纳新政策?

答:是的。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计入当期成本,在估计应纳税所得额时支付。摊销不再按年度估计。所谓设备器具,是指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谓采购包括以货币形式采购或自建,以货币形式采购的固定资产包括购入的已使用固定资产。

第三个问题

问:某公司于2020年2月购置厂房,购置金额为430万元。能否享受税后一次性缴纳的新政策?

答:不能。对于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价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计入当期成本,在估算时支付应税收入。摊销不再按年度估计。上述设备、器具是指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第四个问题

问:公司2020年急聘退役军人,请问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享受哪些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退役军人司关于进一步支持个体经营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企业招收个体经营退役军人,必须与其签约一年以上。对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三年内按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费。扣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等的实际招收人数 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北京省固定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纳税年度年末,企业实际免征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大于会计核算减免税支出的,扣减企业收入企业所得税最终确定时的差额。当年不能全部扣除的,不再摊销年度扣除额。企业实际免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大于会计核算减免税支出的企业所得税按月申报怎么算,企业以其差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企业所得税。当年不能全部扣除的,不再摊销年度扣除额。企业实际免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大于会计核算减免税支出的,企业以其差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企业所得税。当年不能全部扣除的,不再摊销年度扣除额。

第五个问题

问:公司2020年急聘退役军人,根据《》(财税[2019]21号)中的规定,2021年期满后是否可以继续减税?

答:根据文件,本次税收政策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享受新政不满3年的纳税人,可继续享受至2021年12月31日止。 3年期满。

第六个问题

问:《》(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在研究开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形成无形资产并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缴纳的基础上,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按实际发生额的75%加收税后;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计提折旧。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算时是否适用该规定?

答:本文件规定的利润分享期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是指企业发生研发费用总额的年度,可以适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实施研发费用追加支付新政策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七个问题

问:如果公司当年出现巨额亏损,是否还能申报追加支付的研发费用?

答:无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巨额亏损,只要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的通知》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的条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后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依法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

第八题

问:企业订购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直接销售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直接从事、以“公司+农户”模式经营,或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符合规定的。但是,企业订购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贸易活动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题

问: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分支机构能否享受大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答:不可以。作为独立纳税人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能享受大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活动应归属企业总机构,由总机构代征、估算应纳税额,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题

问:企业属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如何申请新的巨额亏损摊销年限延长政策?

答: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须到电子税务局提交《巨额亏损摊销新政策申报表》,并在电子税务局正确申报A106000《企业所得税填报巨额亏损明细表》汇算清算时间》第11行第7栏“弥补巨额亏损的企业类型”申报享受延长巨额亏损摊销期的新政策。

第十一题

Q:增值税抵扣产生的其他利润是否免税?

答:企业加减增值税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应当计入企业收支。根据现行新政策,因增值税抵扣产生的利润不属于免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题

Q:如何申报尾款?

答: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进入报税代收

在“应申报”中找到“企业所得税(年报)”

提醒您,申报后会有“税务风险修正提示”,请您留意相关风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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