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4 19:50: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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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新三板企业股东应履行回购义务(一)

【IPO案例】新三板企业股东应履行回购义务(一)

目录

1、触发业绩投注条款,新三板企业股东应履行回购义务

——原告陈某某、周某某等诉被告福建某传媒集团股权转让合同系列纠纷案

2、增资是股东的权利,股东大会无权强制中小股东增资

——原告福建某酒店诉第三人陈某

3、破产企业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股权转让双方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福州某实业公司诉被告陈某、陈某某、吴某某追缴未缴出资纠纷

4、公司未能证明股东有不正当目的,无权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原告孙许诉被告福建某投资公司许某股东知情权纠纷

5、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公司不能清算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何某诉被告卢某、李某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6、未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不得成立

——原告林诉被告福建某装修公司洪某张某第三人翁公司某决议效力纠纷案

7、控股股东不配合召开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有权以公司陷入僵局为由要求解散公司

——原告戴某诉被告福州某咨询公司、第三人张某、沉某某公司解散纠纷案

八、签订股权转让“阴阳合同”是阴谋和虚伪,应以“阴阳合同”确定各方真实意图

——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01

触发绩效投注条款

新三板企业股东应履行回购义务

一、基本案例

2016年至2017年,陈某、李某将其在福州一家游戏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陈某、周某等几位投资人。转让合同约定,转让资金应支付至福建某传媒集团、福州某游戏公司控股股东的账户,股票将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某传媒集团进行交割。福建为股权交割提供担保。福建某通信集团承诺,福州某游戏公司本年度或下一年度净利润不得低于约定的最低值,并应达到创新水平标准,否则投资者有权要求福建通讯集团以年利率10%的标准回购股权进行补偿。2016年至2017年,福州某游戏公司业绩未达到约定标准,触发回购条款。投资者随后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福建某传媒集团按照协议约定完成股份回购,并支付股份回购及赔偿金。

二、审判情况

2018年至2020年,鼓楼法院共审结福州某游戏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53起,涉及全国中小投资者。其他投资者仍在起诉。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福州某游戏公司股东与投资人签订的协议为业绩对赌协议,合法有效。福州某游戏公司业绩未达到约定标准,投资者要求控股股东回购股权的条件已具备。福建某通信集团未按约定履行股份回购等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

三、典型意义

“对赌条款”又称“估值调整协议”,作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工具,被众多公司用于招商引资,在股权投资中较为常见。VAM条款鼓励投资者投资,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融资难。如果目标公司业绩未达到约定标准,则触发回购条款。如果股权转让方未能及时履行回购义务,大量中小股东将无法获得预期收益,造成大量损失。《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投资者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对赌条款在无其他无效理由的情况下原则上有效。本案审理过程中,鼓楼法院着眼当前市场投资的新形式、新特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明确对赌条款与履约挂钩的合法性,进一步规范运作新三板交易市场模式,及时维护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一系列案例也给广大中小投资者上了一堂深刻的投资风险教育课:投资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应充分考虑履约能力和履约资金来源。实现权利的可能性,谨慎选择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赌,规避投资风险。

02

认购新资本是股东的权利

股东大会无权强制中小股东认缴增资

一、基本案例

福建某大型酒店成立于1991年,注册资本1048万元,其中宁波某公司认购812.2万元,占股77.5%;陈某认购235.8万元,占股22.5%。2014年10月17日,福建某大型酒店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宁波一家公司参加了会议,陈某没有参加。会议通过决议:宁波某公司增资3952万元,福建某大型酒店注册资本变更为5000万元;增资后,宁波某公司持股95.284%;陈先生持有4.716%的股份。2016 年 4 月 6 日,陈某以宁波某公司单方面增加注册资本、稀释持股比例,导致其股权价值和股东权益下降,另外提起诉讼,要求责令宁波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亏损6424万元。元。

2017年12月26日,福建某大型酒店再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宁波某公司出席会议,陈某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公司2014年增资3952万元,按照2014年增资前的比例,陈某增资22.5%的部分为889.2万元,77.5%的部分增资。宁波公司增资3062.8万元;陈某认购增资889.2万元 出资应于2018年1月31日前到位。出资期限届满后陈某未履行出资义务,福建某大型酒店备案本案中的诉讼,

二、审判情况

认购额外资本是股东的权利,而非义务。股东有权根据自身资本状况或对公司前景的判断决定是否增资。甚至股东大会也无权强制中小股东认购增资。未经股东同意,要求股东共同认购增资的决议,违背了股东的真实意愿,对股东不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福建某酒店未提供证据证明陈某同意认购新资本。经法庭质询,陈某也明确表示,由于公司股权价值发生变化,无法收回,根据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他不同意认购新股本。因此,法院认为福建某酒店要求陈某履行追加出资义务的请求在法律上没有根据,依法不予支持。

三、典型意义

虽然资本多数决定是股东大会的一项重要程序,但并非公司的所有事项都属于资本多数决定的范围。认购新股本是股东的固有权利,未经股东本人同意不得剥夺,股东的意愿应得到尊重和保护。本案判决尊重中小股东的真实意愿,保障了中小股东决定是否缴纳新股本的权利。本案的曲折也提醒广大公司,公司增资必须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在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不得以牺牲中小股东利益为代价谋求公司利益。同时,也提醒中小股东要积极参加股东大会,积极表达诉求,关注公司增资、减资、减资等直接涉及重大权益的事项。确定经营方向,维护其合法权益。

03

破产企业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

股权转让双方在非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基本案例

2005年1月27日,福州市一家实业公司依法注册成立。2013年6月7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500万元。验资报告显示,陈某某支付了450万元,陈某某支付了50万元。2014年9月19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元。陈某、陈某某分别认缴出资900万元和100万元,投资期限为2035年1月25日。2018年3月8日,陈某将其持有的90%股权转让给吴某,并通过和商业变更登记程序。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吴某某尚有450万元认缴出资尚未缴纳。陈某某还有500,000元已认购,未缴。2018年9月26日,鼓楼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宣告福州某实业公司破产。此后,福州某实业公司经理就此案提起诉讼,要求陈某、陈某、吴某在少缴出资范围内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判情况

足额缴纳认缴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资,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股东未充分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有权要求未实际缴纳出资的公司股东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无论出资期限。所以,福州某实业公司经理主张陈某和陈某在出资期限前认缴出资应加快到期,在法律上是有根据的。此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股权转让双方应当对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股权受让方,吴某某有审慎义务关注陈某是否已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应知陈某尚未到位。所以,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原股东和股权受让方共同追缴出资的典型案例。资本认购制度是2013年公司法修订的一项重大改革。修订后的《公司法》将实缴制改为认购制,但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认缴和履行注册资本作为他们希望,甚至逃避对公司资本的法律限制。将股权转让给他人并不意味着原股东可以让路。本案提醒广大中小股东,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以免因少缴出资而被卷入股权转让后的公司债务。

04

公司未能证明股东有不当目的

无权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一、基本案例

福建某投资公司于2008年7月28日成立,徐、孙、徐分别持有公司70%、15%、15%的股权。徐先生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先生为本公司监事。福建某投资公司持有福建某天然气公司100%股权。2018年12月19日,孙先生、许先生致函许先生,要求核对福建某投资公司、福建某天然气公司自公司成立以来的全部账簿及会计凭证. 2018年12月22日,福建某投资公司和福建某天然气公司拒绝了孙某和许某的请求。孙某和许某随后以福建某投资公司和许某侵犯知情权为由提起诉讼,

二、审判情况

作为福建投资公司的股东,孙先生和徐先生有权了解福建投资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本案审理过程中,福建某投资公司辩称,孙某、许某经营的福建某燃气公司与福建某投资公司、福建某天然气公司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目的是向福建某燃气公司提供商业秘密,明显具有不正当目的。因此,福建投资公司有权拒绝提供。对此,鼓楼法院认为大股东可以强制买小股东股份吗,福建某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福建某燃气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叠,但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并不相同。在福建某投资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所谓“实质性竞争关系??”的案件中,其相关抗辩难以成立。因此,孙某、许某请求查阅福建某投资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鼓楼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鼓楼法院驳回了孙某、许某要求许某提供福建某投资公司会计账簿等资料,以及查阅某福建某天然气公司相关财务账目的请求。在福建某投资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所谓“实质性竞争关系??”的案件中,其相关抗辩难以成立。因此,孙某、许某请求查阅福建某投资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鼓楼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鼓楼法院驳回了孙某、许某要求许某提供福建某投资公司会计账簿等资料,以及查阅某福建某天然气公司相关财务账目的请求。在福建某投资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所谓“实质性竞争关系??”的案件中,其相关抗辩难以成立。因此,孙某、许某请求查阅福建某投资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鼓楼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鼓楼法院驳回了孙某、许某要求许某提供福建某投资公司会计账簿等资料,以及查阅某福建某天然气公司相关财务账目的请求。请求查阅福建某投资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鼓楼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鼓楼法院驳回了孙某、许某要求许某提供福建某投资公司会计账簿等资料,以及查阅某福建某天然气公司相关财务账目的请求。请求查阅福建某投资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鼓楼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鼓楼法院驳回了孙某、许某要求许某提供福建某投资公司会计账簿等资料,以及查阅某福建某天然气公司相关财务账目的请求。

三、典型意义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拔管理人的重要依据. 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下,股东知情权赋予股东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对于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中小股东。同时,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也存在一定的界限和限制。在本案审理中,为证明行使股东知情权的目的,应当合理分配证明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作证”的原则,认定福建某投资公司未履行“目的不当”的举证责任,依法予以支持。孙和徐要求查账。本案既充分保护了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又有效平衡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公司正常经营秩序的维护和商业秘密的保护之间的关系。

05

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公司不能清算的,

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基本案例

福州某电力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23日,陆、李为公司股东。2009年1月15日,福州某电力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2014年4月24日,鼓楼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责令福州某电力公司向何某返还24099.04元及利息。2015年7月30日,鼓楼法院作出执行裁定,结束执行程序。2016年12月5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受理何某对福州某电力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因为法定代表人、股东、福州某电力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配合清算组交出公司财产、账簿等重要信息,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1日裁定终止强制清算。清算组的申请。程序。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陆、李对福州某电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判情况

鼓楼法院认为,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之一。当公司有解散事由时,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不仅有义务及时启动清算程序,而且有义务通过清算为公司财产的清算提供便利。团队,包括妥善保管公司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等。如果股东不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等损失,无法清算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卢某、李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大股东可以强制买小股东股份吗,也未在强制清算程序中将公司财产和账簿交给管理人。他们的行为使福州一家电力公司无法清算。因此,陆、李对福州某电力公司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被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典型案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卢、李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本原因在于疏于履行清算义务。在有限责任制度的背景下,本案判决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清理“空壳公司”和“僵尸公司”、净化市场环境也具有积极作用。同时,该案提醒中小股东,停止经营并不意味着责任终止。全体股东必须高度重视自身的清算义务,妥善保管和及时移交公司财产、账簿等重要信息,避免因未履行清算义务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06

未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未成立

一、基本案例

2016年至2017年,陈某、李某将其在福州一家游戏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陈某、周某等几位投资人。转让合同约定,转让资金应支付至福建某传媒集团、福州某游戏公司控股股东的账户,股票将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某传媒集团进行交割。福建为股权交割提供担保。福建某通信集团承诺,福州某游戏公司本年度或下一年度净利润不得低于约定的最低值,并应达到创新水平标准,否则投资者有权要求福建通讯集团以年利率10%的标准回购股权进行补偿。2016年至2017年,福州某游戏公司业绩未达到约定标准,触发回购条款。投资者随后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福建某传媒集团按照协议约定完成股份回购,并支付股份回购及赔偿金。

二、审判情况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具体原因如下: 一方面,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记录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确认。翁没有通知林参加股东大会,林在股东大会决议文件上的签名也是伪造的,因此可以确定不形成集团意向。另一方面,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 本案涉及的会议涉及法定代表人更换、股东变更等需要修改章程的重大事项。此类重大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因此,林某请求确认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中国(4)”,鼓楼法院支持。此类重大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因此,林某请求确认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中国(4)”,鼓楼法院支持。此类重大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因此,林某请求确认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中国(4)”,鼓楼法院支持。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的典型案例。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涉及公司核心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解决。实践中,不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其决策与公司决策等同起来,任意支配和控制公司,剥夺中小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合法权利,严重损害合法权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认定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可以有效督促控股股东召开股东大会。

07

控股股东不配合召开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以公司僵局为由要求解散公司的权利

一、基本案例

福州一家咨询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成立,沉、戴、张分别持有公司10%、40%、50%的股权。沉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戴先生为本公司监事,沉先生为本公司经理。戴认为,自公司成立以来,公司印章和营业执照一直由大股东张某控制,两年多来,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也无法正常召开。公司内部发生严重矛盾。戴作为中小股东缺乏实际话语权,股东利益也受到损害。

二、审判情况

戴先生个人持股比例已超过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的10%,具备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主体资格。张先生是福州一家咨询公司50%股权的大股东。没有他的配合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实际上一直无法做出有效的决议,这种情况已经持续了两年。许多。公司治理结构无用,经营停滞不前。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继续存在确实会给戴某等中小股东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大股东张某拒绝接受法庭材料,拒绝出庭参加诉讼,这也让公司难以通过其他方式化解僵局。此外,公司另一股东沉某也同意解散公司。基于上述因素,鼓楼法院依法判决解散福州一家咨询公司。

三、典型意义

对中小股东而言,在资本多数决定的法律幌子下,可能隐藏着“多数资本的暴政”,不仅会导致中小股东的意志与权益分离,还会造成股东权益的实质不平等。股东地位。当公司陷入僵局时,这种不平等更加明显。如果僵局持续下去,中小股东的利益甚至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主体的利益都将遭受重大损失。尽管法院从审慎运用司法手段强制解散公司的角度出发,积极探索其他途径化解僵局,但均无济于事。公司的强制解散为中小股东在公司陷入僵局时提供了退出渠道。对加强中小股东监督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也有积极作用。

08

签订股权转让“阴阳合同”是阴谋和虚伪。

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以“阴合同”为准

一、基本案例

2016年9月15日,张某与张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张某将其持有的一家教育公司10%的股权以5万元转让给张某;该协议自张某与某教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生效;教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张某同意按照转让时的5万元将协议项下股权转让给张某。协议签订后,张某向张某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双方也办理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2020年8月20日,张某提出辞职,2020年9月15日,上述股权变更登记在张某名下。然而,张某某未向张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张某某就本案提起诉讼。某教育公司的企业档案信息显示,张某与张某分别于2016年9月13日和2020年9月15日签署了两份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格为0元。据称,此次股权转让无需向张某支付费用。

二、审判情况

本案当事人就双方签订的三份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哪一份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争议。庭审过程中,鼓楼法院并没有按照签订协议的时间顺序简单地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而是通过签订的目的,综合判断了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真实目的。合同、履行过程和证据来源。对后来双方签订的转让价格为0元的协议,法院认定其真实目的是配合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属于故意不实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无效。此前签订的转让价格为50的协议,000元代表双方真实意思,合法有效,双方实际履行了约定。据此,鼓楼法院认定张某未支付股权回购款构成违约,判决支持张某主张支付回购款5万元及逾期利息。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签订股权转让“阴阳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实践中,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贪图便利、偷税漏税等因素,股权转让当事人在股权变更登记时往往忽视备案合同的内容。0元转让和1元转让的股权转让合同比比皆是。然而,“阴阳合同”的签订,不仅给各方带来了便利和利益,也给各方带来了隐患。一方面,股权受让方可以根据“阳合同”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备案合同为“阳合同”的,将直接面临股权转让支付无处可寻的劣势。另一方面,签订“阴阳合同”在不经意间将股权转让方置于“偷税漏税”的违法境地。股权转让方面临被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该案提醒广大中小股东,应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切实杜绝股权转让的“阴阳合同”,避免纠纷和违法风险来源。无意中将股权转让方置于“偷税漏税”的违法境地。股权转让方面临被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该案提醒广大中小股东,应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切实杜绝股权转让的“阴阳合同”,避免纠纷和违法风险来源。无意中将股权转让方置于“偷税漏税”的违法境地。股权转让方面临被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该案提醒广大中小股东,应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切实杜绝股权转让的“阴阳合同”,避免纠纷和违法风险来源。

另一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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