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4 14:07:4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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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期已近尾声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期已近尾声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下称23号)进一步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减半的范围。目前,2013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期即将结束,2014年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即将开始,但仍有部分小微企业未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为帮助小微企业充分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我们提醒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一是尽快准备相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服务办公室办理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手续。,不要轻易放弃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其次,完成备案手续后,根据享受税收优惠的数据,填写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2014年预缴申报中结合上年度和本年度实际情况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一、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优待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不限制或者禁止的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个税预缴网上申报,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个税预缴网上申报,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

(2) 优惠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 《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财税[2011]117号)规定,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在6万元(含6万元)以下的微利企业,减少其收入。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

近日印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及23号文进一步延长实施上述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实施时间至2016年12月。同时扩大优惠范围: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符合审核条件的企业征收或核查征收可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待遇;三、在此期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给企业。四是政策将小微企业优惠备案程序由原来的事前备案改为事后备案。

(三)小微企业从业人数和总资产统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和( 2)实施条例的员工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人数与企业接受的派遣员工人数之和;员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月初+月底)÷2

当年月平均值 = 当年月平均值之和 ÷ 12

年中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实际经营期间为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企业应按上述口径核对是否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2、如何操作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自行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2014年预付款申报具体操作

1、对按照实际预缴审计利润额计征的小微企业所得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按实际利润预缴方式计算,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10万元,享受减免金额为实际利润金额的15%。具体计算公式为:所得税扣除额=实际利润额×15%;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其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按实际利润的5%减免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为:所得税减免=实际利润×5%;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超过30万元的,不享受优惠或者免税。

(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缴。当前(季度)应税收入的 15%。具体计算公式:所得税减免金额=当期(季度)应纳税所得额×15%;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预缴期间的所得税减免为当月(季度)应纳税所得额的5%。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当期(季度)应纳税所得额×5%。

2.对获准征收的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处理办法与小微企业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相同。

3、本年度新设的小微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停止享受优惠政策。减税政策。

未享受减半减税政策的小微企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在以后季度(月)的预缴税款中扣除。

(二)2013年度结付申报

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不享受预缴款的小微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按要求缴纳税款。

一、折扣备案程序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通过事后备案的方式申请税收优惠。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可在本网站下载表格下载栏下载)、《资产负债表》编制报送按照全国统一核算制度的规定,企业职工名册、派遣职工人数及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注明企业从事的行业,并注明不属于全国“行业” "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限制和淘汰项目(令第2011号)国家发改委9号)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未按规定申报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2. 填写周年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资格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在办理2013年度结算时纳税申报,纳税人符合“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填报其收入与15%的乘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件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栏目;年应纳税所得额在60元以上的小微企业,

相关政策——

小微企业尾款清缴九项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补联企[2011]300号)

财税[2014]34号对中小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影响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局方观点——

小微企业税收概念包括三个标准,标准总局在线解读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流转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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