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4 13:43:5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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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网上预缴申报相应调整(2015年03月23日)

符合条件网上预缴申报相应调整(2015年03月23日)

福建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小企业预缴所得税的通知

每个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中小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网上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调整。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预缴申报时,A类预缴申报表第13行所得税减免、第14行符合条件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符合条件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 B型申报表第12行的盈利企业所得税减免金额根据申报情况自动计算并执行。

稽征企业如存在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A类预缴申报表第13行调整当期所得税减免金额。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有关规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包括采取审计征收和核查征收方式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审计征收的小微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征收企业所得税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税政策;今年采用上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季(或月)平均预缴企业所得税可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二)按固定税率征税的小微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累计应纳税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个税预缴网上申报,可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半税政策。

对实行定额征税的小微企业,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原办法征收。

(三)本年度新设的小微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个税预缴网上申报,可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税收政策。

相关政策——

财税[2014]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发〔2014〕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会计处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会计处理

相关政策——

小微企业落户缴费九项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补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中小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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