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2 07:18:3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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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辅导】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办税辅导】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1. 为什么要填写?

个人首次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时,需向用人单位填写《信息表》。

2、如何填写?

纳税人按照纳税人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情况填写相应栏目;纳税人未享受的项目无需填写。纳税人未填写的项目默认不包括在内。

3. 可以修改吗?

填报内容不齐全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纳税人更正或者重新填报。纳税人未更正或重新填报的,相关专项附加扣除暂不办理,待纳税人更正或重新填报后办理。

4.什么范围?

个税专项扣除信息表适用于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自然人纳税人。

5. 如何纳税?

征税方式方面,2019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全面上线后,纳税人可自主选择手机端或在网页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实现“指尖征税”全流程”。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1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以下为节选的主要内容。

同一学位继续教育扣除期限

最长 48 个月

操作办法规定,纳税人享受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如下:

(一)儿童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孩子满3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个月。学历教育是指孩子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月份和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月份。

(2)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自进入中国境内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当月起至学历(学位)录取当月不超过48个月。 ) 继续教育结束。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记录的医疗费用实际支付的年份。

(四)住房贷款利息。自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之日起至贷款全部还清或贷款合同终止之日起,最长扣除期限不得超过240个月。

(5) 房屋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开始至租赁期结束的月份。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从受抚养人年满 60 岁之月起至抚养义务终止当年年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期间,包括因病或者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保留学籍的期间,以及寒学期间由教学机构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暑假等假期。

满足子女教育专项扣除等条件后向单位提供信息

操作办法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时,可提供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相关收入。上述专项附加扣除。资料显示,扣缴预缴税款时,扣缴义务人按单位当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进行扣除;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汇入汇款。应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个以上来源取得工资、薪金,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中的一项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向汇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自行扣除。

一个纳税年度内未明确扣除的扣除额可以在剩余月份扣除

操作办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纳税人提交的《扣除信息表》。特殊附加扣除。

纳税人在年中更换工作单位的,其在原单位任职和任职期间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额,不得在新的单位或用人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自纳税人离开公司不再支付工资薪金之日起,停止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操作办法规定,纳税人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3月1日前至次年6月30日,自行向纳税人申请。汇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提交《扣除信息表》,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操作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享受或者不享受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环节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向扣缴义务人缴纳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本年度索取剩余金额。每月支付的工资、薪金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补扣,也可在汇算清缴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汇款。

首次享受专项扣除时,需向单位提交《扣除信息表》

操作办法规定,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选择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填写《扣除信息表》向扣缴义务人提交;相关信息在纳税年度中期发生变化。发现纳税人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目,并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报告。

纳税人变更工作单位,新的扣缴义务人需要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当在入职当月填报《扣除信息表》给扣缴义务人。

操作办法规定,纳税人次年需继续办理扣缴义务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个税申报选择受雇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确认次年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并报送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将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经纳税人确认后申请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应当将纳税人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操作办法规定,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申报时选择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扣除信息表》,向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扣除信息表》不齐全未补正,暂不办理专项扣除

操作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在《扣除信息表》相应栏目中填写拟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要素齐全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内容不齐全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纳税人更正或者补报。纳税人未更正或重新填报的,相关专项附加扣除暂不办理,待纳税人更正或重新填报后办理。

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当填写配偶和子女姓名、身份证种类和数量、子女目前就读的教育阶段和起止时间、子女就读的学校等信息。个人与配偶之间的扣除分配比例。纳税人需留存备查的文件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学习签证等境外教育证明文件。

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纳税人,应当填写教育起止、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具有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写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核准)时间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材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个税申报选择受雇单位,应当留存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

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当填写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纳税人需保留文件备查,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文件。

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当填写工作主要城市、出租房屋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或者出租人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纳税人需要保留文件以备将来参考,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说明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每月扣除额、受扶养人姓名、身份证种类和号码、与纳税人的关系; 如果有共同受抚养人,分摊方式、共同受抚养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纳税人需留存备查文件,包括:同意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材料。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当填写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编号、与纳税人的关系、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医疗费用总额、自费等信息。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给付金额。纳税人需留存备查的文件,包括:大病患者医疗服务费、医保报销相关账单原件或复印件,或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疗费用清单部。

《操作办法》还规定,纳税人可通过远程办税终端、电子或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在征税方式方面,2019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全面上线后,纳税人可自主选择手机端或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实现“指尖征税”全流程的网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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