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0 21:13: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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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原籍地学生学分资助》

关于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交[201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源区学生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风险补偿基金在风险防控和奖励引导中的作用,促进源区信用学生健康可持续发展。贷款工作,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学生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学区信用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教育部

2014 年 4 月 24 日

学分学生贷款原产地风险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产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风险补偿基金在风险防控、奖励和引导中的作用,促进信贷健康可持续发展。学生贷款来源地我国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管理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开发银行在产地办理学生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 产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盈余奖励,赤字分摊。风险补偿超过原产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的,超出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奖励给县级助学金管理中心;低于原产地信用学生贷款损失的,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予以奖励。各占50%。

第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收到的风险补偿资金确认为递延收益,在学生来源信用学生贷款损失确认时计入当期损益。学生来源中已确认的学生信用贷款损失在以后收回的,相应转回递延收益。

第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结余奖励和赤字分摊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计算。作为一个单位。

第六条 可用于余额奖励的风险补偿包括:

(一)在产地结算的学生信用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为防范生源信用助学贷款的整体风险,这部分资金应每年提取一次。

(二)未结清的学生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使用。这部分资金应在余额红利和赤字分摊金额最终清算时扣除。

第七条 已结清的学生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基金的年提取办法,以及未结清的学生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基金的预用比例,由主管部门确定。国家开发银行总行。由国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

第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余额(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余额)年度总额、分配方案及分配方案由省级分行审核制定。国家开发银行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上报省财政厅。部、教育部备案。

第九条 研究制定年度余额奖励资金总额及分配方案,应从源头上综合考虑已结清的信用学生贷款合同金额、逾期本息、未结清信用学生的预期风险等因素。从贷款来源、县级学生经费管理中心贷款管理等因素考虑。

第十条 剩余奖励资金由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备案后按照分配方案上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助学金管理中心负责征收地方应承担的风险补偿资金,并按时足额拨付给国家开发银行。

第十一条 结余奖励资金用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源头信用助学贷款管理,专户核算,专款专用我国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管理研究,用途包括:

(一)与生源地学生信用贷款管理相关的直接费用,包括宣传教育、业务培训、交通通讯、办公设备采购等日常业务费用;

(2)弥补学生因死亡、失踪、丧失工作能力而无法在原籍地归还信用助学贷款的风险。

第十二条 剩余奖励资金用于弥补学生因死亡、失踪、丧失行为能力而无法偿还学生信用助学贷款风险的,共同借款人(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学生本人申请经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三条 剩余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等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第十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和有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和管理学生源头的学生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年度终了,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应当会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包括余额奖励和赤字分摊情况,风险补偿资金预拨,县级助学金管理中心余额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等形成报告,报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将适时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学生场所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蔡教)的有关规定执行。 [2008]196号)。

第十七条 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经办学生源头信用助学贷款业务风险补偿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包括年度提款办法等。已结清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未结清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预付比例、余额奖励的具体实施办法等,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记录。

第十八条 国家开发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在来源地申请信用学生贷款,实行风险补偿基金余额奖励和赤字分担的,参照本办法执行风险补偿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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