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09 19:11:5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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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首次在法规层面提供投价报告执业行为自律管理

监管层首次在法规层面提供投价报告执业行为自律管理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杨平自深圳报道

近日,有市场传闻称,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了《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实务守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业务行为准则》),加强证券公司向线下投资者提供投资报告业务的自律管理,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 防止利益冲突,提高投资报告质量。

8月29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权威人士处证实了该文件的真实性,他指出,目前处于“内部征求意见”阶段。

据记者分析,《行为准则》共有27条,规范了承销团成员撰写投资报告、分析师跨墙管理、分析师与投行部门沟通等,并对分析师调研和路演行为提出了规范要求, 投资报告的盈利预测和估值结论,以及分析师与发行人、投行业务部门核实投资报告相关信息的情况。

同时,明确了8种禁止行为,防止利益相关者向分析师施加压力,以达到影响盈利预测和估值结论的目的。在

业内人士看来,《实务守则》是监管部门首次在法规中明确“隔离墙”,有望进一步规范证券分析师的执业独立性,提高投资报告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有效发挥投资报告在发行定价中的“锚”作用。

标准化跨墙管理

随着注册制改革的全面实施,投资价格报告在股票发行承销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线下投资者判断发行人投资价值的重要参考资料。

但在业务发展过程中,经常发现投资报告质量不高,部分投资报告预测偏差大,分析不够独立实践,亟待规范。

具体来说,

《实务守则》分为27条,除了明确了证券公司编制和提供投资报告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提出遵守相关规定的规范性要求外,还首次在监管层面明确了“隔离墙”的概念, 并对承销团成员撰写价格报告、分析师跨墙管理、分析师与投行部门沟通提出标准化要求。

《实务守则》规定证券公司须指定最少一名证券分析师参与编制投资报告。所有参与撰写投标报告的研究人员都应事先办理跨墙审批程序。证券分析师必须完成跨墙审批程序,然后才能根据本业务守则与公司业务部门或团队人员以及专门负责股票发行和承销的投资银行部门进行沟通。

参与越墙的证券分析师一经确认,不得随意调整。新增加的参与投资报告编制相关工作的证券分析师应当补充跨墙审批程序。

此外,《实务守则》亦订明了分析师研究、投资报告的盈利预测及估值结论的标准化要求深圳普通股票分析师工资,以及向发行人及投资银行部门核实投资报告相关信息。

根据《操守准则》,证券分析师完成跨墙审批程序后,在向线下投资者提供投资报告前,投资银行部人员和证券分析师可以就分析师参与的首次公开募股项目的基本信息进行沟通,但不得就分析师的盈利预测和估值等投资分析进行沟通。 内容。

同时,也指出,在核实投资报告事实信息的过程中,发行人及投资报告人员

投银业务部门只能对核实内容是否正确作出客观评价,不能删除或修改待确认的事实信息,但信息不正确的除外。经核实的事实信息由股票发行承销部门人员转交证券分析师,抄送证券公司合规部门。

保证分析师的“独立性”

值得一提的是,为防止利害关系人向分析师施压以达到影响盈利预测及估值结论的目的,《实务守则》亦明确禁止八类行为,包括:

改变发行人的行业隶属关系,要求证券分析师根据指定行业进行估值比较; 干扰证券分析师对盈利预测的假设判断,要求证券分析师参照发行人、投行部门人员或任何第三方的预测结果作出盈利预测;向证券分析师提出估值范围;在投资报告中对估值方法、估值参数、可比公司的选择等提出要求,干扰证券分析师独立做出估值结论;要求证券分析师以其他承销商意见、战略配售标的等第三方意见为借口调整估值结论;在报告完成之前,向证券分析师询问盈利预测和估值结论,或要求提供包含估值结论的财务模型;通过研究部门负责人、投资报告质量和合规审计师间接影响分析师的分析和结论;任何其他可能影响分析师独立判断的行为。

在业内人士看来,《实务守则》的相关规定保证了证券分析师的独立性和投资报告的公正性,

有望提高投资报告的质量,进一步发挥投资报告在发行定价中的“锚”作用。

“因为投行在承销IPO项目时,承销费一般与公司发行的市场价值挂钩,因此,如果从券商和企业的角度考虑,在编制投资报告时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比如券商调研所要为证券公司带来更好的利润和更高的回报, 在一定程度上,浮动了价格报告的范围。对于市场的报价机构来说,可能不会按照价格报告整体报价,但心理上或多或少会受到报告的影响。“国内一位资深投资机构人士在接受采访时指出。

在投资

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未来就《执业规范》征求意见,未来正式发布后,一般情况下,证券公司也会按照相关规定修改内部规定,投资报告的公正性应进一步提高,分析师的独立性可以得到进一步保障。

扮演价格报表的“锚”角色

值得一提的是,近期A股市场有所回落。

自8月以来,已有三只新股在上市首日跌破发行价。8月1日,创业板IPO北路智控上市首日也下跌5.52%。8月25日,从上市首日起,林泰克开盘下跌18.01%,收盘时进一步扩大至23.90%。8月29日,新上市的科创板公司恒硕半导体上市首日下跌24.96%。8

月份上市的新股也不少,如新威、汉博高科、威海德、麦兰德等,虽然在上市首日没有突破,但截至8月29日的价格也跌破发行价。

突然,关于高发行价的争议也再次出现,比如恒硕半导体,发行价为65.11元,发行市盈率为40.70倍,远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28.53倍。

此前,衡朔半导体在招股书中透露,2022年上半年,公司营收2.66亿元,同比下降0.47%,净利润4640.17万元,同比下降15.15%。而且,恒硕股份还预计2022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约4.6亿元至5.3亿元,同比增长约1.62%至17.08%深圳普通股票分析师工资,净利润约7700万元至8800万元,同比下降约36.91%至27.90%。

“中国证券业协会之所以起草《行为准则》可能与此次IPO爆发有关。从监管角度看,仍希望新股发行顺利,注册制稳步实施,为后续综合注册制奠定基础。“华南地区的一位私募股权投资研究员表示。

事实上,自注册制改革实施以来,监管部门一直在严格控制券商的执业要求和投资报告。

早在2019年10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就向各券商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科创板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要求的通知》,对当时科创板发行过程中出现的部分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控制松散、内容不规范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要求证券公司履行职责,推动新股发行定价合理化。

据上述投资调研人员回忆,市场上的价格报告与之前的实际价值严重偏差的情况很多,一些新股的最终发行价仅为投资报告的20%或30%。自2021年10月新询价规则发布以来,报价报告的参考作用显著增加。

因此,报价报告的独立性、审慎性、客观性和质量尤为重要。今年以来,监管层不断采取措施引导投资报告专业水平提升,进一步发挥价格报告在发行和定价中的“锚”作用。

6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成长型企业》《

市场注册制度发行及上市复审更新》中,深交所表示,5月,创业板35个首次公开招股项目的20家承销商采取了出具《询价函》的工作措施,结合投资报告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询问了出具投资报告的程序和审慎合理的预测。

资深投行家王继跃认为,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业务守则》是对IPO投资报告的进一步规范。

(本报记者陈磊也对本文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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