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09 02:47: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要旨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包括哪些条件?

要旨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包括哪些条件?

(2017)最高人民法院民仔第178号

案件的要点

债权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和“送达催收通知书”的形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在保证期内以公告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保证人下落不明,债权人不能通过其他直接送达方式主张权利。其次,公告内容必须具有主张权利的意思。第三,公告媒体应当是担保人住所地的国家级或者省级有影响的媒体。

关于陈某2013年10月28日在淮海商报上发布的要求陈某海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告是否构成其在保证责任期内的权利主张问题。法院认为,担保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约定,在主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保证人应当承担履约或者连带责任。担保合同依法成立债权人去哪看公告,依附人依存保证合同并不意味着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建立了真正的保证债权关系,担保合同的成立仅产生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位承担责任的预期权利。担保责任是否真的产生,一方面取决于主债务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清偿债务,另一方面取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内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这也是该学说普遍认定担保债务为或有债务的原因。从法律制度的历史来看,保证期限旨在保护保证人的利益,其正当性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理念,所追求的目的是避免保证人长期处于不利的责任状态或不确定的责任状态。因此,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如果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期为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债权人在保证期内未依法主张权利的, 保证期的过满,具有消灭保证责任的法律效力。

因为债权人是否在保证

期内依法直接决定了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关系能否真正建立债权人去哪看公告,对双方的基本民事权利有重大影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文本可能的文本范围来判断这个问题。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一般担保中,债权人必须通过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追究主债务人的责任;在连带责任担保中,债权人必须“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关于债权人应当以何种方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一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证法》第二十六条中“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与《保证法》规定的时效期限中断时使用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的含义相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并可相互参照。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二审庭于2002年11月22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内主张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的批复》([2002]民二字字第32号)中统一了有关这一问题的司法尺度。

回函明确,债权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和“送达催收通知书”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其中“送达”可以由债权人本人送达,也可以委托公证员送达或公告(债权催收公告刊登在国家或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根据上述原则和我院一贯的司法标准,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因提起诉讼而中断, 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或履行义务的协议。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认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限内通过提起诉讼、申请仲裁、采用直接、委托、公告等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或者保证人承认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 可以产生撤销保证期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发释〔2008〕11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国家一级或者一方当事人所在省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发布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国家一级或者一方当事人所在省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发布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下落不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因此,债权人在保证期内以公告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保证人下落不明,债权人不能通过其他直接送达方式主张权利。

这一前提表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意图原则上必须被保证人实际收到或者能够实际收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只有在保证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才能通过公告虚构承兑的方式主张债权。其次,公告内容必须具有主张权利的意思。第三,公告媒体应当是担保人住所地的国家级或者省级有影响的媒体。本案中,被申请人陈某海与申请人陈某海一致同意,在担保期内,担保人陈某海一直在其工作的单位正常工作和履行职责,因此本案不存在因陈某海下落不明,债权人在保函期内无法对其主张权利的情况。 而从陈某选择的公告媒体来看,淮海商报在省级层面并不是有影响力的媒体。因此,本案中,被申请人陈某在《淮海商报》刊登公告,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产生依法主张权利的法律效力。被申请人陈某主张在保函期内亲自委托他人前往陈某出海要求其承担责任,其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受理。原判决中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公告送达无效的认定,不适用保证期,是对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误解, 这个法院纠正了他们。法院支持申请人陈某海主张陈某海未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无法主张其权利,陈某的公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