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08 22:5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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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现实生活中,有些项目或项目需要通过招投标或招投标审批。并遵守相关法律。《招标投标法》是国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

招标投标法最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维修等。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铁路、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相关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对招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进行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有任何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和核准程序的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支配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招标:

(一)技术复杂、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可供选择的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少;

(2)招标成本占工程合同价值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申请确定。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不得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可以依法自行建造、生产或者提供的;

(三)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可以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或者自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项目、货物或服务,否则将影响建设或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而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投标行为。

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专业人才。招标项目的复杂程度。.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专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资质和许可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对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其所代表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不得为其所代表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与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以资格预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同一招标项目在不同媒体上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体发布国内资格预审公告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招标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销售期不得少于5天。

招标人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所收取的费用,以补偿印刷和邮寄费用为限,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销售之日起不少于5日。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支配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成立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对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得投标。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3人的,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布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招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至少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前3日,或至少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取得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的申请人。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前2日提出异议;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日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在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合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将招标项目划分标段,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标段划分限制或者排除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利用分标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注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算起。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格的2%。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相同。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从其基本账户中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决定是否编制底标。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底标。最低出价必须保密。

受委托编制底标的中介机构不得参与受委托编制底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得编制招标文件或者为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定最高投标限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最高投标限额或者最高投标限额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设置最低投标价格限制。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潜在投标人参观项目现场。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的全部或者部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进行总承包招标。以试估价形式纳入总承包范围的工程、货物和劳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范围,符合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法律。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招标文件中因总承包招标中无法确定价格而临时估算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金额。

第三十条对技术复杂或者技术规范不能准确制定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个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招标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方案。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书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建议书和投标价格在内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交。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投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书面通知已取得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邀请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已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收取的费用以及投标保证金和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限制或者排除潜在投标人或者不合理条件的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限制或排除潜在投标人或有不合理条件的投标人:

(一)向潜在投标人或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不同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质、技术、经营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符或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和奖励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 限制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产地或供应商;

(六)非法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限制或排除潜在投标人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投标人。

第三章 招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不受地域和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有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招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具有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的,不得在未划分标段的情况下参加同一标段或同一标段的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无效。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退出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后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得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逾期交付或者未加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录招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封存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说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建联合体。联合体在资格预审后增减或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或在同一投标项目中参与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无效。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或者其投标影响投标公平的,其投标无效。

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协商确定的投标价格等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同意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或中标;

(四)属于同一团体、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应按照该组织的要求共同投标;

(五)投标人为中标或者排除特定投标人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中记载的项目管理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招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价格经常出现差异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混杂在一起;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划转。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和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打开招标文件并向其他投标人披露相关信息;

(二)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披露底价、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降低或者提高投标价格的;

(四)招标人指示投标人更换或修改招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便利的;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串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以转让、出租等方式取得的资质和资质证书进行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范围。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 提供虚假财务状况或业绩;

(三)提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虚假简历和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对投标人的规定。

招标范围

上述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的,从其规定。”

由上可见,《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强制招标范围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设项目”,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全过程,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督设备,材料采购。工程勘察是指为查明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土质、岩性、地质构造、水文条件和各种自然地质现象而进行的测量、测绘、试验、观测、地质调查、勘探和试验。的项目。、鉴定、研究和综合评价。工程设计是指在正式施工前进行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以及在技术尚不成熟的项目中进行的技术设计。工程建设是指按照设计规范和要求建造建筑物的活动。工程监理是指业主聘请监理单位对工程的建设活动进行咨询、咨询和监督,将业主与第三方签订的为实施工程建设而签订的各项合同的履行情况交由其管理。 . 工程建设项目是强制招标的重点,因为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存在诸多问题,给人民群众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招投标执行不力,程序不规范,滋生了大量腐败行为。经有关部门调查,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选择采用指定方式;设备、材料采购仅部分招标,其余由业主或承包商直接采购;虽然建设过程大多采取招标的形式,但很多并没有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因此,实施标准化的招投标制度迫在眉睫。从1998年开始,国家加大投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以带动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在这种情况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项目质量成为当务之急。因此,制定《招标投标法》将工程建设项目纳入必要范围是大势所趋。基于对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的考虑,法律将强制招标的项目定义为:

1.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这是项目性质的要求。一般而言,所谓基础设施,是指为国民经济的生产过程提供基础条件的基础设施,可分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和社会基础设施。前者是指直接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的设施,后者是指间接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的设施。基础设施通常包括能源、交通、邮电、水利、城市设施、环境和资源保护设施等。所谓公用事业是指为满足生产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具有公共目的的服务,如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等。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由于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招投标周期时间是多少?,基本处于国有投资是主要投资,特别是公用事业项目,国家投资占绝对比例。从项目性质看,大部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为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各国政府普遍要求制定相关法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由于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基本上国家投资是主要投资,尤其是公用事业项目,国家投资占一绝对比例。从项目性质看,大部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为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各国政府普遍要求制定相关法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由于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基本上国家投资是主要投资招投标周期时间是多少?,尤其是公用事业项目,国家投资占一绝对比例。从项目性质看,大部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为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各国政府普遍要求制定相关法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由于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基本上国家投资是主要投资,尤其是公用事业项目,国家投资占绝对比例。从项目性质看,大部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为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各国政府普遍要求制定相关法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由于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基本上国家投资是主要投资,尤其是公用事业项目,国家投资占绝对比例。从项目性质看,大部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为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各国政府普遍要求制定相关法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大部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都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为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各国政府普遍要求制定相关法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大部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都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为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各国政府普遍要求制定相关法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2.全部或部分由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资助的项目。

这是为了资金来源。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其中,国有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资本占企业总资本50%以上的企业,以及国有资产投资人虽低于50%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企业。企业。健全和资助项目是指所有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不考虑其在总投资中的比例)。国家融资建设项目是指国家通过内部履行政府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和国际棘手机构借入主权外债等方式筹集资金的建设项目。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由政府统一筹集、安排、使用和偿还的资金,也视为国有资金。

3.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

如前所述,此类项目必须进行招标,这通常是世界银行等国际多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要求。我国在与这些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签署的双边协定中也承认了这一要求。此外,这些贷款大部分属于国家主权债务,由政府借入偿还,本质上应视为国有资本投资。从我国的情况来看,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主要有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经济合作基金等,基本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由于以上原因,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三类项目只是一个大而笼统的范围。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即投资额大的项目需要招标,什么样的项目需要招标,采购金额大的设备材料需要招标,什么样的设备材料需要招标,国务院发展规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招标的其他项目。

随着招标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实施,我国招标的领域不断扩大,强制招标的范围也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因此,除《招标投标法》外,其他法律和国务院对必须招标的项目都有规定,也应纳入强制招标范围。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为了规范招标活动,招标细则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案。它还规定了一些允许或禁止的行为。如果您想进行招标活动,您需要阅读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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