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05 01:21:4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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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债务人届期尚欠付部分借款及利息本息应如何处理?

【?案情】债务人届期尚欠付部分借款及利息本息应如何处理?

? 案例总结

A、B签订借款合同,约定A向B借款1200万元,期限为一年,借款利息为每月4%。由于A仍欠部分贷款和利息,B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偿还欠款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诉讼中,A声称已按月利率4%支付利息,支付的利息高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年利率36%的标准,多付的利息应与未偿还的本金相抵。按此计算,已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不再负责还款。

? 法律问题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债务人应如何要求抵销本息,已付清利息超过年利率36%?

?不同的观点

A说:另说

该理论认为,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债务人已经偿还的超额利息,就法律性质而言,是无法律理由的支付,构成债权人的不当得利,因此新的约定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成立。不当得利债务。超额支付利息的一方可以单独提起不当得利诉讼,要求返还超额利息。

B说:直接offset

该理论认为,超额利息应直接抵消本息。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贷款利息的真实意图是清偿债务,消除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对于债务人超额支付的利息,当债务人表示有抵销本息的意思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民间借贷诉讼中直接予以抵销。

?评委会议意见

蔡毅说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36%的年利率,约定的超额利息无效。借款人要求贷款人退还超过年利率36%的已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超额利息偿还债务与民间借贷债务人所欠债务属于同一类型的货币债务,符合债务抵销制度的法律规定。债务人依法主张抵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评论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利息设定“两线三区”。但在民间借贷纠纷的实践中,自司法解释出台以来,围绕“两线三区”的处理存在不同的认识。特别是对于债务人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的处理,当事人是否需要单独提起不当得利诉讼请求返还,或者债务人可以直接抵销本息以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张为依据。与标准不统一,需要深入研究。

一、对“两线三区”的基本态度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的24%。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利率为36%,超额利息协议无效。超过36%年利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规定确定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司法保护。方式。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处理:

(一)受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每年24%。对于利率线以下的利息,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保护。

(2) 私人贷款利率在 24% 至 36% 之间。在民间借贷实践中,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一般高于24%的年利率。在本案中,《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如何处理,需要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文本和精神处理。司法解释。就目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而言,将该范围内的利息认定为自然债务似乎更符合该条文的内容。因此,债权人对 24% 至 36% 之间的私人贷款利息无要求。当债权人要求支付时,债务人可以拒绝支付,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强制债务人履行这部分利益。但是,债务人自愿完成履行的,无权要求偿还。简而言之,对于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债权人享有债权的保留权,但不享有债权的执行权。当然,在当前民间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压力较大的情况下,该区间的利率是否需要进一步重新定位,尚无商榷余地。他无权要求还款。简而言之,对于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债权人享有债权的保留权,但不享有债权的执行权。当然,在当前民间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压力较大的情况下,该区间的利率是否需要进一步重新定位,尚无商榷余地。他无权要求还款。简而言之,对于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债权人享有债权的保留权,但不享有债权的执行权。当然,在当前民间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压力较大的情况下,该区间的利率是否需要进一步重新定位,尚无商榷余地。

(3) 超过36%利率上限的利息。这部分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支付的利息超过36%的利率上限,因违反司法保护上限,属于违法利益,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不当得利。但是,对于超额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直接冲抵所欠利息和本金,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2、年利率超过36%的利息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债务人证明已偿还的利息包括超额利息,主张用超额利息抵销未支付的利息和本金,应予支持吗?在实践中,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知债务人对超额利息不当得利另行提起诉讼;另一种方法是直接将已支付的超限利息作为利息和本金抵销,重新计算确定欠款金额。

我们认为第二种方法比较合适,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一)符合合同法债务抵销制度的构成要件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彼此之间的债务负有共同责任,债务标的物种类和质量相同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以该债务抵销其债务。对方当事人,但依法或根据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除外。就民间借贷的权利义务和超限利息返还义务的性质而言,均针对同类、质量相同的货币债务,已在民间借贷审判中确定。对超限利息超过36%年利率的争议。如果是违法的,超限利息的返还也已经过期,而这部分需要归还的超限利息直接与借款人应偿还的贷款本息相抵。销售要求。借款人主张抵销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用超额利息抵销未支付的本息,无需借款人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必需的。

民权制度按照权利的功能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辩护权。就形成权而言,根据民法基本理论,是指根据权利人的单方面表示,可以产生权利的发生、变更、消灭等法律效力。因行使该权利而产生的诉讼判决称为成立判决。从形成权对法律关系效力变更的影响来看,形成权可以包括以下几种: (一)形成权使法律关系发生效力权威,承认无权代理;(二)改变法律关系效力的设立权,如债权选择权;权、抵销权和终止权。就债务抵销而言,其性质是一种形成权。形成权赋予权利人以自己的单方面行为可以行使的权力,无需对方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只要抵销权人表达抵销意向并告知对方,就可以产生抵销范围内消除对方债权的效果。原则上,享有抵销权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债权人主张抵销,无需人民法院干预,

当然,当债务人的还款行为本身已经超过本金和合法权益时,贷款债务被消除,没有申请抵债的余地,债务人需要重新提起诉讼以追回不义丰富。

(二)符合债务人付款行为的初衷

在借款关系中,债务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债务人偿还债权人的初衷是为了清偿债务,消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仅部分清偿债务而剩余部分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由于债务人此前履行偿付行为的目的仍为清偿债务,更符合债务人的认定。债务人支付的超额利息,作为债务人还款行为的组成部分。债务人还款行为的初衷。因此,在债务尚未完全清偿的情况下,

(三)遵守民法公平原则

对债务人超额支付的利息,根据债务人的意愿,不得直接抵销未偿还的本息,但要求债务人再次提起不当得利诉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民法通则》和《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 根据该条的规定,不当得利债务中,受益人返还所获得利息的标的物,受益人的收入为实物,原物及果实应退还。因此,如果借款人要求贷方返还超限利息,贷方只需将超限利息和相应的同期贷款利息返还给借款人即可。与不当得利债务的清偿范围相比,在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还拖欠本息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债务人未清偿剩余部分本息,并且不能用超额利息支付债务人。在抵销的情况下,仍需按约定的年利率计算利息。民间借贷的约定利率普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这是不争的事实。这样,民间借贷中债务人承担的利率与债权人归还的同类贷款利息之间的利息差额,仍需由债务人承担,这显然对借款人不公平,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在民间借贷诉讼中,将年利率36%以上的利息直接抵销为拖欠利息和本金,不仅符合当事人行为的初衷,也有利于保护借款人的实质性权益,体现民法公平原则。

(四)有利于减轻诉讼负担,降低诉讼成本,有效保护当事人利益

产生超额利息的原因是借款人与借款人就贷款利息达成的协议超过了受法律保护的利息上限,债务人支付的超额利息在双方之间形成了新的不当得利债务。借款人和贷款人。因此,从超额利息的处理方式来看,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直接予以抵销,而不是通知当事人分别起诉,既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又可以避免人为的债务人再次提起诉讼可能承担的物质费用。同时,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在一个案件中尽可能解决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相关纠纷,有利于实现案件的结案。在争执中,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够及时清偿。一方面可以及时实现各方利益,然后将获得的收益及时投入到新的生产经营中,提高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它可以避免纠纷。长期的优柔寡断和不确定性影响了生产经营各方的决心和信心,影响了正常的经济发展要求。

3、超限利息抵销原则

对于超限利息的抵销,仍需按抵销原则处理。

(一)多债并存时的还款顺序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了债务抵销制度的原则,但在多重债务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抵销对象却没有明确规定。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债务人对同一个债权人的多笔债务,有的已经到期,有的还没有到期;有些是安全的,有些不是没有兴趣的。当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如何认定应偿债务人将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对同一债权人的同类债务,应当优先清偿到期的债务;担保金额相同的,优先抵销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债务到期顺序抵销;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清偿债务或者清偿清偿顺序的,到期时间相同。”

上述规定对民间借贷纠纷中超额利息的抵销具有适用价值: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清偿债务或清偿抵销顺序的,按照抵偿顺序进行。对协议;二是协商不成的,优先考虑。抵消已经到期的债务;三是多笔债务全部到期的,优先对债权人无担保或担保金额最低的债务进行抵销;; 五、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予以抵消;第六,如果到期时间相同,债务按比例抵销。

(2)本息并存的还款顺序

各国民法规定2017银行贷款利息是多少,债务人原则上可以自由指定任何债务抵销,但有一个限制,即债务人提出的付款应先抵销,再抵利息,再抵本金。例如,《日本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应就一项或多项债务在原债务外支付利息和费用,清算人执行的支付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时,应予以抵销。费用、利息、费用顺序。原件。意大利民法典规定:“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不得将货款冲抵成本,但应冲抵费用或利息。当本息还清时,

我国司法实践采用的原则与国际惯例相同,即约定优先,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债权实现成本的先后顺序支付,利息和主要债务。《合同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债务人除支付主债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一)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二)利息;(三)主要债务。

? 法律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九十二条 无故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所得不正当利益退还给损失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而获取不正当利益2017银行贷款利息是多少,受损失人有权要求返还不正当利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九十九条 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当事人之间相互负有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和质量相同的,任何一方的债务可以与另一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不得抵销。除了针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131.退还的不正当利益包括原物和原物所产生的果实。因不当得利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后收取。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的24%。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的利率超过36%的年利率,超出部分的利息协议无效。借款人要求贷款人退还超过年利率36%的已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4月24日)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除支付主要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予以抵销:

(一)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二)利息;

(3)主要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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