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02 06:00: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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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还有贷款过户,为结婚给女友按揭买车,分手后咋办?法院:车款具有彩礼性质

唐小明(化名)家住贵州省凯里市,若干年前与贵州省贵定县人陈梅(化名)结识,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唐小明通过按揭方式为陈梅购买了一辆轿车,登记在陈梅名下。后陈梅移情别恋,导致二人感情破裂,两人约定将车过户给唐小明,由唐小明按时偿还按揭尾款。

两人分手后,唐小明将陈梅诉至法院,请求陈梅赔偿相应损失。近日,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

“为爱购车”,结果分手

唐小明称,自己和陈梅相识后同居,期间陈梅向自己提出想要一辆车,于是唐小明便通过按揭方式为陈梅购买了荣威牌轿车一辆,登记在陈梅名下。

其中车辆总价63800元,首付款13000元,保险4500元,由唐小明通过陈梅的银行卡偿还贷款,每月还款1830元。截至2021年9月12日,已偿还11个月贷款共20130元。

△图源网络 图文无关

据其称,2020年12月,因陈梅移情别恋,双方感情破裂。2021年2月3日,双方签订《协议》,确认了唐小明为陈梅购车、还贷的事实。

同年7月22日,双方因车辆归属问题在麻江县杏山派出所签订《协议书》,约定由陈梅将车辆过户给唐小明,过户后按揭尾款由唐小明偿还,车辆在按揭还款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唐小明负责。

协议签订后,陈梅未将车辆过户给唐小明,仍继续占有使用车辆。唐小明认为,双方已分手,自己有权请求陈梅赔偿相应损失,故诉至法院。

对此,陈梅辩称,车辆是双方为了生活方便共同出资购买,实际上是唐小明长期使用,且自己已经支付了首付款10000元。且唐小明偿还的11个月贷款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开支。

另外,陈梅认为双方是因为性格不合、且唐小明对自己有家暴行为才选择分手。双方多次确认由唐小明偿还完车贷后,再将车辆过户到唐小明名下。因为唐小明不按时偿还产生纠纷,2021年9月14日陈梅将车辆拖走,经派出所处理,陈梅明确表示如唐小明一周内不偿还贷款和缴纳保险,则自己有权处置该车,用于偿还剩余按揭贷款。现案涉车辆已被陈梅处置,卖车款42000元,并已偿还剩余贷款。

陈梅认为,唐小明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法院判决:车辆具备彩礼性质,数额较大

经法院审理认定,唐小明和陈梅通过社交平台认识后不久,开始同居生活。期间,为了结婚的意愿,陈梅提出购买车辆。

2020年9月8日,陈梅与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抵押贷款合同》,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荣威牌小型轿车一辆,该车登记在被告陈梅名下。唐小明用信用卡方式支付首付款9050元,另支付保险费4500元。

之后,唐小明通过陈梅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卡陆续偿还按揭车款,截至2021年9月13日,共计已偿还20043.1元。车辆交付后,由双方共同使用。

2021年2月3日,双方达成协议约定陈梅放弃该车所有权,待唐小明付完按揭车款后,陈梅配合过户至唐小明名下。

2021年7月,双方因矛盾分手,同年7月22日双方在麻江县杏山派出所签订协议,约定将该车过户给唐小明,由唐小明按时偿还按揭尾款。

2021年10月9日,陈梅将该车出售,并将该车剩余按揭尾款全部还清。唐小明认为双方系基于结婚的意愿,自己才出资购买车辆并登记在陈梅名下,现双方已分手,原告有权请求被告赔偿相应损失,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涉案车辆系唐小明、陈梅在恋爱同居期间,基于缔结婚姻为目的而购买,车辆登记在陈梅名下,唐小明已支付部分首付款、保险费及部分按揭贷款共计33593.1元,数额较大,该款项具备彩礼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规定,现双方未能缔结婚姻,且车辆陈梅已处置并还清剩余按揭尾款,无法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继续履行,故陈梅应当返还唐小明已支付的款项。

根据双方共同生活和涉案车辆由双方共同使用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由陈梅酌情返还唐小明已支付款项的50%即16796.55元较为适宜。

最终,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判决,限陈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唐小明购车首付款、保险费、按揭贷款等共计16796.55元;驳回原告叶朝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潇湘晨报记者任弯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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