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01 22:55: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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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在受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一些事项

投资人在受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一些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在开展经济活动过程中具有股东以认缴出资为限的责任、公司的破产保护制度、公司的自治程度高,股东关系密切。在实践中,很多投资者也倾向于通过股权投资赚取收益。考虑到设立公司的繁琐过程,很多投资者会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股权投资。

笔者在回答近期股权转让纠纷咨询的过程中发现,不少投资者在对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时存在各种疏忽,甚至在听取了转让方的说法后盲目投资。后来我后悔了。本文与大家分享一些投资者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一、投资者在接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前的注意事项

1、投资者应取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转让方股权转让的股东大会决议

案例一:陈锡辉诉福清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及申请变更公司登记[案号:(2016)民01民终1607号]

周长安、于建生、鸿祥公司为福清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2013年3月6日,周长安向陈希辉出具《股权转让确认函》,同意周长安持股1%华泰公司。股权及相关权益以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锡辉。随后,陈锡辉将华泰公司告上法院,确认其股东资格并变更公司登记。法院认为:周长安未经其他股东鸿祥公司、余建生同意将华泰公司股权转让给陈锡辉,周长安持有的华泰公司16%股权已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个例子。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股东应当将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投资者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应先取得目标公司现行有效的章程(可要求转让方提供或委托律师向目标公司注册的工商局取得)公司),并查看目标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如与《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不同规定的,应要求转让方取得相应的股东大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文件。股东不反对转让方按照公司章程对外转让股权,否则投资者可能无法确认。股东资格、工商登记、

2、投资者应取得标的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案例二:中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16年第5号》

原告中景公司和被告电力公司是标的公司新能源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38.2%和61.8%的股份。2012年7月3日,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与电力公司通过产权交易所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获得电力公司持有的标的公司61.8%的股权. 原告中景公司向法院提起优先购买权诉讼。法院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法定权利。原告中景公司,对被告电力公司和中国水利电资有限责任公司转让的标的公司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原告中井公司在判决中生效。自签署之日起20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视为放弃;原告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内容和条件与被告与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相同。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其他股东对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投资者在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应要求转让方出具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或承诺。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购买权,投资者最终将无法实际获得受让股权。

3、投资者应调查目标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投资者应调查目标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必要时可委托律师进行尽职调查,以合理评估转让股权风险和股权转让价格。进行股权投资的投资者往往更看好标的公司的企业价值和发展潜力,希望通过股权投资从标的公司获得红利。因此,在转让股权前,投资者应调查分析条件,评估股权投资的风险和收益。如果投资者难以获取目标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信息,或者目标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状况复杂,

4、投资者应与转让方签订书面股权转让协议

实践中,仅凭口头协议进行股权转让的案例不在少数。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或转让完成后,当双方发生争议或一方违约时,没有可以依据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是解决投资者与转让方纠纷的依据,书面协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实践中,存在投资方与转让方在协商股权转让过程中签订多项协议的情况。例如,有的专门用于工商变更登记,有的用于变更或补充以前的协议公司转让应该注意什么,但往往被忽视。协议的效力是有区别的,甚至协议也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多个协议对同一事项作出不同或相互矛盾的规定,此时选择适用不同的规定,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产生不同的影响,甚至可能产生重大差异。

2、投资者在起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注意的事项

1、股权转让协议的转让主体应为股东而非目标公司

笔者遇到过不止一次股权转让纠纷咨询,投资者出示的是与目标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而非与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这种情况往往是因为转让方是大股东或者公司的公章在其控制之下。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可能因标的不合格而无效。

因此,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股权及其附属权利的所有权属于股东,而非公司。公司本身不持有自己的股权(特殊情况除外),股权转让方也应为公司股东。不是公司本身。

2、投资者应核实转让方拟转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共有、委托持有、质押等权利缺陷,并要求转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作出承诺。

转让方拟转让的股份为转让方共有或代为持有的,其他共有人或实际投资人事后可能会主张转让方无权处分,转让无效,将提起诉讼对投资者,甚至导致投资者未能实际获得股份。让股权。如果转让方拟转让的股权被质押,股权转让后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可能被法院冻结,导致投资者转让的股权流通受限,甚至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清偿质权人的债权,投资者将遭受重大损失。

因此,投资者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应核实转让方持有的股权是否存在缺陷。投资者难以核实的,应在转让协议中要求转让方承诺拟转让的股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并规定严格的违约责任,以便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完成后,一旦投资者发现股权要转让。股权存在瑕疵的,一旦发生损失,出让人可以立即按照合同约定追偿,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转让方应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必要的承诺条款

实践中,由于转让方、其他股东或目标公司的不配合,投资者难以对拟转让股权及目标公司进行调查公司转让应该注意什么,甚至转让方与目标公司仅披露了一些不利的情况。对投资者的债务等信息,并出具证明。虚假陈述或证明材料,投资者应要求转让方在协议中承担以下事项: (一)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二)拟转让的股权不存在权利缺陷;(三)标的公司以前没有重大违法行为;(4) 除已披露的债务外,目标公司不存在其他隐匿债务或可预见债务;(五)被标的公司披露的债务除外;除已披露的内容外,目标公司不存在其他未决或可预见的未来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如因内容对投资人造成损害的,转让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当投资方不能完全了解拟转让股权及目标公司的实际情况时,此类底线承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目标公司不存在其他未决或可预见的未来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如因内容对投资人造成损害的,转让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当投资方不能完全了解拟转让股权及目标公司的实际情况时,此类底线承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目标公司不存在其他未决或可预见的未来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如因内容对投资人造成损害的,转让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当投资方不能完全了解拟转让股权及目标公司的实际情况时,此类底线承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此外,一些特殊企业或行业的股权转让,也可能涉及到主管部门的审批,如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或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条件和审批程序,并事先与转让方约定审批义务的履行情况以及审批不通过时如何分担责任。

最后需要提醒投资者,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必须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将转让的股权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如果投资者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转让费后,未要求转让方和目标公司将转让的股权登记在自己的名下,转让方可能会利用机会和漏洞出售一、二或二股或投资公司。股权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质押,根据商业面貌的原则,公司股东通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公示,产生公信力,法律保护由此产生的信托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因此,受让方可能无法实际取得所转让股权,或遭遇诉讼,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由于投资者与转让方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错配,事先的尽职调查和详细的股权转让协议非常重要。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尽职调查、起草协议、参与谈判等,在很大程度上是可能的。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否则投资者可能因盲目投资转让股权而成为“接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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