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31 16:08:5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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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我国“营改增”效应的理论与实证分析

第四章我国“营改增”效应的理论与实证分析

第四章“营改增”对我国文化产业影响的理论与实证分析

“营改增”的目的是扩大增值税的覆盖面,更好地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作用,减少双重征税问题,避免双重征税。流转税对经济的扭曲效应。但是,目前“营改增”的试点产业大多与文化产业的发展有一定的联系。“营改增”中部分现代服务业的文化创意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与文化产业直接相关,而研发技术服务和信息技术服务也多与文化产业相关。到文化产业。作为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是中国的典型代表,其发展也离不开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等相关服务业的支撑。作为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之一,“营改增”通过为企业营造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在税收政策体系中鼓励文化产业快速蓬勃发展。

4.1 当前“B2T转增值税”政策的亮点

4.1.1 试点地区和行业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此后,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了“营改增”试点。从上海的试点结果来看,该系统运行平稳,效果显着。因此,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等8个省市。此后,国务院特别决定于2013年8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营改增”。“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等8个省市。此后,国务院特别决定于2013年8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营改增”。

在试点地区逐步扩大的同时,试点产业也在适度扩大。一些现代服务业的范围也由最初的“1+6”转变为“1+7”,其中“1”指交通运输业(最初不包括铁路运输),“7”指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包括研发与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签证咨询服务,广播电影服务(广播电影电视服务是后来实施的“7”)。而上述行业仅仅是个开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也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行业。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明确表示,到“十二五”末,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也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行业。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明确表示,到“十二五”末,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也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行业。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明确表示,到“十二五”末,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电信业也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行业。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明确表示,到“十二五”末,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电信业也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行业。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明确表示,到“十二五”末,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

4.1.2 税收安排

(1) 税率以现行增值税税率为基础,新增6%和11%两个税率。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税率为17%;提供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电信业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2)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计税方法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3)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销售量以500万辆为分界点。年应税增值税销售额500万以上的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销售额500万以下的企业可选择为一般纳税人。人们仍然是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由原营业税的5%降至增值税简易征收率的3%。

4.2“营改增”降低文化产业税负

营业税是对营业收入全额征税,在后续环节不允许扣除,必然会导致双重征税问题。这种税制的副作用在引入时并不明显。这要归功于传统的服务业。比较简单,流通环节不多,不会造成严重的双重征税矛盾。即使很严重,税法也可以允许部分差价来解决这个问题。文化产业作为新兴现代服务业的典型代表,通常具有业务复杂、多元化、产业链长的特点。全额征税将导致双重征税的严重矛盾。上面已经更详细地讨论了这个问题。

由于增值税的税收中性原则,“营改增”可以消除双重征税,减少大多数现代服务业的税负。潘文轩(2012)认为,“营改增”的实施可以使整个文化产业的税收负担降低3.62个百分点。因为试点文化企业的增值税税率分别低于现行增值税税率的13%和17%。6%的试点税率与此前5%的营业税税率相比并没有高出多少,而且由于一般文化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一般文化企业的税负会有所减轻;对小型文化企业直接适用3%征收率,

由于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其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完全不同,因此对其税负变化的具体分析也相应分为两类。:

4.2.1 一般文化企业税负变化的理论分析

“营改增”对文化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的影响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个效果是进项税可以抵扣,从而消除双重征税问题。由此带来的直接减税效应称为“进项扣除的减税效应”;第二个效应是适用税率变化引起的税负变化效应,因为文化产业“增值税法案”之后的税率是6%,而文化产业之前的营业税税率是5%,因为增值税税率高于以前的营业税税率,税率会产生直接的增税效应,我们称之为“税率变化的增税效应”。理论上,文化企业税负变化可能有三种结果。基于以上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积极效应,可见,文化企业税负的变化取决于“投入扣除的减税效应”和“税率变化的增税效应”的比较。在这里,我们对税负变化进行了纯粹的理论扣除。

假设文化企业(一般纳税人)A在“B2T转增值税”之前只缴纳了营业税。,即只征收增值税,属于附加价格税。首先,仅考虑税率的变化,如果A提供劳务所得为R,则A在“营业税改征”前缴纳的营业税为Tb=0.05R;A在“营改增”后缴纳的增值税为Ta=R/(1+0.06)×0.06≈0.057R,通过比较可以看出“税改增税效应”税率变化”带来了税负增加0.007R(等于0.057R-0.05R),税负增加14%,其计算公式为=(Ta-Tb)/Tb ,即(0.057R-0.05R)/0.05R=0.14。经过初步计算,可以得出,文化企业“营业税改征”后只考虑税率的变化。,则文化企业税负增加,税负增加14%。

接下来我们在上一篇文章的基础上介绍“投入扣除的减税效果”,假设文化企业生产的增值率为V,成本为C,即C×(1+V) =R。A文化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仍为Tb=0.05R,也相当于Tb=0.05×C×(1+V)=0.05C+0.05CV;变为Ta=0.06CV,计算公式为: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作为一种理想的扣除,假设只有一个增值税税率为6%(销项税率和进项税率均为6%),在取得成本时缴纳的进项税可以扣除, 所以 Ta=0.06C×(1 +V)-0.06×C=0.06CV。

据此可以得出,文化企业A在“B2T转增值税”前缴纳的营业税为Tb=0.05 C+0.05CV,文化企业A在“变更”后缴纳的增值税从营业税到增值税”是Ta=0.06CV,所以文化企业A在“税率”的“增税效应”的共同作用下带来的税负增加(减少)变化”,“投入扣除的减税效果”为Ta-Tb=0.06CV-0.05C-0.05CV=0.01CV-0.05C,则A文化企业税负增加(减少)=(Ta -Tb)/Tb,即(Ta-Tb)/Tb=(0.01CV-0.05C)/(0.05C+0.05CV)=[0.01C×(V-5)]/0.05C×(1+五)。

根据(Ta-Tb)/Tb=[0.01C×(V-5)]/0.05C×(1+V)可知,当V=5时,(Ta-Tb)/Tb=0;当税率为5时,“营改增”对文化企业A的税负没有影响,所以“营改增”影响的临界点是文化企业A的税负为文化企业A的生产增加值率为5时。

当 V

当V>5时,(Ta-Tb)/Tb>0,即当A文化企业的生产增值税率大于5时,“营业税改增值税”增加了企业的税负。一家文化企业。

从下表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到。至此,不难发现,在完全理想化的环境下,“营改增”对减轻文化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产生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当然,现实与上述假设并不完全相同。由于文化企业适用的增值税销项税率为6%,高于“增值税”之前适用的5%的营业税税率,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增加; 此外,文化企业从其他工商企业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进项税税率可能为17%、13%、11%等,这将影响企业的进项扣除,而假设为6%的进项。以上。税率,这将增加进项税,即减轻企业的税负;另外,由于我国现行增值税不包括所有行业和单位,文化企业采购成本不能完全抵扣,而文化企业固定成本相对较少,且大部分是无形资源,如人工成本、知识成本、技术成本、资金成本等。这些外包成本不计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减少进项税,即增加企业税负。此外,由于文化企业也可以利用差额征收营业税,这些都起到了“营改增”的效果。

综上所述,文化企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6%,与此前5%的营业税税率相比并没有高多少。而且由于文化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一般文化企业的税率不会高多少。税负会减轻,当然个别文化企业的税负可能会因为可抵扣的进项税太少而增加。

4.2.2 小型文化企业税负变化的理论分析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规定,纳税人年应税(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积极效应,会计制度不健全的,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 采用 3% 税率的简单税收计算方法。

小型文化企业简单征收的增值税计税依据与营业税计税依据类似,均为含增值税的价格。因此,降低了“营改增”后文化小企业适用的税率(此前已征收营业税)。目前的税率为5%),这意味着从事文化产业的小企业的整体税负应该比以前低。

假设文化企业(小规模纳税人)A提供劳务收入为R,则A在“营业税改征”前缴纳的营业税为Tb=0.05R;“营改增”后A所缴纳的增值税为Ta=R/(1+0.03)×0.03≈0.0291R。对比可以看出,“营改增”为A企业减税0.0209R,减税率为58.25%。计算公式=(0.0209R)/(0.05R)=58.25%。

不难看出,“营改增”明显减轻了小型文化企业的税收负担。在我国目前的文化产业发展格局中,中小文化企业在文化产业中占据绝对多数。据统计,小规模文化企业在整个文化产业中所占的比例约为70%,这使得减税对整个文化产业的影响。在行业中更为明显。

4.2.3 文化产业税负变化的实证分析

为更准确、更具体地衡量“营改增”后文化产业税负的变化,本文选取部分文化产业上市公司进行具体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进步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中涌现出一批具有代表性的文化企业。它们已成为文化企业发展的标杆,它们的发展也深刻影响着整个文化。行业格局和趋势。

在数据采集中,本文使用“Flush”软件选择“Media”部分,统计了37家公司,但有19家样本公司可供选择。这是因为去年软件板块有3家公司借壳上市,没有实际研究意义;其他7家文化产品生产企业,如出版公司或文化地产公司,已缴纳上述定义的增值税。2010中的外围层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还有8家公司的业务显然与文化产业没有密切关系,比如互联网技术,它只是通过文化来表达,本质上是一家科技公司,可能是软件。由于统计差异,

文化产业的发展离不开行业龙头企业的引导。入选样本的19家文化企业代表了文化产业发展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是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这19家公司是文化产业发展的领头羊,也是上市公司。因为他们的数据具有行业代表性,比较真实,比较容易收集,对他们的研究很有意义。“B2T转增值税”后这些企业的税负变化具有典型性,同时也能体现政策的意义。上表是根据各公司公布的2012年和2013年年度审计报告,对相关税费和营业收入进行了梳理。其中,营业税直接取自“营业税及附加”中的“营业税”。流转税总额倒推计算,即“营业税及附加”中的“教育费附加”除以“教育费附加”。,因为我国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转税(即营业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之和)为计算依据征收的附加费,文化企业不参与缴纳消费税,所以倒数计算。它是销售税和增值税的总和。例外的是,广电传媒(湖南)和个体企业的流转税总额从城建税中计算。营业收入来源于公司年报中的“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上表计算的税负比例为流转税总额除以营业收入。这是因为“营改增”对企业的营业税和增值税都有影响。两者选其一是不合理的,应该同时考虑两者的变化,直接选择流转税总额,营业税和增值税都兼顾。对应选择的营业收入不应是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而应是两者之和。在经济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和行业政策平稳的情况下,大部分企业的经营状况应该是稳定的,

从“营业税”一栏数据的变化可以得出,除广电传媒(湖南)、天舟文化(湖南)、中南出版传媒(湖南)、广电传媒(陕西)与北方联合出版传媒(辽宁)相比,大部分企业的营业税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也说明这些文化企业受到了“营改增”的影响。广电传媒(湖南)、天舟文化(湖南)、中南出版传媒(湖南)、广电传媒(陕西)、北方联合出版传媒(辽宁)分别在湖南、陕西、辽宁注册,这三个省份从2013年8月1日才开始“营改增”,所以他们的销售税只在 2013 年有所下降,变化并不显着。从营业税的变化也可以发现,由于对个体企业实行“营改增”,营业税不降反升,如广东广告(广东)、中视传媒(上海)2012年。“营改增”的实施影响了文化企业的经营和纳税。

结合“流转税总额”栏目中的数据,在营业税下降的年度,流转税总额没有明显变化或增加的企业有15家。税制结构,减少了缴纳的营业税,但同时增加了增值税。“营改增”对文化企业的税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虽然企业被纳入试点的时间并不完全相同,但也可以分析其税负的变化。一是对比2012年和2013年不难发现,除新华传媒(上海)和天舟文化(湖南)外,其余17家文化企业营业收入中流转税占比有所下降;2011年和2012年仅有10家企业减少流转税负,原因是这10家文化企业注册地不同。在北京、上海、浙江、广东,这些地区在2012年都享受到了“增值税”的优惠。当然,当年也有部分企业受到了“营改增”的影响,但是他们的税收负担增加了。例如,在 2012 年,

2012年和2013年,新华传媒(上海)和天舟文化(湖南)遭受宏观经济环境不利以及新媒体新技术对传统媒体的持续冲击,导致企业业绩不理想。与2011年相比出现了大幅下滑,但由于公司整体业绩不理想,且业务多为传统业务,“B2V转增值税”对新华传媒(上海)和天洲的影响文化(湖南)相对同时,这两家企业的发展主要以人力投入为主,可抵扣的进项税相对较少,导致企业流转税负增加。中视传媒(上海)和奥飞动漫(广东)2012年主要是由于公司当年业绩平均,公司主要以技术和资金投入为主。抵扣进项税额过少,使企业本年度税负增加,而下年度企业税负仅小幅下降,仍远高于上年。

另外,从企业的业务出发,可以清楚地看到,直接涉及“营改增”的广播影视服务和文化创意服务(这里的企业主要是广告服务)税”直接(或主要)从事这些业务。企业的影响更为明显。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明显减轻。它们是文化产业的主要组成部分,占统计总数的一半以上,体现了“营改增”的引导作用。

毋庸置疑,由于公司年报数据与实际经营情况不完全相同,实际情况与计算结果可能存在一定差异,但总体情况应如上表所反映。虽然“营改增”对个体文化企业税负的影响有所增加,但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营改增”减轻了税负的文化企业。

同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规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以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500万元为标准,高于原来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纳税人标准,在文化产业中占绝对多数的中小文化企业可以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试点34525人,其中小规模纳税人25586人,占总数的74.1%,实际税负下降约40%。

因此,从总体上看,“营改增”对文化企业的税收净效应是减税而非增税。据统计,上海2012年“营改增”试点文化企业中,有近70%的企业实现了税负降低,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本文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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