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31 00:48:5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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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工程某宾馆翻建工程项目邀请招标公司连带赔偿5万元

涉密工程某宾馆翻建工程项目邀请招标公司连带赔偿5万元

38 案例分析 涉密建设项目不得招标 文件/国网宁夏电力公司白如银国网物资有限公司杨洋案例介绍 2011年5月30日,招标公司接受某机构委托,为酒店装修项目进行保密项目 招标。招标公司出具的《照明设备采购安装招标文件》规定,逾期或不符合规定的招标文件不予受理;投标人必须具有与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投标设备相同或相近的设计、制造和投标设备资质。并具有与本项目类似的设备生产和销售业绩。招标人邀请照明公司、照明公司、安装公司3家投标人参加投标,3家公司均提交了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因安装公司招标文件中的文件不合格,未通过初审,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3人,该项目被否决。在第二次招标中,仍邀请上述三家公司投标。2013年10月21日投标截止时,照明公司未按时提交投标文件,实际投标人不足3人。招标人决定改用竞争性谈判进行采购。招标人再次邀请三家公司参加竞争性谈判,三家公司均提交了回应文件。竞争性谈判程序结束后,竞争性谈判小组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技术要求、质量与服务同等、报价最低的原则”,推荐照明企业为第一交易供应商。

2013年11月8日,招标公司向照明公司发出《签约通知书》。照明公司认为,照明公司规模太小,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二次招标故意迟到,与招标公司有勾结嫌疑;涉案照明公司中标无效,招标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法院认为: (一)照明企业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照明公司主张该照明公司参加第二次招标和竞争性谈判被选中,无权投标,不符合投标条件。招标公司同意照明公司参加第二次招标及竞争性谈判,并认定照明公司存在交易供应商、招标公司与照明公司之间的串通关系。两名被告均予以否认。法院注意到,照明公司声称照明公司的两次报价存在显着差异,并对照明公司的资质和经营能力提出质疑,认为其无权投标,但未向其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给我看。照明公司在第二次投标中迟到了,但没有证据表明照明公司是故意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迟交投标文件会影响投标权。所以,照明公司称照明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投标公司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招标公司受某机构委托,作为所涉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采购工作。本案证据表明,招标公司在两次投标、一次竞争性谈判、确定交易单位等程序中均遵循了招标人的意见。

至于照明公司提出改变招标方式的提议,不是招标公司的行为,而且由于涉及的项目属于分类项目,因此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改变招标方式需要履行的相关的强制性要求。此外,照明公司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照明公司与招标公司存在勾结。因此,照明公司声称招标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法院裁定驳回照明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案例分析 1、涉密项目是可以免于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强制招标项目客观上不可能或者不适合招标。第十二条对此规定作了例外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有利用扶贫资金实施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合招标。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增加了5种不得招标的情形,即: (一)需要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可以依法自行建造、生产或者提供的;(三)中标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可以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项目、货物或服务,否则会影响建设或功能配套要求的;(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否则会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否则会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考虑到相关信息无法公开,招标的公开要求与保密规定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矛盾,一般不适合招标。部分项目虽然可以招标,但不宜扩大投标人范围,可以招标,因为本案涉及的项目属于涉密项目,所以只有三个单位符合保密要求请投标。2、投标结束时投标人不足3人的,不开标可以不用招标的项目,是否重新投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决定。无论是强制招标项目还是非强制招标项目,只要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的采购,应当有三名以上的投标人可以开标,以保证招标活动的竞争力。投标人不足三人的,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实践中,当投标人不足3人时,招标人开标导致缺乏竞争力,或者在披露了投标人的投标信息后重新投标,都会影响投标的公平性。为解决这些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强调“ 重新投标”,即“投标人不足3人的,不得开标。开标;招标人应重新招标”,以免在重新招标前泄露投标人的投标信息,使其在后续招标中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其中,投标人不足3人的,“不开标”适用于所有招标项目,“重标”仅适用于强制招标项目。

非强制招标项目,不得自行招标。招标失败后,可重新招标或自行决定其他采购方式。就本案而言,由于涉案项目属于保密项目,无需招标。因此,二次投标失败后,项目建设单位直接通过竞争性谈判决定采购,不违法。3、评标委员会在驳回不合格的标书后,可能会因有效标书少于3个而拒绝所有标书,使标书明显缺乏竞争性。在实践中,在评标工作中,部分标的被评标否决后,将只剩下1个或2个合格标的。此时,继续评标还是终止评标,需要评标委员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对此进行了补充:“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合格投标予以驳回,如果投标人少于三个有效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拒绝所有投标。如果投标人少于三个或全部投标被拒绝,招标人应当分析投标失败的原因和采取相应措施,依法重新招标。“使招标明显缺乏竞争性”的标准需要根据不同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原因确定,一般是指投标人数量过少可以不用招标的项目,未达到预期。竞争力。如果存在串通的可能、价差过大或异常高低、技术反应太差的情况,如果继续对中标人进行评标推荐,可能与合格标的存在较大差距。达到预期的采购目标,导致最终的采购结果不理想,此时允许拒绝所有投标,有利于保护招标人的权益。

因此,评标委员会在否决部分标书后,当只剩下1-2个合格投标人时,评标委员会判断其是否具有一定的竞争力,是否符合招标要求,决定是否全部否决。出价。全部投标被否决后,属于强制招标项目的,应当依法重新投标,或者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后采用其他采购方式;但对于非强制招标项目,招标人有权直接决定重新招标或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案例启示 1. 属于强制招标范围,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项目,等,不适合投标。报项目审批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后,无需进行招标投标。2、强制招标项目因投标人不足3人或全部投标被否决而导致招标失败后,应依法重新招标。招标方式不适合招标项目,应当取消招标活动而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须经立项。. 审批部门经审查批准后终止招标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重新确定的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如果是非强制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重新招标,也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他采购方式。(主编: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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