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28 03:07:3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不良资产一波三折被诈骗重罪提起公诉二审仍判无罪为何如此艰难?

不良资产一波三折被诈骗重罪提起公诉二审仍判无罪为何如此艰难?

一次不良资产转移导致10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律师入狱。犯罪在哪里?

一个曲折的案件,从诈骗重罪起诉到宣判无罪,再到公诉人抗诉二审仍无罪,历时五六年。为什么无罪释放这么难?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的刑事裁定书,2016年1月22日,公安部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举报国资委信息中心和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以下简称长城霍班)。)将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转交内蒙古公安局进行初步调查。

2016年3月,内蒙古公安部门对长城湖班总经理等5名员工涉嫌“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员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 . 2016年8月,处理相关诉求的律师王敏因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证明文件被采取强制措施。2017年6月,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员工陈金树等4人因涉嫌“人员玩忽职守罪”被拘留。国有企业”。

检察院提起公诉,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后,王敏以诈骗罪被起诉,其他多人以国有公司玩忽职守罪被起诉。三年后的2019年3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令人意外的是,2020年5月20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无罪判决。随后,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对无罪判决结果提出抗议,直到一年后的2021年6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才提出支持抗议的建议。此后,该案进入二审程序。

长城湖畔5人中,周欣、韩福庭于2018年6月因国有企业、企业、事业单位玩忽职守,经多次退回补充调查,于2018年6月被起诉。后来又加上了郭志军和谭旭辉。2021年7月23日,该案终于公开开庭审理。

近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当事人处获悉,2021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刑事裁定书,正式宣布原审被告人王敏犯罪。原审被告人陈金树诈骗罪。、袁连彪、高安、王琨均犯有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员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全部“无罪”。在另一起相关案件中,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多名员工涉嫌在国有企业、企事业单位玩忽职守。他们也在2021年底收到通知,检方决定不起诉。

至此,备受业界关注的第一起不良资产处置领域重大刑事案件终于尘埃落定,本报对此进行了近两年的追踪。相关人员也高兴地说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罪,“我终于可以站起来做人了。”

然而,这是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堪称“教科书式”的经典案例,也暴露出处置中的监管、不良资产估值问题等问题。不良资产本身存在缺陷。如果轻易被定罪,会不会影响行业发展?时隔五六年,这10人终于被无罪释放了,应该反思一下公权行使的边界,内蒙古三级法院的守法更让人佩服。

01

旧账户纠纷

事情的起因是一个已有20多年历史的旧帐户。

2000年12月,华夏地产向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北京海淀支行贷款2950万元。银行在未按时还款后提起诉讼。

2002年8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借款作出(2002)一中民初字第4966号民事判决,责令华夏物业银行偿还上述借款本息。

2003年6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作出(2003)一中执字第331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执行上述民事判决。

根据国务院关于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上述贷款债权于2004年6月28日由建行剥离至中国信达北京办事处,并于11月由信达北京办事处转至中国东方北京。 2004 年 2 月 29 日办公。在此期间,2009年9月14日,因被执行人、保证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终止执行程序。

2011年6月5日,上述债权由中国东方北京办事处转至中信资产公司,2011年7月5日,中信资产公司将其转至中国长城呼和浩特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河办) .

长城湖办在获得华夏物业银行的债权后,成立了项目组,由项目经理周欣和高级经理韩福亭组成。2012年6月15日,长城湖办与首创律师事务所签订《一般风险代理协议》,王敏律师团队负责索赔的追讨。

2013年2月4日,长城湖办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增加华夏财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金茂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

同年7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3)易中执易字第820号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820裁定书),裁定:一、金茂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被添加为被执行人;华夏物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发起人金茂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5102.54万元的不动产虚假出资,并在其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检方称:凌云律师于2013年3月13日向王敏提交了一份陈述,与上述内容一致。王敏没有将声明转发给长城虎办;庭审发现,王敏团队成员彭丽萍律师已于2013年3月12日将上述情况告知长城虎办。

在此期间,王民于2013年4月8日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了北京融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道公司)。2013年11月18日,长城虎办在天津金融挂牌上市。资产交易有限公司转让上述债权。由王民实际控制的荣道公司以195万元的收购价购买了该债权。

2014年4月,融道公司以债权人的名义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信息中心和商务部电子商务中心,北京,并要求其对大股东金茂国际公司虚假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02

债务人股东的替代性阻力

此后,国资委信息中心和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先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债权转让协议无效。长城湖办、融道公司,但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作出不当判决,有利于国资委信息中心和电子商务中心的裁决。

这原本是商业纠纷,后来逐渐演变成刑事案件。

2015年12月,国资委信息中心、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以长城虎办涉嫌“低价出售国有资产”为由向公安部举报为了个人利益和欺诈”。2016年1月22日,公安部将举报长城湖畔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转交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进行初步调查。

2016年2月14日,内蒙古公安部门对长城湖班展开初步调查。同年3月25日,公安部门对长城湖办5名工作人员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玩忽职守提起公诉。2016年4月14日至27日,长城湖畔景与王敏协调,2016年5月13日,将转让款195万元归还王敏,王敏归还购买的金融不良债权相关材料到霍长城。管理。2016年8月,侦查机关决定对王敏因涉嫌私刻公文印章立案。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与王民有关联的北京道和德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和公司)也购买了王民转让的不良债权。中信资产。

具体情况是,2007年12月19日,中信资产公司从东方资产北京办事处收到了一批银行的不良资产授信包。2008年4月3日,中信资产公司与东方资产北京办事处同意在北京共同设立中信资产公司子公司北京中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方资产北京办事处名称。诉讼追偿。2007年12月12日至2011年6月7日,北京凯信律师事务所与中信资产公司就相关债权签订了《专项法律事务顾问合同》等协议。作为北京凯信律师事务所委托的律师,王敏为北京民元大厦的债权实现提供了法律服务,

2009年9月1日,中结算信息公司起诉股东东能集团,要求共同偿还北京综合投资公司的债务,偿还本息合计超过6680万元。2010年3月,京能集团与华夏搬迁信贷公司债权负责人陈金树、袁连彪、王民协商,以租金还债的方式解决北京综合投资公司的债务问题,但被拒绝由中国搬迁信贷公司提供。之后,

北京道和德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4日由王敏作为股东在北京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

2010年6月7日、8月12日,王民以道和公司名义向中仁信公司提出收购民源大厦、清雅公司、祥达河公司、北方综合投资公司、华兴公司五项债务包的申请,提交相关材料。2010年7月22日,众安公司收到王敏提交的收购道河公司的意向书。陈金树、袁连彪根据意向书起草了《关于民源大厦等不良债权项目一揽子转让及处置方案的请示》。”,上报中信资产公司并获得批准。

2010年9月26日,天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虹公司)、北京汉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思公司)、道和公司向中信资产公司提出收购事项五个债务包。意向书和保证金的支付。

2010年9月27日,天虹公司与中信资产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2011年7月25日,天虹公司与道河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将授信包转让给道河公司;王敏为此次收购支付了1500万元。

道和公司在获得债务包后,于2011年12月29日与京能集团及下属电厂协商签订财务顾问协议;三个电厂支付了2520万元的服务顾问费。2012年1月21日,道和公司与北京综合投资公司签署《协议》,解除了以债权人名义偿还债务的义务。2015年11月26日,道和公司通过司法程序取得清雅公司房屋的产权证。其他三户的债权直到事发时才得以实现。

03

两名 AMC 人员正在接受调查

随着调查的深入,中信资产公司及其子公司中铸新的陈金树、袁连彪、高安、王坤也于2017年6月1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事拘留。至此,加上王敏和长城湖畔的5人,本案有10人被采取强制措施。

检方认为,王民实际控制的两家公司以195万元从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购买了1笔金融不良债权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罪,并从中信资产购买了10笔金融不良债权(资产包)。公司为1500万元。,并涉嫌隐瞒有关事实,构成诈骗罪。上述1件和10件索赔的评估价分别为2600万元和8139万元。扣除收购价款后,诈骗金额分别为2405万元和6639万元,合计9045万元。

对于两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员工,公诉人认为,由于其违反了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特别大。刑事责任。

最终,王敏与中信资产公司在同一案件中提起诉讼。2017年8月3日、2017年11月16日,公安机关移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呼和浩特市检察院起诉。在此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两次被退回侦查机构补充侦查。2018年1月12日,调查机关补充调查后重新报送。因案件难度和复杂性,检方三度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该案最终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至 20 日公开审理。

控方称,在长城湖办案中,王民向债权人长城湖办隐瞒了债务人华夏地产,大股东出资不实,其他股东可能承担连带责任,隐瞒了法院的820. 不执行裁定,导致债权人低价转让债权。

关于中信资产和中信资产的不良处置,还认为王敏义隐瞒了北京综合投资债权项目债务人母公司北京京能集团和泰康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 2010年5月26日达成合作设立保险基金。债权投资计划意向也未告知中信资产公司债务人东能集团向道和公司支付财务咨询费2520万元。二是隐瞒北京清亚公司债务项目债务人房屋被法院查封的事实。事实上,这两项债权是以低价转让的。

04

法院两次无罪释放

对于检方的指控,王敏及其辩护人认为,他们通过正常程序购买了涉案不良资产债权,并支付了对价。即使发生购买纠纷,也是民事法律关系,应由民法调整和规范,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中信资产公司四人的辩护意见认为,四人作为中信资产子公司中仁信公司的工作人员,首先实地考察了解情况,然后听取了意见。处置中信资产公司五项债权包时提出的意见。经行业委员会和公司主要领导同意,报批并最终出售不良资产授信方案。程序合法,符合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的有关规定;本次资产信贷包出售未造成公司实际亏损及国有资产亏损特大,有盈利。

受害单位长城湖办的意见是,公诉人对王敏诈骗的指控实际上并未给长城湖办造成任何损失。长城湖办在处置涉案不良资产债权时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了立项、拍卖等处置程序,工作人员没有渎职行为。同时,长城虎办也认为,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不合法,缺乏客观性和关联性,不能作为案件结案的证据。要求法庭作出公正的判决。

相反,受害单位中信资产公司的意见是,王敏作为中信资产公司涉案五户索赔的诉讼追偿代理人,故意隐瞒真相,最终获得索赔。低价,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惨重;中信资产公司负责处置涉案授信包的工作人员陈金树、袁连彪、高安、王琨在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因此,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经审理,呼和浩特中院认为,虽然王敏没有及时将裁决通知长城虎办,但王敏团队的彭丽萍、凌云已经通知了长城虎办,所以王敏没有通知长城虎办。 820裁决的沃尔胡班。长城虎办的自愿行为与转让债权的价值判断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而且,王敏在事发前已将所有债权归还给长城湖班,长城湖班没有遭受任何损失。王敏的行为最终没有取得财产,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关于中信资产公司的债权,一审法院认为,王民在本案中代理追回中信资产公司的不良资产债权时,经过诉讼、执行等司法程序,敏就其索赔向客户中信资产公司和众安公司提出了投诉。该机构的主张在短期内无法实现,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在分配信贷包时,5个不良债权在短期内无法客观兑现。因此,中信资产按照不良资产债权处置原则和程序公开转让涉案债务包,并非财产处置存在误解。

法院认为,王敏实际获得不良资产债权的方式和金额与中信资产无关。如果不良资产所有者从收购中获得较好的债权收益,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势必扩大刑法的适用范围,突破其立法本意,属于干涉经济利益的案件。以犯罪手段发生纠纷。

涉案中北综合投资有限公司债权的实现,是王民及中信资产公司相关领导与债务人股东的母公司京能集团协商谈判。敏通过转让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通过他的社会关系和业务水平,经过努力,获得了信贷包的所有权后,最终变相收取财务顾问服务费。家庭债权实现愿望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中信资产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一审法院还认为,在中信资产公司和中仁信用公司通过司法程序在短时间内无法实现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四被告人向法院报告了公司根据其代理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逐层逐层处理。各级领导和行业委员会最终决定将信贷一揽子对外转让。本案证据能够证明四被告人完全按照其关联公司规定的程序、要求和职责履行职责,符合资产公司快速变现不良资产的总体要求和各项规定。财务索赔。

最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敏、陈金树、袁连彪、高安、王坤无罪。

但判决一出,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就持不同意见,认为一审判决有误,王敏等人构成犯罪,提出抗诉。

2021年6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上级检察院检察院出具了支持抗议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认为,王敏构成诈骗罪,应追究刑事责任。中信资产公司4名成员构成国有公司人员玩忽职守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

2021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2021年12月27日,法院终审判决仍认为,王敏以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购买其代理人追回的不良债权,违反了金融资产相关法律法规,但其行为确实违反了金融资产相关法律法规。不构成诈骗罪。原审被告人陈金树、袁连彪、高安、王琨作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履行了处置不良债权的业务职责。因此,法院最终维持原判,驳回了检察院的抗诉。

2021年12月29日,呼和浩特新区人民检察院对周欣、韩福婷、郭志军、谭旭辉此前被长城起诉的案件,因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撤诉。霍班。

05

不良资产估值困难

相关分析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本案的启示是,民事纠纷与刑事责任的区分是有限的,而不是随意转换的。刑事手段不能干涉民事诉讼是法治的原则。其次,本案还揭示了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有其独特的法律规则和交易习惯,尤其是在金融不良债权的价值分析和价格评估领域,与普通资产或资产完全不同。索赔。

在本案中,公诉人提供的两份报告是指控多名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最基本证据:经包头世通和资产评估所评估,华夏财产银行当时的债权市值为2600万元。 . 中信资产资产包评估值为8139万元。

对于两份评估报告,不少被告人也提出质疑,“评估程序和方法也明显违反职业规范,评估结果明显违反常识,既不客观,也不能公平公正地反映其客观真实价值,不能视为确定“涉案信用项目金额的依据”。

专家证人王清华出庭作证称,两份评估报告程序缺失,未依法按照评估标准进行现场核查;不良资产债权的现值无法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无法形成合理、科学的评估结论。

鉴定人张立新出庭证明,两份鉴定报告均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参照相关资料作出鉴定结论,并未前往现场调查。

从专业资产管理公司的角度来看,他们如何评估这些资产的价值?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的一份文件显示,债权转让时,长城金桥金融咨询有限公司评估华夏物业银行债权的可变现价值为189.58万元,因估值结论在实际处置中处置。受时间、处置方式等因素影响,预计债权回收价值将波动10%,预计回收价值在170.62万元至208.54万元之间。

而且,不良资产有其特殊性,单一的全面恢复的可能性不大,应该更多地评估资产包的综合收益。例如,长城湖畔收购的“中信包”共涉及企业债权111件,债权134件,本金7.07亿元,本息合计16亿元。由于索赔期长,很多都是损失,长城的资产收购价格也很低,3500万元,本金收购折现率4.95%,这个资产包已经收回了51多万元现金,已实现。利润。

因此,部分不良资产行业人士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估值和定价不好的问题也可能是个伪命题,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每因素可能导致价值的变化,以本案为例,经过银行两年的追回,在信达北办和东方资产北京办再等三四年,在东方资产的手中再过七年。中信资产,十几年没收回来,真的说明很难,在很多机构里,都被认为是低价值的资产包,这么多年的资金成本难以抗拒。”

最终,内蒙古自治区高院认为,检察机关抗诉以扣减评估报告所涉交易价格确定诈骗犯罪所得,但金融不良债权指不合格银行持有的、以可变现价值为特征的可疑、亏损贷款。不确定,即使不良债权的价值得到司法确认,也只决定了追回的可能性,而不是可实现的价值,而且不良债权的可变现价值因人而异,因此不应由评价手段。债务的价值。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