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26 23:54: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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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招标文件存在“错别字”作为废标理由合法吗?

在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出现弃标的情况,这是政府采购招标实践中比较普遍的现象。一旦中标,不仅会影响采购项目的进度,还会导致采购周期较长、效率低下,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浪费政府公共资源,也会造成一定的利益损害。的投标供应商。政府采购中标被拒的原因有很多,甚至招标文件中的“错字”也可能成为拒标的原因。那么,以招标文件中的“错别字”作为拒绝投标的理由合法吗?接下来,让我们一起讨论这个问题。

1、以招标文件中的“错别字”作为拒绝投标的理由是否合法?

事实上,由于招标文件存在“错别字”,取消投标并无相关法律依据。上述案件的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认为,由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玻璃被”(实际上应该是玻璃杯)的错别字,无法继续进行评标。法律基础。笔者认为,上述案例中的“错别字”应属于轻微偏差的情况。根据《国家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轻微偏差是指招标文件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有些地方有遗漏或提供的信息不完整。技术信息和数据,并更正此类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轻微偏差不影响招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结束前书面要求有细微偏差的投标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在详细审查时对投标人进行轻微偏差量化,量化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结束前书面要求有细微偏差的投标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在详细审查时对投标人进行轻微偏差量化中标后可以废标的理由,量化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结束前书面要求有细微偏差的投标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在详细审查时对投标人进行轻微偏差量化中标后可以废标的理由,量化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那么,既然招标文件中的“错别字”导致中标被拒没有相关法律依据,那么在上述案件中,B公司投诉后,财务部门为何决定重启采购呢?

主要原因是:经财务部门调查,发现该项目的开标、评标数据和监控视频数据均符合法定要求。同时,在该项目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描述和评标委员会的认定意见中,很多产品的需求描述存在歧义,其中对参数的描述如“玻璃”前后不一致,有歧义,直接影响工程的顺利进行。合同的履行情况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换句话说,“错别字”并不是本案中拒绝投标的原因,但本案需求描述的模糊性,直接影响到项目的顺利开展和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因此,财务部门责令采购方重启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评审委员会认为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使评估工作无法进行。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停止审查工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 因编制招标文件造成的报废,采购商和代理机构是否需要赔偿供应商?

在本案中,采购活动中止的原因是采购商和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采购要求准备采购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及其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法承担责任。供应商提出赔偿中标损失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招标文件编制存在失误,当地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上述情况下,“错别字”不会直接导致中标被拒绝,而“含糊不清”的采购需求是导致中标被拒绝的主要原因。但为什么买家和代理机构只是以“错别字”为由拒绝投标呢?有分析认为,这是因为采购方已经确定了中标供应商,并与代理机构共同“设计”。一旦其他供应商前来投标,就会以“错别字”为由宣布恢复采购活动。如果没有其他供应商投标,即使评审专家发现“错别字”的问题,采购商也可以以时间紧迫、任务紧迫为由,要求评审专家继续评审,采购文件不受小缺陷影响,默认供应商中标。当然,这只是猜测,没有确凿证据。但是,以“错别字”为由废标的情况是否会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仍然是一个值得大家思考的问题。

知识扩展: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投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

(二)存在影响采购公平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投标人报价超出采购预算,采购人无力支付的;

(4)采购任务因重大变化取消。

投标被拒绝后,采购人应将拒绝的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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