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26 02:02:4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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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将出台《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图)

保监会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将出台专门针对此类保险的纲领性文件《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正在征求业内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所谓信用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信用保险”)是指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分为信用保险(不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保证人,被保险人为债权人。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坚持小放、稳定、审慎的原则,在投保人为自然人的网络借贷平台上开展信用保险业务应谨慎;考虑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对信保业务的资本约束,确保信保业务整体规模与公司资本实力相匹配;同时,保险公司应认真评估风险,准确计量纯风险损失率,合理估计利润率保险公司 融资管理办法,基准利率的确定应与承保风险责任相适应。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财产保险公司都可以经营信用保险业务。即使是符合条件的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信用保险业务也有相应的额度要求。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低于上述要求的,应当暂停开展新的信用保险业务,待偿付能力达到要求后,可以恢复信用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承保的信用保险业务负债余额不得超过上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单一履约义务人承保的负债余额不超过上季末净资产的5%,不超过5亿元。单一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承保的负债余额不超过上季末净资产的8%,不超过10亿元。超过上述负债余额要求的部分,应当申请再保险;

关于业务范围,征求意见稿也明确规定了一些禁止。例如,要求保险公司不得为以下四类融资活动提供信用保险业务。一是资产证券化业务或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转让债权;二是发行公司债券和非国有控股公司债券;机构坏账损失;四是中国保监会禁止承销的其他行为。

在禁止行为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信用保险业务保险公司 融资管理办法,不得有以下行为:承保被保险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逃避监管等;承保实际不会发生的损失或已确认的损失;承销母公司或子公司的融资行为;以分拆保单期限或保险金额的形式,承保同一贷款合同下融资期限或融资金额不匹配的信用保险业务;通过保单中的特别约定,对已批准或备案的信用保险产品进行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费率、赔偿方式、赔偿处理、ETC。; 以责任保险的形式变相为融资行为提供信用风险保障;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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