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8-08 15:41:4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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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享有代位继承权?

    这个问题解释起来有些复杂。
 
    先说说结论,随后细致解释——代位继承,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法定继承情况下。遗嘱继承不适用。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过世。这是必要条件。
 
    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子女的子女,均可能属于“代位继承人”。这是笼统回答了题主问题。至于这个“子女”指的是生子女、养子女还是继子女,情况不一,后续解释。
 
    继承人生前不得丧失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人的子女不得丧失对继承人的继承权。
 
    以上采用的是法律上定义的角色,可能看着有些绕。为表达的更直白一些,以下说明中的某些地方,我们用爷爷、父亲、儿子三个角色来替代——
 
    爷爷——被继承人。
 
    父亲——继承人。
 
    儿子——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
 
    为什么是法定继承情况下?
 
    代位继承,发生在法定继承情况下,遗嘱继承不适用。
 
    举个例子:
 
    假设爷爷生前立了遗嘱,由父亲继承。
 
    如果父亲先于爷爷过世,那么这份遗嘱将不生效。相应部分,按照法定继承执行。
 
    如果父亲后于爷爷过世、但是还没有继承的时候过世了,这时候发生的不是“代位继承”,而是“转继承”——因为父亲过世的时候,已经获得了爷爷遗产的继承权。这时候,儿子、还包括父亲的其他继承人,共同继承的是父亲的遗产(其中,包括了父亲对爷爷遗产的继承权),而不是“代替”父亲去继承爷爷的遗产。
 
    关于代位继承的有关法律规定
 
    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还稍显复杂。
 
    1.《民法典》中,只做了一处提及: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注意:
 
    直系晚辈血亲,即指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子女。
 
    《民法典》中,追加了“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举个例子:假设老人一辈子没结婚、没孩子,只有其他三个兄弟姐妹。老人过世的时候,其父母也不在了。那么,老人的遗产,将由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三个兄弟姐妹继承。如果其中一个兄弟早于老人过世,则这个去世兄弟的子女,将代位继承老人的部分遗产。
 
    2.但是,代位继承的情况,《民法典》并没有说清楚。
 
    《民法典》中,其实并没有对代位继承讲清楚。万一代位继承人也先过世了怎么办?子女都包括了哪些人?
 
    (1)代位继承人,可以一直延伸下去。
 
    例如,父亲先于爷爷过世了,随后儿子也先于爷爷过世,那么儿子的儿子,依然可以代位继承。这在《民法典》中没有提及,但是最高法关于《民法典》解释中做出了明确说明:
 
    第十四条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民法典》规定的代位继承中的“子女”,指的是谁?
 
    依然看解释:
 
    第十五条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如果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生子女。那么,继承人的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均属于代位继承人。
 
    如果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养子女。那么,养子女的生子女、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养子女的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可代位继承。
 
    如果继承人是与被继承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那么,继子女的生子女、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继子女的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可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定能代位继承么?
 
    不一定。这对应开篇中的第四个条件。继续看解释:
 
    第十七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假设父亲生前已经丧失了对爷爷遗产的继承权,那么,儿子是不能代位继承的。
 
    同理,如果儿子丧失了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也不能代替父亲去继承爷爷的财产。
 
    即: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中有丧失继承权的,代位继承均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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