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9-08 17:49: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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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渭南一加钞员职务侵占获刑 盗走198万元现金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1份刑事判决书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建设银行”,601939.SH,HK.04606)ATM管理中心加钞员姬某军利用职务便利,先后盗走2家营业厅198.11万元现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决姬某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陕0502刑初96号)显示,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某军犯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法院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基本一致。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姬某军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构成职务侵占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姬某军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姬某军,原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职工,主要从事ATM机加钞工作。2014年3月2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姬某军利用职务便利,在临渭区前进路建行营业厅ATM取款机设备间内,将钞箱中135万元现金盗走,当日23时40分许,又在高新区渭化家属院物业社区服务中心西侧建行ATM取款机设备间内,将钞箱中63.11万元现金盗走。经银行清点两处被盗现金金额共计198.11万元。被告人姬某军盗走现金后,将60.62万元埋在XX环XX沟景区一大桐树下,并通知其妻子张某甲去取钱,剩余钱款被告人随身携带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姬某军家属于2014年3月30日向建设银行交回60.62万元,3月31日向建设银行交回137.49万元,共计198.11万元。

  另查,被告人姬某军于2019年12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建设银行情况说明,公证书,扣押清单及领条,证人张某甲、赵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与被告人姬某军在侦审期间的多次供述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姬某军利用其担任银行ATM管理中心加钞员之便,将单位198.11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姬某军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情节,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姬某军家属已代其向建设银行渭南分行退还全部赃款,可酌情予以轻处。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姬某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5年6月11日止)。

  1954年10月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正式成立。1996年3月2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正式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2004年9月15日,中央汇银行信息港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和中国长江电力(20.610, 0.02, 0.10%)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将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制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0月27市,代码: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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