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9-03 12:00:4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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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对小区停车收费有什么规定?

  车位的归属问题也是争论不休。甚至有业主看到开发商在抛售车位,就猜测《民法典》对这方面有新规,这实际上是误解。

  《民法典》对车位归属的界定并没有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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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对小区停车位的规定,主要涉及第二百七十五条和第二百七十六条,原文如下: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仔细对比发现,这个规定实际上是完全移植了《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内容,只不过把原来的一个条款拆解成两个条款,但文字表述上丝毫没有任何变化。《物权法》的表述是: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由此可见,《民法典》对小区车位归属的界定,与《物权法》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通俗的说,小区车位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规划的车位、车库”,这个初始产权是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方式提供给业主。

  第二类就是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共有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这个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而对于比较有争议的人防车位的归属,《民法典》并未进一步明确,这不能不说是个缺憾。因为根据《人民防空法》,人防车位是谁投资谁受益,产权归国家所有没有异议,但公众对于谁是投资人尚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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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法律条文说了“规划的车位、车库”可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但是,有些业主还是不理解,到底哪些车位、车库是“规划的车位、车库”?

  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了如下解释:

  第五条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第六条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这也就是说,凡是规划配置比例内的车位、车库都属于“规划的车位、车库”,开发商都可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这个规划配置比例也就是公示的规划图中列明的小区内配建的车位比例,无论是地上的,还是地下的,属性相同。

  但是,如果车位是占用小区道路,或者是占用业主共有场地新增的停车位,产权就属于全体业主。比方说,竣工验收后,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又在小区内地面上新增加了一些停车位,这部分停车位就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当然,在《民法典》生效后,上述司法解释将失去效力,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应该会重新出台针对适用《民法典》类似的司法解释。

  开发商抛售车位与《民法典》无关

  关于题主所说开发商近期在抛售地下停车位,7~8万元的一个车位只卖3万元,这纯属开发商的经营行为,与《民法典》的实施没有关系。

  开发商抛售停车位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

  1、地下车位一直不好卖,而开发商出现资金问题,急于抛售车位,回笼资金以解决燃眉之急。

  2、开发商准备结业注销,故低价抛售地下车位,回笼资金。

  3、开发商要跑路了,抛售车位变现。

  4、地处小县城,车位没产权,原来车位定价太高,因此,大幅降价出售。

  话说回来,3万块能买一个地下停车位,无论如何也是不亏,即使是没有产权的车位,或者只能用20年,每月也就100多块,无非就是两次洗车钱,但是可以给车遮风挡雨,这就足够了,值得买。

  至于题主担心的陷阱问题,完全没必要,即使有陷阱也掉不到哪去,签合同时仔细把握一下就可以了。合同一定要和开发商签,不是和物业公司签。交款也是给开发商,不能转给个人账户或者物业公司。交款收据和合同保管好就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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