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1-29 14:23: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开普通发票,三十万内免税的,需要对公走账吗?这个为何?

  开具发票的意义就是要证明物品所有权或资金所有权的转移,它为“对公走账”而生,是其形式主义。所以为了让资金流动真实存在,两者必须相伴相生。而“三十万内免税”是税法的优惠政策与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账务处理从出发点就有着本质的差异——不纳税不是不入账,两者的“原则“是不一样的。

  一、“对公走账”的意义:

  企业的目标是为了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所以他并不是固定的为某一个人负责,却是为了数个利益群体谋求福祉。关系着真金白银的诱惑,人与人之间需要一个相对公开的数据才能趋于信任。而第三方金融机构的银行就很好的为这种“痕迹”承担了责任。

  二、要正确理解“三十万免税”:

  它是未达起征点免缴增值税的一种优惠政策,并不是“免税”,对于关于经营所得的企业所得税,涉及民事关系协议的印花税,以及水利基金都不在免除范围。恰恰免缴的增值税还加重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举例:小规模纳税人3月份开具发票10000元,会计科目如下:

  借:银行存款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708.7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291.26

  未达起征点,当月免缴增值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291.26

  贷:营业外收入——免税收入291.26

  三、哪些情形可以不用“对公走账”:

  国家对其金额与范围都做了明确规定,金额不能大于1000元,支付项目均以个人开支为主,比如工资、职工福利、劳务报酬、差旅费等。并且是否开立对公基本账户与缴不缴纳税款没有直接关系,像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当每月账户中走账的数目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只须按税务机关要求的金额缴纳。而如果是“查账征收”的企业,“开具发票”与“对公走账”满足其一就需要作为缴纳税款的计税依据。

  综上所述:对公账户的存在就是为了方便“查账”,将资金流动的痕迹真实的反映出来,作为税务机关监管的依据,同时也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提供保障。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