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1-04 14:36: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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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销售收入的纳税人,如何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2019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2019年第87号公告《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指出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对于设立时间不同的纳税人如何判断是否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一):
 
    1、纳税人在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但该纳税人一直到9月30日均无销售收入,预计应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
 
    2、某纳税人在2019年10月1日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仅其中11月份一个月有销售收入,也应当按照10-12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3、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全部为零的,预计以其取得销售额起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
 
    明确了暂无收入纳税人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问题。15%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口径与其保持一致,即纳税人在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且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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