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28 14:4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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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车遇交通事故 责任谁来担?

 共享汽车在给人们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也屡有发生。租赁平台是否应担责?保险公司若拒赔怎么办?使用共享汽车应注意哪些问题?昨天,北京市二中院通过梳理全国33起典型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分析解读。

  盘点

  共享汽车出事故

  司机承担风险大

  据了解,近年来全国涉共享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责任承担主体及方式多样。在二中院梳理出的33起案件中,有26起将共享汽车运营方列为被告。其中,有5起案件认定车辆运营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认定共享汽车运营方承担责任案件中,有40%的判决认为车辆运营方作为机动车出租人应依其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有60%的判决以车辆运营方为该车运行利益享有人为由,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

  二中院民六庭副庭长陈广辉表示,在判令租赁平台承担责任的案件中,大多因租赁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核义务。

  一般情况下,租赁平台应对用户的基本身份信息和驾驶信息进行审核。实践中,亦有判决认为租赁平台的审查义务应包括对用户驾驶状态的审核,如用户醉酒驾驶,借用他人账号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时,租赁平台应对其未尽到审查义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而在很多案件中,若保险公司拒赔,驾驶人往往需承担巨额赔偿。

  该类案件中,保险公司拒赔事由主要为共享汽车运营方对部分共享汽车的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营运,而保险公司以涉案车辆改变使用用途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理赔;或是共享汽车司机存在逃逸、酒驾等违法行为时,保险公司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免责条款主张不予理赔。在上述不同免责事由下,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通常都由共享汽车司机自行承担,且数额巨大。

  案例

  驾驶共享汽车出事故逃逸

  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损失

  卢某在驾驶共享汽车出行时因违反操作规范驾驶,碰撞到前方同向王某驾驶的两轮自行车,造成两车损坏,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卢某驾车逃离现场。

  据了解,卢某系90后学生,其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其取得驾驶证时间距离事发不足一年。卢某驾驶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乐某公司,该车在某财险合肥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某财险深圳分公司投保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某财险深圳分公司抗辩称卢某事故发生后逃逸,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卢某基于租赁关系驾驶车辆,且因其驾驶机动车违反操作规范驾驶和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的过错行为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涉案车在某财险深圳分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某财险深圳分公司抗辩免赔,提交了保险条款、投保单佐证,且根据卢某在交警部门的陈述可见事故发生后逃逸具有逃避责任的主观故意,某财险深圳分公司的免赔抗辩,法院予以采纳。故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由侵权人卢某承担赔偿责任。

  据介绍,共享汽车肇事案件中,肇事者为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会要求租赁平台承担租赁合同项下的合同责任。身份查验制度的不完善,使得租赁公司因未履行审慎监管义务屡屡成为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

另一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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