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0-16 10:40: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你不知道的中国税收史

  小伙伴们大家好呀!秋高气爽,丹桂飘香,又到了适合学习的好时节呢——这个秋天你有没有更加热爱生活和学习一点点?曾经看过的科普、涨过的姿势有没有回味咀嚼?

  不要装作听不见,问的就是屏幕前的你!

  道理都懂,可是学了就忘的三秒记忆渣属性要改过来真的太难了(掩面长泣......)

  那小编也就只有一张图送给你了

  (皮这一下真的开心)

  闲话少叙,让我们再次走进长税小课堂,顺着历史的脉络,了解唐宋至明的税收制度及其中蕴含的税制思想——学习使我们快乐!

  唐中叶

  杨炎与“两税法”

  杨炎,唐德宗时期担任宰相 , 在任两年中, 在财政方面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进行税制大变革 , 创立了两税法。所谓两税法, 其核心是地税和户税。两税法最大的特点是 , 它是一种 “唯以资产为宗 , 不以丁身为本 ”的资产税 ,这体现出一种 “资产多的多缴税 , 资产少的少缴税 , 没有资产不缴税 ” 的思想 ,是顺应社会经济发展方向的一种先进的税制 。

  两税法关于税制改革主要有以下几点:一、课税主体。规定不分主户 、 客户 , 一律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 , 征收两税 ;二、课税标准。人丁一律按贫富 , 即拥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来纳税 , 资产少者则其税少 , 资产多者则其税多;三、纳税期限。分夏秋两季征收 。夏税完纳时间不得超过六月,秋税完纳时间不得超过十一月;四、纳税方式。改实物赋税为货币赋税。按户等纳钱, 按田亩纳粟米。

  两税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户无主客, 以见居为薄 , 人无丁中, 以贫富为差 ”。这是针对租庸调制下不可纳税的浮寄客户大量增加而制定的。主是拥有田产的主户 ,客是逃亡在外乡的客居户 。客户和主户一样也要根据资产的多少向国家纳税 。两税法和旧税制相比一个最大的不同点就是贵族官僚等特权阶层也必须纳税 ,这是对封建土地私有制的一次有效抑制 , 具有均平赋税的意义 , 同时也扩大了征税面 , 使国家税源得到了保证 。

  宋

  青苗法与免役法

  王安石推行的变法 , 主要有青苗法 、免役法 、均输法、市易法、方田均税法 、农田水利法等 。这里主要介绍变法中影响最大的两个方面:青苗法和免役法 。

  青苗法

  青苗法是由封建政权在青苗时期贷款予农民和部分城市居民, 以限制、打击地主、商人的高利贷活动的新法 。青苗法又名常平法 ,大致内容是将常平 、广惠仓的粮米换成现钱, 在青黄不接时, 由民户自愿请贷 , 归还时可还现钱或折还粮米 , 并在还本之外加征的利息。青苗贷款一年贷两次,一次在正月三十日之前 , 随夏税归还;一次在五月三十日之前 , 随秋税归还 。遇有荒灾 , 准许延至下次收成时归还 。

  青苗法实行 , 打击了私人高利贷者对农民的盘剥 , 政府如若不加扶助 , 富户就会以几倍高的利息贷款给农民, 进行高利盘剥 , 甚至兼并农民的土地 , 变法也起到了抑制兼并的作用 。同时, 还可以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 避免农民的流徙 ,使农民得以聚集一定的财力物力 , 不违农时从事生产劳动 , 既增加了赋税收入 ,又增加了利息收入 , 也保证了国家赋税收入的稳定增长。

  免役法

  免役法是由民户出钱赎免某些摇役 , 由国家出钱招募别人代服摇役的方法 。免役法又称募役法 , 具体规定:过去衙前、胡长等最重的摇役 , 改为官府用征得之钱雇三等以上户充任;过去负担各色差役的民户 , 按户等高低出役钱 , 成为免役钱;过去不当差的官户、坊户、未成丁户、单丁户、女户、寺观等也要出钱 ,称为助役钱;政府就一州一县之内雇值多少 , 然后随户等均取雇值 , 雇值既已足用 , 再增取三分 , 以备水旱荒灾役钱征收不足时用 , 称为免役宽剩钱 。凡应缴纳的役钱均随夏秋两税缴纳 。

  免役法的改革 , 实质上是对封建徭役的否定 , 相对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免役法代替差役法后, 促进了劳役地租向货币地租的转化, 过去摇役对农民的人身束缚进一步解体 , 农民出钱免役 , 进一步否定了超经济强制性的摇役劳动 , 促进了货币的回笼和刺激了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新的役法对于打击豪强、保护中下层百姓有着重要的作用 , 体现了赋役普遍负担的原则。按资产分户等, 资产愈富 ,所纳愈多 。原来一些享受免役权的豪强地主也要负担一定的助役钱 , 既扩大了税源 , 又抑制了豪富兼并 , 从而保护了中下层百姓的利益 从经济效益上讲 , 免役法的实行使国家的财政收入急剧增加 , 这种增加不是苛剥百姓的结果 , 而是那些原来的免役户缴纳助役钱的结果 , 国家既增加了收入 ,百姓也相对地减轻了负担,一举两得。

  明

  一条鞭法

  明初 , 赋役制度混乱, 赋 、 役分开征收 。赋税按田亩征收 , 摇役按丁派差 。除正役外 , 还有许多杂役 。万历九年 , 张居正在清查全国土地的基础上 , 进行税制改革 , 全面推行一条鞭法 。总体来说可概括为 “条鞭之法 , 总括一县之赋役 , 量地计丁 , 一概征银 , 官为分解 , 雇役应付 ” 。

  一条鞭法的内容与旧的赋役制度相比, 其特点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将原来众多的赋役项目合并为一条鞭 , 并入田赋的夏 、秋两税中统一征收。简化了税制 , 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二、在纳税方式上,取消力役,由政府雇人应役 , 并将部分力役摊入土地征收,分摊比例各地不一, 改变了过去摇役完全按户、丁派役的办法 , 赋役趋向于合一,含有摊丁入地的精神。

  三、在纳税手段上,改实物征收为货币征收 , 田赋征银。

  四、征收赋税以州县为单位,各州县原有的赋役总数不得减少,摇役编审也由十年一次改为每年一次 。

  五、赋役银由地方官直接征收。以银纳税比以实物纳税运输轻便 , 税官也易于征收和运送国库 , 便利了征纳双方 , 同时还加强了国家对财税征收的管理 。

  一条鞭法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继两税法之后又一次重大的改革,它简化了税制,扩大了负税面,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均赋均役的作用。同时也简化了赋役的征收项目和手续,将原由户丁负担的里甲、均摇,改由田或田丁负担,出现了“摊丁入亩 ” 的趋势,为雍正年间摊丁入亩的赋税制度的改革开了先河。

  由此可见,自唐宋至明,不但延续了“平均税赋”的理念,更是通过不断的改革简化税制,力求在减轻民众负担的同时保证国家财政的稳定。清朝及民国,我们的税制又将如何改革发展呢?下期长税小课堂再见——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