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8-29 10:35: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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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应聘银行遭拒?拒聘失信人是否侵犯就业权?

  7月,29岁的成都市民高女士去某银行应聘,等到她提交了身份证,却被告知无法录用。原来,高女士一家在两年前拖欠了担保公司6万余元的债务迟迟未能归还。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她,征信系统显示她是失信被执行人。

  据承办法官介绍,失信被执行人不仅仅是限制高消费那么简单,他们在就业上也会受到限制。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的一个意见指出,失信被执行人在担任金融机构高管、公务人员方面会受限,虽然该意见未提及聘用普通企业员工的限制,但是鼓励企事业单位 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对其进行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

  而根据最高法《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进行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老赖 应聘银行遭拒,卡在查征信环节

  据高女士回忆,今年7月,她到某银行应聘信用卡中心的业务员岗位,却意外遭拒。 我拿出身份证,查完以后问我说‘你是咋回事,怎么在黑名单’。 高女士称,自己开始还不晓得是咋回事,后来突然反应过来,她们家和担保公司之间存在一笔债务没有结清。

  高女士表示,自己曾在这家银行做过一年多的雇员,2016年底,因为要照顾娃娃就从银行离职了。 因此这次去应聘,前面的程序都很顺利,无需另外的面试,但是就卡在了查征信的环节。

  据崇州法院倪望博法官介绍,2009年9月25日,高女士和父母一家三口向农商银行崇州街子信用社借款5万元,由蜀兴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同时,高女士一家人用自家房产向蜀兴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承诺如果未按期还款付息导致蜀兴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则由她们一家人对蜀兴公司所付款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但借款期限届满后,高女士一家人未按时清偿到期债务,也没有承担反担保责任,蜀兴融资担保公司经多次催告无果后,将高某一家三口诉至法院。2016年5月25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还款协议,要求每半年由被告向原告还款8580元,直至还清。然而,高女士一家人再次食言,仍未履行调解协议。 实际上这笔钱是我弟弟以我们一家三口的名义借的,他没还,之前我们一直没注意到。 高女士在事后辩解。

  2018年4月,蜀兴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高女士一家人收到法院通知后仍未还钱,随后执行法官将其拉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遭拒后,她主动联系法院约定每月还款

   法官,我马上就来交钱,请你们把我从失信人黑名单解除吧,现在不管哪个银行,员工在入职前都要查身份证、征信信息,我现在连工作都找不到了! 执行法官回忆,电话那头传来一阵哭声。

  而据谈话笔录记载,8月23日上午,高女士主动联系上崇州法院执行局,并在调解室和担保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决定由高女士自2018年9月起每个月28日之前付2500元,直到付清为止。

   我们提出还钱,但是要解除黑名单,开始他们不同意,后面经过协商还是同意了。 高女士称。而担保公司则表示,考虑到高女士家庭确实困难,且因征信问题找不到工作,确实无力一次性付清欠款,他们同意将高女士从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中解除,以便及时找到工作。

  8月27日,红星新闻记者在中国执行信息网查询发现,高女士已不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崇州法院也向记者证实,法院已经将高女士从 黑名单 中移除。高女士告诉记者,由于身份证过期,目前她依然没能去这家银行上班, 希望接下来可以顺利找到工作。

  焦点:是否损害被执行人的劳动权、就业权?

  法官倪望博表示,法院对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鼓励的。据承办法官介绍,失信被执行人不仅仅是限制高消费那么简单,他们在就业上也会受到限制。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指出,失信被执行人在担任金融机构高管、公务人员方面会受限,虽然该意见未提及聘用普通企业员工的限制,但是鼓励企事业单位 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对其进行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

  而根据最高法《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进行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以应聘者是失信被执行人为由拒聘,银行的做法是否侵犯就业权利?   

  对此,倪望博表示,这是用人单位对职业忠诚的要求,银行的做法不存在损害劳动权、就业权的情形,并且没有侵犯求职者的基本权利,不能用很宽泛的就业权来评价这种做法。他认为,银行在入职前进行此类审查,是对应聘人员人格、品格的审查,并没有违法。金融机构重视信用,拒聘失信被执行人也体现了对特定工作岗位的一些要求,比如法院工作人员就不能有刑事犯罪前科。

  而对于这种做法是否构成就业歧视,倪法官表示,就业歧视指的是在同等条件下设置了不该设置的、有违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的一些条件。 这种‘歧视’当然不能算法律意义上的就业歧视。失信被执行人对于法院的生效判决都没有去履行,其他企业让他受限,可以促进他履行,我们有个提法叫‘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而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则认为,对私营银行或一般普通企业在招聘中是否拒绝录用失信被执行人,当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是因为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无法履行,社会就应该让他们有工作。 否则,他们又该如何生存?如何还款?

   但对于失信被执行人,通常是有能力履行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群体,法律上对此就业也是有限制的,主要体现在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但对于失信被执行人一般求职是否有限制呢?周律师表示,这主要取决于用人单位自身要求,用人单位可以不拒绝失信被执行人,因为失信被执行人毕竟不是违法犯罪记录,只是个人诚信有污点,但是对于失信被执行人求职者,在求职中,需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其情况进行相应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如果求职者在入职前没有告知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用人单位发现其为失信被执行人也有权辞退,因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原因,导致公司无法为其安排工作,比如出差,公司无法为其买车票、机票,工作势必会受到影响,事实上已达到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也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当然,用人单位也有权直接拒绝录用失信被执行人,构建诚信社会,普通企业或者银行等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对求职者诚信是最基本要求,如果求职者上了失信被执行人,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当然可以拒绝录用。 周律师说。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舒勇攀律师则认为,此事要分成两种情况看。如果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妥,将应聘者的征信情况作为一个重要的考核内容加以评估,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角度,值得鼓励和提倡。而如果已经签订劳动合同,而内部又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说失信被执行人将解除合同不予录用,不能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那么公司的做法有违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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