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8-16 17:49:4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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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黄晓明18亿股票操纵案系误导 切不可舆论评判

  近期,证监会对高勇操纵“精华制药(5.450, -0.08, -1.45%)”股价行为作出了〔2018〕47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事件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多家媒体对该事件进行了报道,其中部分报道与事实不符,致使社会公众误认为黄某明参与了非法行为。北京中投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认为,黄某明在不知情、未参与高勇上述违法活动的前提下,不会被追责,媒体应客观报道相关事实。具体如下:

  经证监会查明,黄某明账户开立后由其母亲张某霞管理使用,经路某介绍,张某霞将黄某明证券账户部分委托高勇管理,该账户涉案交易由高勇作出。黄某明基于委托关系将股票委托高勇管理,无法预测高勇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不知情及未参与的情况下,不会被追责。并且根据法律规定,任何行政处罚或刑事、民事责任的认定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现证监会已查明事实并对违法者高勇出具处罚决定书,在该处罚决定书中未对黄某明作出任何责任认定及处罚决定。

  现部分媒体片面报道该事件,误导社会公众认为黄某明操控了18亿股票案,上述报道可能会影响当事者的正常生活及工作。《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解释(2013)》第一条:“将信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上散布,或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上散布”构成《刑法》246条所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根据上述规定,篡改原始信息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在散布的行为,可能面临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媒体具有言论自由性,但传播主体应理智、客观、如实报道相关事件。在此,建议媒体依据事实进行客观报道,不应通过舆论影响社会公众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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