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7-20 16:52: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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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啤酒的囧途:利润依赖政府补助 因价格欺诈败诉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青岛啤酒(47.540, 0.77, 1.65%)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下称“判决书”),判决书上维持一审判决,对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青岛啤酒”)的上诉请求予以驳回。

  原来早在2014年7月2日,王某使用淘宝账号“×××”从青岛啤酒公司在天猫经营的青岛啤酒官方旗舰店购买下列产品:

  1 青岛啤酒奥古特啤酒500ml*12听/箱,进口麦芽高端啤酒区域包邮,单价108元,购买1件,该产品网页标注原价126元,一口价126元,促销价108元;

  2 青岛啤酒足球罐足球世界杯啤酒500ml*12听/箱,指定地区包邮,单价82元,购买1件,该产品网页标注原价120元,一口价120元,促销价82元;

  3 青岛啤酒足球纪念铝瓶套装473ml*3瓶+1个玻璃杯啤酒指定地区包邮,单价118元,购买1件,该产品网页标注价格138元,一口价138元,促销价118元;

  4 青岛啤酒纯生500ml*12听/箱,进口麦芽世界杯啤酒指定地区包邮,单价82元,购买1件,该产品网页标注原价130元,一口价130元,促销价82元;

  5 “青啤官方”青岛啤酒黑啤酒500ml*12听/箱,高端黑啤酒包邮,单价168元,购买1件,该产品网页标注价格198元,一口价198元,促销价168元;

  6 青岛啤酒欢动啤酒低热量健康啤酒500ml*12听/箱,指定地区包邮,单价82元,购买1件,该产品网页标注价格80元,一口价80元,促销价65元。

  以上商品实付款共计623元,订单号******************,青岛啤酒为王某开具了发票,交易完成。

  然而,王某主张涉案商品存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未明码标价,低标高结等欺诈行为,并起诉青岛啤酒,同时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交网页截图、电子数据保管凭证等对此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使用淘宝账号“×××”从青岛啤酒在天猫经营的青岛啤酒官方旗舰店购买涉案六种商品,双方之间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

  关于王某主张青岛啤酒销售涉案商品存在虚构原价等价格欺诈行为的问题,法院认为,经营者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据悉,根据规定,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应属价格欺诈行为,其中“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7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本案中,青岛啤酒销售之奥古特啤酒、足球罐啤酒、纯生啤酒均标示了原价,但该标示之原价均非促销活动前7日内有成交记录的最低交易价格。

  青岛啤酒销售上述三种商品存在虚构原价的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

  因此,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青岛啤酒销售上述三种商品存在虚构原价的行为,亦已构成价格欺诈。

  青岛啤酒销售涉案商品存在价格欺诈行为,支付三倍赔偿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然而,青岛啤酒因与王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青岛啤酒给出的事实与理由有以下三点:青岛啤酒给出的事实与理由有以下三点:

  一、本案之诉并不存在,且王某的诉讼代理人不具有合法的代理人资格,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且程序违法。一审的起诉状并非王某签署,请法院核实。

  王某个人微博的“工作信息”中,王某只在1996年至2015年间担任过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职务,本案一审起诉时间为2016年1月,王某已不在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任职,故有理由认为本案系虚假诉讼。

  二、王某诉讼代理人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存在严重问题。电子数据保管凭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

  三、王某称其在购买商品时收到了欺骗和误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违背常理。王某系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其行为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但是,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所以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经二审法院核实,王某明确表示本案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提起,涉案商品亦系其本人购买,且根据销售小票、发票、网页截图、电子数据保管凭证,结合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复函显示账号“×××”真实姓名为王某等情况,可以明确王某是本案所涉商品的实际购买人,其诉讼主体适格。

  故对于青岛啤酒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维持一审判决,青岛啤酒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此判决书的公布,对于喜欢网购的“剁手族”们多多少少会有些触动,如遇自身权益受损害,是默默选择确认收货,习惯性来个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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