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6-06 20:25:5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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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元爆料娱乐圈7.5个的阴阳合同,明星偷税漏税要不要坐牢?

一石激起千层浪!

这两天崔永元爆料娱乐圈的阴阳合同,震惊整个中国。

在爆料之后,影视版块集体被绿,一天之内瞬间蒸发114亿市值。

而早已不满天价片酬许久的总局、人民日报等官媒,纷纷站出来点名批评。

在这其中,“阴阳合同”一词的出现,正式揭开了影视明星避税逃税的冰山一角。

在崔永元爆料后,国家税务总局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有关影视从业人员“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

那么,什么是“阴阳合同”?到底是是违法行为还是“合理避税”?

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

什么是阴阳合同?

所谓“阴阳合同”,就是同一交易双方签了两份合同:一份金额较小的“阳合同”摆在明面上,据此金额纳税;一份“阴合同”数额较大,双方私下持有不走账,也就不用纳税。

早在2011年,《光明日报》就报道,一位制片人向记者透露:现在几乎每个剧组都有一套“阴阳合同”,演员的“阳”合同是骗税务局的“税后”合同,是收税的依据,由剧组代扣代缴,大多按2万元一集的收入交税;“阴”合同,是剧组与演员的私下协议,是真实的薪酬合同,20万元一集,整整相差十倍!!!

哪些行为是合法避税,而非逃税?

以本次发起调查的江苏省地税局为例,其辖区内的无锡国家数字电影产业园属于税收优惠地区。

那么,明星在此注册公司、工作室可享受租金、税收、设备等9方面的补贴。

因此,明星利用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算逃税吗?显然不算,这只能算避税,是合法的。

哪些行为连避税都算不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平曾说,“现实中演员很少甚至从来不缴所得税,经纪人同制片方商谈片酬从来都是税后收入。应该对演员片酬纳税问题严格规定,制片方替演员纳税不合理也不合法。”

制片方与演员签订演艺合同,约定税后收入,看似是一种“代扣税款”行为,其实上表面是制片方交了税款,但实际演员并未承担。因此,演员不但没有逃税,而且没有避税。

涉税问题将承当哪些法律责任?

演员获得片酬,首先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演员的片酬属于劳务报酬,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但是,如果演员与片方签订了“阴阳合同”,就是偷税漏税,那么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其中,行政责任包括三项:补缴税款,交纳滞纳金和罚金

而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纳税人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偷税漏税严重,就有可能面临逃税罪的刑罚。

根据《刑法》关于逃税罪的规定,第一次逃税处以行政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次逃税才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切莫耍小心机偷税漏税。

而“阴阳合同”的事件依旧在发酵中,我们也将继续保持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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