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2-07 13:06: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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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拉利车主索赔追踪:法院驳回重庆骏东公司索赔诉求

  中国消费者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法拉利车主索千万元惩罚性赔偿”一案有新进展。1月29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驳回重庆骏东公司向车主龚军提出的948万元的索赔诉求。此前,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重庆骏东公司构成欺诈,支付车主龚军购车款及赔偿款720元(详见《中国消费者报》2015年6月15日A1版《法拉利车主索千万元惩罚性赔偿》、2015年8月14日A1版《重庆骏东公司否认为交易主体》、2015年10月30日A1版《法院一审判商家赔偿消费者360万元》)。然而,重庆骏东公司反以诉前财产保全名义,向法院申请冻结龚军的738万元财产(详见中国消费网2017年1月17日《被告申请冻结车主财产738万元》),并将龚军告上法院,索赔车辆使用费、车辆贬值损失费等费用。


  2013年8月,龚军与重庆骏东公司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以360万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一辆法拉利458ITALIA二手车。重庆骏东公司承诺车辆没有问题,只跑了3145公里,是辆“准新车”。后来,龚军发现该车在出售之前发生过严重的交通事故,维修费高达40万元。


  龚军认为,被告在卖车时隐瞒了该车系事故车的事实,构成欺诈销售,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由被告返还购车款360万元,并赔偿购车款的3倍即1080万元,共计1440万元。


  该案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重庆骏东公司构成欺诈,按退一赔一的标准,支付龚军购车款及赔偿款合计720万元。


  然而,龚军并没有得到这笔款项。让他没有想到的是,重庆骏东公司反以诉前财产保全名义,向法院申请冻结他的738万元财产,理由是涉案法拉利轿车产生了共计738万元的使用费及车辆贬值损失费。


  2017年1月22日,重庆骏东公司向重庆江北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反诉龚军,请求判令龚军支付车辆使用费748万元以及车辆贬值损失费200万元。


  龚军辩称,渝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均对此案进行了审理。重庆骏东公司是过错方,车辆贬值损失费是由重庆骏东公司的过错造成的,不应由龚军来承担。


  江北区法院审理认为,龚军与重庆骏东公司签订的《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已被生效判决撤销,并判决相互返还购车款、车辆及支付赔偿款。《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撤销前,龚军基于该合同合法有效权使用涉案车辆,涉案车辆因使用存在贬值的客观事实,但该合同被撤销系因重庆骏东公司的欺诈行为导致,重庆骏东公司存在过错,龚军对此并无过错,故因该合同被撤销造成的损失应由重庆骏东公司自行承担。


  1月29日,江北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重庆骏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龚军代理人、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晔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此前的案件判决生效后,他和车主龚军一起,将涉案车辆退还给重庆骏东公司,并留下了录音、录像证据。在诉讼期间,龚军虽然没有开这辆法拉利,但还是为车做了保养,“保养费用每次都是几万元”。


  陈晔表示,还不知道重庆骏东公司是否上诉,真诚企盼重庆骏东公司不要再增添双方的诉累,尽快履行生效法律,维护车主的合法权益。


  事件回顾


  2013年1月,涉案法拉利轿车在杭州与隔离带发生碰撞,进行过一次大修,理赔金额达40万元。


  2013年6月,龚军要买一款跑车,重庆骏东公司推荐了这款车。


  2013年8月,龚军顺利提车。


  2013年9月,龚军感觉车辆老是发出异响,怀疑有质量问题。


  2015年年初,龚军发现车辆曾大修过。


  2015年5月,龚军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重庆骏东公司欺诈,要求“退一赔三”。


  2015年10月,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重庆骏东公司构成欺诈,按“退一赔一”条款,赔偿360万元。


  2015年11月,重庆骏东公司上诉至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2月28日,重庆骏东公司将购车款、赔偿款7325911元划拨到江北区人民法院账户。


  2016年12月30日,重庆骏东公司向江北区人民法院递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冻结龚军财产738万元。


  2017年1月9日,江北区人民法院请求渝北区人民法院协助冻结龚军享有的对重庆骏东公司的738万元为限的应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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