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1-04 09:20:5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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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号文、70号文扩大了免征增值税的产品范围

  46号文、70号文扩大了免征增值税的产品范围:国债、地方债、政金债、金融债、同业存单、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等产生的利息收入可免征增值税。140号文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点:1. 明确了资管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纳税人,责任落实到位,而非“代扣代缴”;2. 明确了“保本收益”为合同中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明确了保本需缴纳增值税,而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收入,因此不征收增值税;3. 对于基金、理财产品等各类资管产品持有至到期的情形,划定为不属于金融商品的转让。

  除了90号文这块“拼图”,之前的36号文、46号文、70号文、140号文及56号文分别在增值税范围、纳税人责任、保本与非保本产品的区别以及简易计税方法等方面对资管增值税的征收建立了框架。我们在下文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梳理。
 
  不过在税率方面,17年6月发布的56号文进一步规定,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时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在简易征收下不可抵扣。除此之外,56号文还有以下两点重要内容:1. 对资管产品管理人与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的范围进行了明确;2. 明确了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之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但尚未缴纳的,不再缴纳,对于已经缴纳的可从日后应纳税额中抵扣,并明确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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