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1-02 10:40:4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涉案金额近10亿的e速贷案 将于近日开庭审理

涉案金额近10亿的e速贷案

  (原标题:e速贷案最新进展:将于近日开庭审理 涉案金额近10亿)


  2017年11月2日消息,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在官网发布公告称,准备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简慧星、方溪以及郑雅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一案,即e速贷非法集资案。


  公告表示,鉴于案件涉及投资人数众多,法庭可容纳旁听人数有限,为保障庭审顺利进行,妥善安排公众旁听事宜,请有旁听意愿的涉案投资人于2017年11月3日前电话联系承办单位进行登记,由承办单位根据登记人数决定旁听证件的发放方式,开庭时请投资人持本院发放的旁听许可证件进入法庭参与旁听。具体开庭时间将另行通知。


涉案金额近10亿的e速贷案

  此前,今年5月,网上披露出一份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对e速贷的起诉书,起诉书显示,对被告人简某某和方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擅自发行股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起诉书还透露,e速贷案尚未收回的资金合计人民币9.16亿元,借款人尚未偿还的资金合计人民币9.52亿元。


  根据起诉书,2010年,被告人简某某以其本人及邱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的名义成立了惠州市速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13年9月23日更名为广东汇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融公司),并先后招聘被告人方某为公司服务。汇融公司成立后,被告人简某某组织公司技术人员开发了以速贷网络借贷平台。并指使公司员工通过在互联网发布集资广告、在街上派发小广告、拉横幅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投资其平台的借款标有丰厚的收益回报,并安排公司人员寻找借款人。


  检方审查查明,简某某和方某触犯三项罪状。


  1.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起诉书显示,2010年11月,e速贷上线运营,该平台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开放注册投资虚拟账号,制定一定金额的标发布在平台,供投资人购买。投资人在以注册的虚拟账号,将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线充值到汇融公司的虚拟账号后,上述方式所吸收的资金均流入由简某某控制和支配的一简某某、张某某、郑某某个人名义所开银行账号。简某某还指使被告人方某利用邱某(另案处理)名义在e速贷网络平台开设的账户进行发标融资。


  检方查明,截止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利用汇融公司的e速贷平台,累计吸收投资人资金合计人民币69.8805133375亿元推荐,投资人尚未收回的资金合计人民币9.1590332152亿元,借款人尚未偿还的资金合计人民币9.5151244255亿元。


  被告人方某任职期间,e速贷借款人发标、投资人投标金额均为人民币46.3120398149亿元;此外,方希还利用其本人在e速贷平台注册个人账号面向不特定的2652人发借款标1190次,吸收投资人资金合计人民币2203.5123万元。


  2.挪用资金罪。根据起诉书,2016年1月1日,被告人简某某利用其担任汇融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私自决定挪用公司资金890万元,垫付其本人在e速贷的个人账户借款。截止2016年5月20日,简某某仍未归还汇融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374.2979036万元。


  2013年5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简某某利用其担任汇融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多次私自决定挪用公司资金归其个人使用,截止2016年5月20日,仍未归还汇融公司资金人民币52.170615万元。


  3.擅自发行股票罪。起诉书显示,2012年4月至2016年5月20日期间,被告人简某某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即通过e速贷平台股份交易系统累计向郑某某、孙某等259人次转让汇融公司股权。


  检方认为,被告人简某某、方某无视国家法律,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二被告刑事责任。被告人简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数额巨大的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还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向他人转让公司股票,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第179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擅自发行股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某某一人犯数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规定之情形,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方某在任职汇融公司期间,明知他人变相吸收吸收公众存款仍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规定的情形,是从犯。


涉案金额近10亿的e速贷案

关注理财分享公众号(80后理财:licai80),第一时间学习理财知识,助力财富增长!


【免责申明】: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网站,本页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