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8-23 13:2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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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名京九合院存销售伟约:刚买的车位一年前已被卖

交款时


    销售中心找借口没签合同


    去年,榆林的王女士在西安未央区的名京九合院购买了一套住宅。今年8月5日,她到小区询问交房事宜时yin—hang—123—net,看见名京九合院车位销售中心在推销停车位,就购买了一个距离自己住宅最近的车位。


     车位原价是19万,各种活动参加下来,支付了16.8万元现金,对方出示了名京九合院车位认购交款单。 王女士说,她要求签合同,但销售人员称印章不在暂时签不了, 两天后任何时间过来都可签合同。


    8月20日,王女士从陕北赶过来签订购买车位合同时,销售人员却告知她说,签不了了,因为车位在一年多前已经卖出去了。让她重新选择车位,或者是退全款,并赔偿相应的利息。


    昨日上午,王女士再次前往名京九合院的车位销售中心,销售人员称,他们是陕西义博开来置业有限公司的,被开发商委托销售小区车位的,王女士购买的车位,他也是最近才知道开发商在一年前已经卖出去了。


     王女士可以在剩下的标准车位里面随便挑选,如果她不想要车位的话,可以全额退款,还可补偿她交钱至今银行的利息, 销售人员说。


    律师观点:销售方违约


    王女士要求查看这个车位此前销售的合同,但销售方称暂时无法提供。


    业内人士说,有可能是销售方在收了王女士的钱之后,又以更高的价位将这个车位出售了。无论如何,这都是销售方的违约行为,他们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虽然王女士没有与销售中心签订书面的销售合同,但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当王女士向销售中心交款时,双方买卖合同即成立,王女士已是该车位的买方。


    如果销售方明知该车位已卖给第三方,隐瞒事实,将该车位再次卖给王女士,那么销售方的行为属于欺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王女士可向销售方主张退还已付车位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销售方承担车位款的一倍的赔偿责任。


    如果销售方不知道该车位已售给第三方,或者该车位在王女士购买后才销售给第三方的,王女士可要求销售方继续合同义务,办理过户手续;王女士也可主张解除双方的买卖关系,要求销售方退还车位款及车位款利息、赔偿车位涨价的差价款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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