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7-12 12:02: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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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丽江毁容案原告为什么撤诉了?

    笔者首先简单介绍一下本案。董某某1月24日微博爆料称,2016年11月11日凌晨三点半,她在丽江宁蒗一烧烤店就餐时,遭多名男子用酒瓶划脸且被录视频。她回忆说:“我流了很多血,整个脸就像被炸开了一样,脸部骨骼被打骨折。”
 
    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此前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董某某伤情鉴定意见为“轻伤二级”。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晚上看到丽江古城法院称“本院裁定准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某撤回起诉”,着实让我吃了一惊。并非法律专业人士的笔者理解,刑事案件除自诉案件外的公诉案件,诉讼权是由检察院行使,立案后是不允许受害人撤诉的。
 
    也就是说,如果受害人已经向警方报案,警方应当立案侦查,然后由检察机关公诉。即使受害人撤诉,也不影响公安机关侦查,而已经批准逮捕的案件,且确定涉嫌犯罪,就只能由检察机关起诉,法院根据犯罪情节、认罪态度、赔偿情况及是否获得受害人谅解决定是否从轻处罚。
 
    因此,由基层人民法院直接裁定准许撤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我总感觉是不是间接“越权”了。
 
    冷漠甚至“抹黑”她,令她失去打赢官司的信心,律师开出的30万元律师费她根本出不起。更何况她此前的巨额医疗费都是自己垫付,后期整容还需要大笔开支。如果不选择妥协,坚持要求重判施暴者,那么后期的医疗费用谁来负担?这就是当今社会穷人的悲哀!而有钱人即使对他人施暴并涉嫌犯罪,也可以通过赔偿而获取量刑上的照顾。
 
    但犯罪嫌疑人在获得受害人谅解后可以得到量刑照顾,不等于不量刑啊。如今称“本院裁定准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某撤回起诉”,是不是意味着加害人只负责民事赔偿而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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